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河北省送变电公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是公司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与施工生产安全管理同研究、同计划、同安排、同检查、同评比。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系统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实行分层负责,逐级保障的管理方式。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基层单位。第三条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基建〔2011〕1753号《河北省电力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四条公司消防安全委员会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指示精神;(二)部署、检查、考核、协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三)制定、修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四)组织落实消防安全应急管理工作;(五)推广消防安全管理先进经验。第五条安全监察质量部消防安全职责(一)负责制定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规划和工作目标。(二)负责制定公司消防安全制度,确定公司各部门、岗位防火安全职责;(三)定期分析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各类重大问题;(四)负责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五)负责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负责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购置、配备、维修、更换;(七)负责监督检查消防器材的使用、保管;(八)组织扑救火灾,并保护好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事故;(九)负责对消防器材定置管理;(十)组织推广消防新技术、新设备;(十一)负责公司级消防应急预案编写和演练;(十二)完成消防安全委员会和上级公安消防机关交办的工作。第六条基层单位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二)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并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三)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四)结合电力施工生产特点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新工人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五)按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和安全标志并确保完好有效;(六)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整改火险隐患;(七)组织扑救初期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原因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八)新建、扩建、改建的电力工程、土建工程,必须按照有关消防设计规范进行施工,消防设备使用必须经招标确定,消防工程必须在电力生产投运前和土建工程投入使用前通过消防验收并合格。(九)按规定做好本单位职工居住地、外租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必须明确各方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消防安全。(十)制定落实消防应急预案、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演练。第七条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本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时掌握消防安全情况;(二)结合电力施工生产工作情况,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计划;(三)批准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和义务消防队,为消防安全管理活动提供经费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并批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及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安全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危及电力施工生产安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重大问题。第八条基层单位、部室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职责(一)领导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认真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规定。组织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措施,并纳入行政管理工作的议事日程。(二)定期总结、布置消防工作,经常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督促职工遵守消防制度。(三)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四)负责制定本单位重要岗位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五)组织本单位消防培训工作,在专业部门的指导下进行业务学习和训练。(六)负责督促、检查各项目部、班组对消防设备的检查、保养和检修工作。(七)经常总结本部门消防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对防火、灭火工作中有功人员提出表扬和奖励,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第九条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职责(一)负责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计划。(二)负责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确定本单位各岗位防火安全责任。(三)负责对本单位职工进行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四)负责对本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负责本单位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日常维护和检查。(六)负责对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进行定置管理。(七)负责制定本单位火灾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八)负责组织扑救发生在本单位的火灾并保护好火灾现场,协助上级调查火灾事故原因。(九)负责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台帐。第三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第十条单位应当通过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每年至少对员工进行一次集中教育培训和考试,时间不少于4课时。第十一条新入厂员工必须接受岗前消防安全知识培训,达到“四懂四会”(即: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懂预防火灾措施,会使用灭火器;懂灭火方法,会扑救初期火灾;懂逃生方法,会组织疏散逃生),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十二条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第十三第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第十四条宣传教育培训的内容包括: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及防火措施;消防设施性能及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期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第十五条每年十一月九日为消防宣传日。宣传日内容:条幅、橱窗、板报、演练、答卷、知识竞赛等。第四章防火管理第十六条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管理(一)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必须按照有关消防设计规范进行施工,消防工程必须在投运前通过消防验收并合格。(二)消防器材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足量配备,并实行定置化管理。(三)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通道必须确保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四)消防设施应定期检测维护,及时消除故障和缺陷,确保发生火情时有效使用。消防设施器材日常保管应指定专人负责检查,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发现丢失、损坏、报废应及时报安全监察质量部申请补充。(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灭火设备每年检测维修一次;灭火器材应每月检查一次,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维护;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室内外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六)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设计规范要求进行检测。第十七条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一)按《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二)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三)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四)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五)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第十八条消防控制室管理(一)值守人员应熟悉并掌握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二)做好消防值班记录、交接班记录。(三)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四)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五)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防值班内线电话,非消防值班人员禁止进入值班室。(六)上班时间不准在消防值班室内抽烟、睡觉、看书报等,离岗应做好交接班手续。(七)发现火灾时,迅速按预案紧急处理,及时报告安全监察质量部并拨打119电话报警。第十九条施工现场(一)施工现场负责人应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工作。(二)施工现场要建立、健全防火检查制度,发现火险隐患,必须立即消除,一时难以消除的隐患,要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限期整改。(三)施工现场发生火警或火灾,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初期扑救,同时拨打119进行报警。(四)施工单位在承建工程项目签订的“工程合同”中,必须有防火安全的内容,合同建设单位共同搞好防火工作。(五)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消防要求。(六)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七)施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无阻,并要安排力量加强值班巡逻。(八)施工作业期间需搭设临时性建筑物,必须经技术负责人批准,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拆除。不得在高压架空线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九)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其完好。(十)在土建施工时,应先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有条件的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火栓。(十一)焊、割作业点,氧气瓶、乙炔瓶、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十二)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并严格执行“电焊十不烧”规定。(十三)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加强电源管理,防止发生电气火灾。(十四)冬季施工采用保温加热措施时,应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过程中,应安排专人巡逻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第二十条仓库防火管理(一)材料仓库的安全防火由材料仓库负责人全面负责。(二)对进入仓库的易燃物品要按类存放,并配备好警示牌和灭火器。(三)注意季节性变化情况,高温期间如气温超过38℃以上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易燃品自燃起火。(四)库间电灯要求吸顶,离地不得低于2.4m,电线敷设规范,夜间要按时熄灯。(五)工地其它易燃材料不得堆垛仓库边,如需要堆物时,离仓库保持6m以外,并挂设好灭火器。(六)严格检查制度,做好上下班前后的检查工作。第二十一条木工间防火管理(一)木工间由木工组长负责防火工作,对本组作业人员开展经常性的安全防火教育,增强防火意识和灭火技术。(二)使用机械必须严格检查电器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随机开关,破损电线及时更换。(三)木工间严禁烟火,如发现作业人员抽烟或作业场内有烟蒂按规定罚款处理,每天做好清扫工作。(四)按国标设置安全防火警告标志及警告牌,做好防火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第二十二条职工宿舍防火管理(一)职工宿舍防火工作有室长负责,室员共同配合。(二)宿舍内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三)宿舍内电线由电工安装完毕后,禁止他人乱拉乱接。(四)严禁躺在床上、沙发上吸烟。(五)职工宿舍每50㎡设置一具灭火级别不小于3A的灭火器。(六)防火工作负责人要保持高度警惕,经常巡视生活区域及宿舍,发现危险因素,及时消除隐患。第二十三条食堂间防火管理(一)食堂防火安全工作由食堂负责人全面负责,经常对炊事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提高灭火技术,增强防火意识。(二)炊事人员在作业时严禁吸烟,使用电器设备时要严格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三)食堂间内特别是灶间灭火器必须齐全、有效,各种防火警告牌挂设完整、醒目。(四)做好经常性防火检查工作。(五)灶间严禁堆入易燃物品,炊事人员如违反有关规定所引起的火灾事故,应追究当事人责任。第二十四条用电安全防火管理(一)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二)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三)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四)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第二十五条燃气和电气设备防火管理(一)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二)电气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