消防安全管理-中石油32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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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八章消防安全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公司工程建设期间的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确保员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以及集团公司相关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内容,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以及参与公司项目建设的各参建单位和服务单位。第二节职责和要求第三条总经理(党委)办公室职责(一)负责公司火灾事故应急管理的总体协调;(二)负责组织建立火灾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三)负责火灾事故的内外报告、协调,对外信息的披露工作。第四条生产运行处职责(一)负责火灾应急事故时与各应急部门的信息传递、调度;(二)负责火灾事故准备与响应的日常管理工作;(三)负责火灾事故的协调和通讯联络工作。第五条质量安全环保处是公司消防安全的综合管理部门,其职责:(一)贯彻实施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等,制定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在公司安全总监的领导下,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三)负责与地方消防管理部门的业务衔接;(四)负责对商务部提供的消防品产厂商的资质审查和审批;(五)负责对EPC/PC总承包的消防设施采购厂商的资质审查和审批工作;(六)掌握项目现场火灾特点,监督检查现场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的完整,消防通道的畅通;(七)负责防火、灭火、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对消防知识的培训情况进行监督;(八)参与项目有关防火措施、消防设计的“三同时”审查和验收;(九)组织审定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生产部位火灾应急预案;(十)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监督消防隐患的整改;(十一)组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统计上报火灾事故;(十二)负责组织建立企业防火档案。第六条工程部职责(一)负责项目建设过程的消防安全工作;(二)负责组织项目建设阶段的火灾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三)参与建设项目有关防火措施、消防设计的“三同时”审查和验收;(四)组织项目建设消防安全检查,监督火险隐患的整改。第七条机动设备处职责(一)负责消防设施的配置、维护和定期检验;(二)负责组织生产阶段的消防安全检查,组织落实火险隐患的整改;(三)负责火灾事故抢险和恢复生产的施工组织和管理。第八条技术处职责(一)负责将项目安全评价中提出的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到详细设计中;(二)负责将消防安全的内容纳入到项目的总体设计中;(三)负责组织消防设计“三同时”审查和验收。第九条商务部职责(一)负责推荐消防设施厂商;(二)负责火灾事故扑救和救援的物资保障;(三)负责分管的仓库储备设施及临时存放物资的消防管理。第十条行政部职责负责后勤行政系统消防设施的管理工作;负责火灾等事故的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厂区主要消防交通干道疏通。第十一条生产和辅助单位职责(一)组织贯彻《消防法》,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措施;(二)确定本单位及所属班组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在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防火安全责任;(三)制定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生产部位消防灭火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两次;(四)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建立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训练;(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八)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专用消防通道的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九)建立装置防火档案;(十)定期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第十二条其他部门职责(一)掌握本单位火灾特点,检查本单位消防安全设施、设备的完备情况,确保消防通道畅通;(二)参加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第十三条消防队职责:(一)掌握工程建设过程的火灾特点,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公共水源、道路、火险及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消防设施完备、消防道路畅通;(二)对全体员工定期进行防火、灭火、气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三)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措工程有关防火措施、消防设计的“三同时”审查和验收;(四)制定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部位消防灭火预案,每季度至少演练一次;(五)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防隐患的整改;(六)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并统计上报火灾事故;(七)协助建立企业防火档案;(八)负责公司的气防、火险扑救工作;(九)负责对大型动火作业的现场监护工作;(十)负责应急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十一)对公司义务消防队伍进行技术指导;(十二)保证消防车辆装备随时处于完好状态;(十三)抓好专职消防队伍的业务建设,提高战训能力;(十四)负责公司危险化学品泄漏现场、重大动火现场、重大气体防护现场、有毒有害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监护。第十四条义务消防队职责:(一)学习宣传消防法规,定期参加消防训练,参加实地消防演习;(二)协助本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进行经常性的防火检查;(三)教育义务消防队员熟悉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明确危险点和控制点,维护本单位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熟练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四)扑救初起火灾,协助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第十五条承包商职责(一)组织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司《消防安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定;(二)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防火安全责任;(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五)建立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训练;(六)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七)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专用消防通道的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八)定期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第三节消防安全设施要求第十六条公司将消防布局、消防泵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公司项目建设的总体规划中,保证消防经费。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第十七条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区域等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防雷、防静电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测。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在进行消防设计时,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并按规定将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地方消防机构审查。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第十九条工程消防设施应当按照防火设计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生产和辅助单位、工程部及质量安全环保处对消防设施的施工实施监督检查并参与竣工验收。第二十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禁止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明火作业的,必须严格执行动火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禁止使用未经有资格的检验机构检验的消防产品。修建道路以及停水、停电、截断通信线路等有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救援时,必须事先通知质量安全环保处,并报工程部办理占道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第二十三条加强对集中居住场所、办公场所等临设的管理。集中居住场所、办公场所的装修、装饰、电气安装、紧急照明、紧急疏散以及消防设施的设置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公安部颁布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或管理混乱的,坚决停业整改。第二十四条对消防部门查出的火险隐患,要逐项登记,凡是公司能够整改的,要定责任人、定措施,限期整改。凡公司难以解决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临时措施,保证安全,并报请股份公司解决。重大火险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执行。第四节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第二十五条公司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活动,结合自身实际,拟定员工消防培训教育规划和计划。第二十六条消防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消防专项培训,学习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第二十七条对新入厂及转岗员工等各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时,应有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内容。第五节消防装备与应急要求第二十八条公司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与项目建设相配套,做到统一规划,同步发展。第二十九条消防队应按规定配置必要的破拆、照明、举高等特种消防车和重型消防车及通讯、灭火、防护、训练器材和检测仪器等,以满足防火、灭火的需要;第三十条公司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维修由具有公安消防部门颁发的消防工程施工、维修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报质量安全环保处审核、备案。第三十一条公司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器材,应满足国家及有关行业消防法规、标准规范以及科技进步的要求。要积极采用和推广成熟的消防新技术、新产品。加强对现有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各种消防设备、设施、装置完整好用。第三十二条为确保消防资金的投入,消防支出要列入年度预算。第三十三条发现火情时,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第三十四条发生火灾的单位立即组织义务消防队控制和扑救火灾,组织其他人员疏散,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人员伤亡。第三十五条消防队接到报警后,责任区范围内在5分钟内到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在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时,及时设立临时灭火指挥部,由生产和辅助单位负责人或上级负责人任总指挥。灭火总指挥有权根据扑灭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一)使用各种水源;(二)截断电、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五)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六)向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请求灭火救援;(七)向邻近公安消防部门请求增援。第三十七条对因参加扑救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第三十八条发生火灾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如实向事故调查组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第三十九条火灾事故的报告统计执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事故报告统计制度》。第六节其他规定第四十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上级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为准。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由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与修改。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编制王双制度立项(修订)部门质量安全环保处版本/修改1/0审核邱石发布实施日期2008年06月13日批准批准陈位强截止有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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