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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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西洋海岸渔业仲裁案美国-英国常设仲裁法院,1910年[案情]美国独立后,根据英美1783年的《凡尔赛条约》,美国国民有权在案北大西洋海岸的纽芬兰、拉不拉多极其其他地方捕鱼。后来英国人为此条约已为本1812年的战争所废除了。两国经谈判后,于1818年签订新约,新约第1条规定美国国民有权在北大西洋海岸捕鱼和在港湾维修渔具。两国后来对该条规定的范围和含义以及美国国民根据该条所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发生争议。在1821-1907年间,拿捕鱼船的事件经常发生。1909年1月27日。两国签订特别协定,把争端提交海牙的常设仲裁法院解决。双方从仲裁法院的仲裁名单中选派拉马式(奥匈帝国法学家)、洛赫曼(荷兰法学家)、格雷(美国法学家)、德拉果(阿根廷法学家)、费兹帕特里克(英国法学家)等5名仲裁员组成仲裁法庭。仲裁法庭在1910年7月1日开始审理,1910年8月12日结束,1910年9月7日作出裁决。[仲裁与裁决]仲裁法庭的任务是审理仲裁协定提出的七个问题:(1)英国是否可以不用取得美国同意而制定规章,对美英两国国民的捕鱼权利加以某些规定。(2)美国国民在行使条约规定的自由权利时,可否雇佣非美国国民担任船员。(3)美国国民在行使上述自由时可否可以不受英国关于入港、报关、支付港务费、报关及其他要求和条件的约束。(4)美国渔民在利用港湾进行避风、取柴、取水等活动时是否要支付港务费、报关及其他要求。(5)1818年条约规定:美国国民有权在英国美洲殖民地的任何海岸、海湾、河口、港口三海里内捕鱼、晒鱼等活动,美国认为此权利不包括在条约所指定的范围之内。问题是条约所指的三海里范围应从什么地方算起?(6)美国认为条约规定美国国民有权在海湾、港口、河口捕鱼,条约所指的海岸在哪里?是否在纽芬兰从开普雷到拉莫岛之间的海岸,纽芬兰从开普雷到奎盘岛之间的北岸和在梅达兰岛海岸?(7)美国国民拥有的船舶在利用条约所指的海岸行使上述自由权利时是否享有商业上的优惠?上述问题中,第2、3、4、7等题是否关于美国国民行使捕鱼权的细节问题;第1题是关于英国的管辖权力范围问题;第5题是请求法庭对海湾下定义;第6题是请求法庭对北美洲海岸下定义。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对上述问题进行辩论。关于第一个问题。英国认为它有权通过加拿大或纽芬兰直接或间接就(1)捕鱼的时间、日期和季节、(2)捕鱼的方法和工具、(3)类似的其他问题作出规定,那是不用取得美国同意的。美国则认为英国无此权力,除非此措施的适当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平性由英美两国共同协商确定。关于第二个问题。英国认为条约给予美国国民的权力是专属性的,不能适用于非美国国民。美国认为条约并没有授予美国规定美国渔船船员国籍的权力。关于第三个问题。美国认为它的国民未经美国同意,不受英国关于入港、报关和支付港务费用等要求的规章的约束。美国声称:其渔船入港时应作出通知和出示证件,但不应报关和承担本地渔船所没有的义务。关于第四个问题。英国认为美国船舶利用非条约置顶的港口时应视同一般情况,受英国有关规章制约。美国认为为了避风,船舶在任何港口都可以享受优惠待遇。关于第五个问题。英国认为美国既然宣称有权在所有海湾的三海里之内捕鱼,条约“海湾”一词包含地理和领土两重意义。因此美国的权力就被排除在不是条约称为湾的水域之外了。但美国则坚持说:“海湾”一词是用在领土意义上的。因此只限于小湾,而且是构成英国自治领土部分的领湾。那只是碗口入口处不超过领海宽度两倍的海湾,在以三海里计算的情况下,就是封口线在六海里以下的海湾。关于第六个问题。美国认为,根据条约第一条,美国国民有权在条约指定的海岸上的海湾、港口、河口捕鱼,就是说可以在纽芬兰南岸从开普雷岛,拉莫岛和纽芬兰北岸从开普雷岛、奎盘岛和在梅达兰岛的海岸。英国则认为美国没有这个权力,并认为有足够证据证明条约所指的海岸包括纽芬兰湾。关于第七个问题。美国认为英国国国民的船舶在利用条约所指的海岸行使1818年条约第一条所规定的权力时应该享受商业上的优惠。仲裁法庭就上述七个问题作出裁决:1、1818年的条约并没有影响英国的主权。英国对纽芬兰海岸的水域和领土的主权在签订条约后和签订条约前是完全一样的。因此,英国有权指定规章,单方面控制共同渔区的使用,不用取得美国的同意。不过,这些规章的指定应出于善意(bonafide)并且不应违背条约义务。2、美国国民在行使条约第一条的权力时有权雇佣非美国国籍的船员,但非美国国籍的船员不能享受条约授予的权力和优惠,他们只能享受雇主给予的权利。3、要求办理报关手续并非不合理,不过手续应简便,并认为美国渔民在行使捕鱼权利时不用百里纯属商业性的报关手续和缴纳当地渔民不用缴纳的费用。4、所有文明国家都有义务对在其水域避难的外国船舶给以人道主义待遇,不应要求支付费用。条约允许美国渔民进入非条约指定的海域避风和维修,纯属出于好意及人道主义的考虑,不附以别的要求,但这种权利不宜被滥用。5、鉴于条约对“海湾”一词没有加以定义,法庭只能从一般的意义来揭示。法庭认为“海湾”应解释为地理上的海湾,法庭说:“对海湾来说,三海里应从横越不再具有海湾外形和特点的水面的直线量起”,鉴于测算上的实际困难,法庭建议一种测算海湾范围的方法,即“在最靠近海湾入口处宽度不逾十海里的第一个点划出横越湾口的直线,在直线向海一面的三海里的地方为排他线。”6、法庭同意美国的主张,认为美国国民有权在纽芬兰和梅达兰岛的海岸捕鱼。7、法庭认为美国国民有权享受条约给予的捕鱼权利和商业上的优惠权利。孤独号案美国——英国英美仲裁委员会,1935年[案情]“孤独号”(TheI’mAlone)是一只美国人所有而加拿大公司名义在加拿大登记的船舶,其船员(除一名是法国人外)都是英国人。1929年,在美国实施禁酒法令期间,此船在离美国路易斯安那州海岸约6.5海里的海面从事贩酒活动。1929年3月20日,该船被美国警察船沃尔科特号(TheWollcott)发现,沃尔科特号对孤独号发出讯号,但孤独号不理会沃尔特号的讯号,立即起锚离开,向公海方向驶去。沃尔科特号随即尾随紧追,命令孤独号停船和接受检查。但孤独号仍不理会,继续向公海走去。沃尔科特号一边紧追一边用无线电求援。3月22日,一艘税务船德斯特号(TheDexter)加入紧追。德斯特号几次发出警告,孤独号仍然拒绝停船。就在离岸约200海里之处,德斯特号向孤独号开炮,把孤独号击沉,船上人员除一人外,全部获救。获救的人被送去奥尔良,拘留了48小时之后获得释放。孤独号被击沉,引起英国(加拿大当局)和美国之间的一场争执。英美两国在1924年1月23日曾签订了一项专约,该约规定,如果英国船舶把酒运进美国英国接受美国当局的登临和搜索。这权力可以在美国领海外的一小时航程的范围内执行。该约还规定:如英国认为美国的执行不合理并使其遭受损失,由此引起的争端应提交给由双方各派一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报告具有法律拘束力。事故发生后,加拿大使馆说:由于美国以实施紧追权为理由,“国际法承认紧追权可以在三海里的领海范围内开始的,这是一个重要因素。而且,炮击的船舶不是原来开始紧追的船舶。该船是在两天之后从另一个方向开过来的。”美国国务院根据1924年的专约,认为该紧追是在领海外一个小时航程的范围内开始的,紧追权的原则可以适用。美国政府认为这次紧追是(1)不是发生在任何国家的领海;(2)紧追是立即而且是连续的。双方同意根据1924年的专约,把争端提交给由双方仲裁员组成的委员会裁断。仲裁委员会由拉文·普尔(加方)和威廉·冯·德万特(美方)组成。委员会于1933年6月30日提出初步报告,于1935年1月5日作出最后报告,裁定美国的紧追不符合国际法上的紧追原则,应负赔偿责任。[仲裁与裁决]在仲裁过程中,英国认为击沉孤独号是违反英美专约的规定的。美国则认为,首先,孤独号索然是在加拿大登记,悬挂英国旗帜,但事实上它是美国国民控制的船,它是滥用英国旗帜从事非法行为的;第二,此船是在专约明文允许的范围内被追而在离该区很远的地方被击沉的。这行动完全符合紧追的原则。仲裁委员会在最后报告中指出:即使孤独号是在专约所指的领海外一小时航程范围内开始被追,即使美国有行使紧追权的权力,但由不是原来开始紧追的船把一只被怀疑的船击沉,无论从国际法或从1924年的专约去看,都是不正当的。鉴于孤独号虽然在加拿大登记但事实上由美国人管理和控制且其货物是由美国人支配的事实,委员会认为对于该船及其货物的损失,没有给予赔偿之必要。但美国海岸警察船的长官把一只受怀疑的船击沉这个行为是不合法的行为。委员会认为美国应认识这个行为的错误性,向英国加拿大政府道歉,赔以25000美元,并给该船的船长和船员赔偿25666.5美元,因为他们并没有直接参加这项走私活动。美国于1935年11月7日由美国驻加拿大临时代办把赔偿送交加拿大政府。争端获得圆满解决。红十字军号事件英国——丹麦国际调查委员会,1962[事件]:本事件发生在丹麦法罗群岛外的海域。法罗群岛周围的渔区本来是从直线基线算起3海里的,1958年,丹麦单方面宣布法罗群岛的渔区是12海里。这引起英国的抗议。英、丹两国政府通过互换照会后达成协议,把12海里渔区分成6+6两部分,靠近法罗群岛的6海里留给法罗群岛的渔民使用,在靠海一边的6海里,除了指定的区域外,允许英国渔民捕鱼,因为英国渔民是传统地在该海面捕鱼的。1961年5月29日,英国渔船红十字军号(TheRedCrusader)在该海域被丹麦护航舰尼尔·艾伯逊号(NielsEbbesen)发现并被怀疑在里边的6海里专属渔区内捕鱼,红十字军号没有注意到护航舰的讯号,听到空弹警告炮的时候,护航舰已经靠近了。丹麦当局派一名军官和海员登上红十字军号并命令该船跟尼尔·艾伯逊号入港接受检查和受法罗群岛法院审讯。红十字军号在跟着尼尔·艾伯逊号走的时候,突然转向企图逃走。尼尔·艾伯逊号立即紧追。经过几次空弹鸣炮警告无效后,尼尔·艾伯逊号发出实弹炮,击中船上的雷达器、船桅和船灯。一个40毫米的炮弹击中了船尾。这一切事情是在丹麦发生的。红十字军号继续逃跑到公海,在法罗群岛与奥尼克群岛之间遇到两艘海军船舶,其中一艘横在红十字军号和尼尔·艾伯逊号之间,使尼尔·艾伯逊号没法追上红十字军号,结果就让红十字军号逃跑了。丹麦政府对英国政府提出抗议,认为英国军舰妨碍了丹麦军舰的政党行使紧追权。由此引起丹麦和英国关于红十字军号的争执。丹麦在1961年11月5一给英国政府的换文中建议组织调查委员会以便查明事实的真相。调查委员会完全由中立国人员组成,主席是维舍。委员会经过详细的调查,在1962年3月23日提出调查报告。[查明事实与调查报告]调查委员会调查的事实主要有以下几点:(1)十字军号的位置。经过测量和调查后,委员会认定红十字军号曾在里边的6海里海域停留了约14分钟,船具没有收好,但未能证实它曾在那里捕鱼。(2)炮击的合法性。尼尔·艾伯逊号实行炮击之前没有作出炮击的警告,实弹炮击危及船上人员的生命,不是必需的。(3)国军舰的行为。经过调查证明,英国军舰的行为是为避免使用暴力,免得事态恶化。根据上述事实,委员会在调查报告中认定:没有证据说明红十字军号在丹麦专属渔区内捕鱼,丹麦军舰对红十字军号进行实弹炮击未经警告而且是不必要的,英国军舰阻碍丹麦军舰紧追是为了避免使用武力和事态恶化,是无可非议的。委员会的调查报告获得双方接受,双方各自撤回其主张,争端获得和平解决。科孚海峡案英国诉阿尔巴尼亚国际法院,1949[案情]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驻扎在希腊的英国海军舰队经常在科孚海峡通过。科孚海峡是在阿尔巴尼亚大陆和希腊的科孚岛之间,是地中海东部进入阿德里亚海的航道。阿尔巴尼亚认为这个海峡只是其沿岸的地方性海峡,外国军舰未经允许不可能通过,英国军舰的通过是构成侵犯其领土主权的行为,英国认为该海峡是连接两面公海的国际航道,任何船舶都可以自由通过。两国在这问题上一直存在着争执。1946年5月,英国海军部队派出两艘军舰通过海峡,受到阿尔巴尼亚炮击,幸未发生冲突。1946年10月122日,英国四艘军舰在海峡通过时,其中沙马勒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