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青年文明号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三个文明建设,促进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健康发展,引导和激励广大团员青年为建设殷实小康、构建和谐淄博奉献青春和力量,依据《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和《山东省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青年文明号是以青年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创建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弘扬良好信用道德、创造一流工作成绩的青年集体(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科室、院系、车间、班、组、队)、青年岗位(岗、台、机、车、船、站、所、店、园)、青年线路和青年工程。第三条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在全市各行各业中普遍开展。第四条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是青年积极投身我市三个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是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是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建功、岗位创优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劳动竞赛。第五条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旨在组织和引导青年立足本职岗位诚实劳动、文明从业,树立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敬业意识、创业精神和质量、安全、效益、竞争、服务等观念,在全社会展示当代青年的精神风貌,塑造行业和企事业单位的良好形象,倡导职业道德和职业文明,为淄博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贡献力量。第六条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坚持内容与形式相结合、建功与育人相结合、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将青年文明号活动与青年工作的品牌活动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形成合力、共同发展;另一方面不断丰富青年文明号活动内涵,开展独具特色、富有创新的创建活动,不断提升创建活动成效。第二章条件与标准第七条青年文明号的基本条件1、35周岁以下青年人数占集体职工总人数的60%以上,原则上集体负责人中至少有1名年龄不超过35岁的青年集体或青年集体创建的岗位和工程。2、集体中的青年爱岗敬业,开拓创新,职业道德良好;学习刻苦,政治立场坚定,遵守法律、法规及本行业(系统)、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3、集体成员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中体现出高度的文明素养和牢固的质量、效益观念,并取得突出成绩,得到本单位党政领导肯定,受到周围群众和服务对象赞誉,社会评价良好。4、集体成员努力学习,刻苦钻研,熟练掌握业务技能,有一定数量的青年成为本行业(系统)的岗位能手。5、重视发挥青年的作用,团组织健全,积极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生动活泼、扎实有效的创建活动,模范带头作用发挥得好。第八条青年文明号的考核标准1、符合第七条规定。2、符合各区县(市直、局、公司,市属企事业)或行业(系统)的创建标准。3、基础工作指标:(1)领导高度重视创建工作。成立了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经常性研究和指导工作,并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创建工作认识到位、目标明确、分工明晰、责任到人;(2)创建活动机制健全。有明确的创建规划、独特的创建理念、健全的规章制度、具体的创建标准、醒目的创建标识、可行的创建措施、有形的创建载体、完整的创建档案;(3)创建工作氛围浓厚。注重加强对创建工作的宣传,有宣传标语和活动专栏,工作场所环境整洁,氛围营造浓厚,集体成员熟悉创建内容和要求,参与创建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高。4、社会效益指标:(1)服务形象好。坚持文明用语、微笑服务,举止文明、仪态大方、热情周到;(2)积极推行优质服务。推行服务承诺制,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和青年文明号信用公约,积极推行“青年文明号服务卡”,结合实际,推出富有创新的便民利民服务项目和服务措施,履行承诺情况好;(3)监督机制健全。挂牌上岗,公开监督电话,设立意见箱(簿),聘请特约监督员,主动接受社会监督;(4)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开展“青年文明号真情助困进万家”、希望工程、青年志愿者、“青年文明号与困难青年一助一”等结对帮扶寺暖等活动,社会反响良好。5、经济效益指标:(1)严格执行行业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积极推行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注重质量、安全、效益的统一,工作中做到无差错、无误工、无事故、无投诉;(2)大力开展青年创新创效、青年突击队、青年文明号节约示范行动、节能减排等活动,在促进单位的创新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3)圆满或超额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工作任务,主要业务指标居同行业、同岗位前列。6、人才效益指标:(1)青年文明号主要负责人政治坚定、业务精湛,自觉带领本集体成员争先创优;(2)注重职业道德教育。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较强的敬业意识和服务意识,能认真坚持以行业职业道德标准规范服务行为;(3)坚持“号手联动”。广泛开展技能培训、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活动,努力学习,刻苦钻研,熟练掌握业务技能,有一定数量的青年成为本行业(系统)的岗位能手,并有1名以上的青年获市级以上表彰奖励;(4)注重政治思想建设,有1名以上的青年被推荐入党或列为发展对象或提拔重用。第三章评选办法和要求第九条青年文明号分国家、省、市、县(市直、局、公司,市属企事业)四个级别,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中的先进集体为青年文明号,个体为青年岗位能手。特别优秀的青年文明号可参加“文明服务示范单位”、“十佳青年文明号”等的评选。第十条青年文明号的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考核、推荐的办法进行。评选过程要具有连贯性,原则上必须是获得本级别1年以上的青年文明号才有资格申报更高层次的青年文明号。第十一条青年文明号的评选程序是:单位自查、基层团组织和行业主管部门考核、上报相应级别的评审机构评定。其中区县(市直、局、公司,市属企事业)级青年文明号的评选由区县(市直、局、公司,市属企事业)团委牵头、行业配合;市级青年文明号的评选由团市委牵头、市有关行业配合;省级以上青年文明号的推荐工作由团市委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上级精神、结合创建表现,在市级以上青年文明号中择优选拔,经市青年岗位能手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审核同意后向上一级评审机构推荐。第十二条申报青年文明号的单位,要按照申报的级别,对照标准,向所在区县(市直、局、公司,市属企事业)团组织和行业主管部门写出申请,并附创建报告,详细汇报开展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的情况及取得的成效。第十三条青年文明号的评选实行公示制。公示采取申报单位自行公示的方式,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1周。公示期间,申报单位要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悬挂“争创市级青年文明号”的标语,公布市组委会办公室监督电话(0533-3181385),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未进行公示的申报单位,将取消其青年文明号的评选资格。第十四条各级团组织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严把质量关,被推荐的青年集体要具有先进性和广泛代表性,事迹要突出。第十五条凡申报市级或以上青年文明号的集体,其负责人须经过市级或以上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组织的专题培训。第十六条青年文明号的申报评定工作一般每年年终开始,于次年四月底前结束,每次评定数额由市青年岗位能手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四章表彰奖励第十七条青年文明号按年度授予。市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对评选出的淄博市青年文明号和复核合格的淄博市青年文明号每年公布一次,并联合行业部门举行青年文明号命名挂牌仪式,对淄博市青年文明号授牌,为淄博市青年岗位能手颁发荣誉证书。省、国家级青年文明号的表彰由上级相应机关负责。第十八条对评选出的青年文明号实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办法。凡被新命名的市、省、国家级青年文明号由所在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可给予集体和负责人一定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青年岗位能手可享受以下待遇:(1)在单位工资总额允许范围内向上浮动一级效益工资,具体情况由本单位确定;(2)作为本单位党员和选拔人才的重点培养对象;(3)在工资奖金分配、上学深造、住房分配等方面在与本单位职工同等条件时可优先考虑;(4)优先参加职业资格证书的考核,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等级时可优先考虑。第五章考核与管理第十九条对青年文明号的管理采取条块结合,以块管理为主的办法。创建青年文明号的日常管理工作以区县(市直、局、公司,市属企事业)团组织管理为主。第二十条建立青年文明号管理档案,逐步建立和完善青年文明号申报、考核、命名、奖励、检查的长效机制,实现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第二十一条青年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青年文明号牌匾作为树立基层单位形象的重要形式,外观要求严格。凡获得各级青年文明号的集体,要悬挂相应级别的青年文明号牌匾。牌匾要悬挂在岗位现场,窗口行业要公开悬挂在醒目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创建集体要悬挂相应级别青年文明号争创单位标牌,集体成员在工作时应配戴青年文明号标志,共青团员一律配戴团徽上岗。第二十二条青年文明号牌匾由授予该青年文明号称号的活动组织管理部门负责制作。标准是:黄色铜板底;“青年文明号”字体统一使用江泽民同志的题字,落款、日期、有效期及监督电话字体为黑体字;“青年文明号”字体颜色为红色,其余字体为黑色;市级及以下牌匾尺寸为480mm×300mm。第二十三条加强对青年文明号的监督检查。一是通过青年岗位能手青年文明号组委会定期组织对青年文明号进行检查;二是以青年文明号联谊会为主体,进行互查;三是通过设立意见簿、意见箱、监督电话等形式加强社会监督。各级青年文明号须接受属地区县团组织的监督。第二十四条青年文明号实行年度考核,不是永久性荣誉称号,不搞终身制。市级(含)以下青年文明号的集体每年年末对照标准自查,写出报告,报相应级别的团组织和行业主管部门。在此基础上,市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进行考核,对考核中发现创建活动不达标者,下达黄色戒勉通知书,限期一个月整改,到期仍不达标者,下达红色戒勉通知书并撤销其荣誉称号;对考核合格者,保留其荣誉称号;对达不到标准的由授牌单位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牌匾。省级和全国级青年文明号经复核不达标的,由市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向上级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荣誉称号。第二十五条本着总量控制、保持青年文明号先进性的原则,淄博市青年文明号实行“三年制管理模式”,在评选认定三年期满后自动摘牌,摘牌单位如符合申报条件可重新申报(占分配名额)。摘牌工作由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管部门、各区县团委监督实施,并将摘牌情况及时报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二十六条实行青年文明号负责人资格证书制度。新申报青年文明号的负责人及原培训负责人岗位发生变化的必须参加相应级别的活动组织管理部门组织的专题培训,并获得资格证书。第二十七条凡青年文明号自然条件发生以下任何一种变化,即自动撤消其青年文明号称号,允许其将青年文明号牌匾存档留作纪念,但不得再在公共场所悬挂。1、集体中35周岁以下青年比例低于60%;2、集体负责人中年龄均超过35周岁;3、集体成员一次性变动比例高于50%。自动撤牌的集体,自然条件一旦符合,可重新申报创建青年文明号。第二十八条凡青年文明号集体或其成员发生以下任一情况者,由原命名单位强制撤销其青年文明号称号,摘除其青年文明号牌匾,并将牌匾收归命名单位,自撤牌年度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青年文明号。1、本集体中有违法、违纪、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的现象发生;2、在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3、被舆论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经检查情况属实的。第二十九条为确保青年文明号的严肃性,各级青年文明号要认真维护、管理好青年文明号牌匾。对于牌匾损坏或丢失的,须向青年文明号授予单位及时报告,并由授予单位重新发放。第三十条青年文明号活动标识见“标识图样”。标识中“Y”是英文“青年(youth)”的第一个字母,代表青年;“Y”的复线代表青年集体。整个标识意为成长在中华广阔大地上的广大青年集体在创建青年文明号的实践中,用青春、热情和双手提供优质服务,真情奉献社会,以实际行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贡献。颜色:“青年文明号(江泽民同志手迹)”字体及下方圆内区域为红色(色标M100+Y100),“Y”及“Y”的复线为白色,其他为绿色(色标Y100+C50)。第三十一条青年文明号字体和标识图样的使用范围是:青年文明号牌匾制作;青年文明号工作现场以及会标、证件、证书的制作等;青年文明号网站的制作;青年文明号活动印刷品、宣传画(册)的制作等。青年文明号字身和标识图样不得用于商业性活动。第六章青年文明号的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