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安全质量工作,规范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申报、审批和管理,充分发挥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示范区,是指以一种或一类优势农产品为主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全过程实行综合标准化管理的示范、推广项目,根据各承担单位示范区的申报,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农委组织专家初审,报市农业标准化领导小组批准,由市政府命名示范区称号的农业生产区域。第三条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全市农业标准化工作。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农业标准化工作。科技、财政、林业、环保、工商、商务、粮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示范区所在地的县(区)质监、农业等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示范区的建设。第二章建立示范区的基本条件第四条示范区建设单位重视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对农业标准化有较高的认识,对示范区建设有总体规划安排、具体目标要求、相应的措施和经费保证。第五条示范区建设要以一种或一类农产品为主,实施产前、产中、产后综合标准化管理,实施全程监控。第六条示范区有确定的区域范围和边界,有较好的交通、运输、通讯等外部条件及农业基础设施配套较齐全,有一定的科技实力,生产经营者积极性高。第七条示范区应有明确的承担单位(公司或其他经济实体、乡镇人民政府、农业、林业、水产等部门),参加单位(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农业部门)。第八条示范区原则上要地域连片,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商品优势和市场覆盖面,大宗农作物种植面积达10000亩以上,一般农作物种植面积达1000亩以上,蔬菜种植面积达500亩以上,连片养殖水面达500亩以上,家禽养殖10万只以上,牲畜2000头以上。第九条示范区有较完善的经营管理架构,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第十条示范区应有较好的农业标准化工作基础,具备较强的农业技术管理和推广力量,有专门机构和专(兼)职人员。第三章示范区建设的任务和目标第十一条示范区建设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运用农业标准化的手段,加快先进适用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探索应用标准化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思路和新经验,带动和促进农业产业化、现代化,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第十二条经批准确定的示范区,由示范区建设单位按任务书要求组织实施,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建立示范区建设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和技术支撑机构。建设期内的示范区应树立项目标志牌,标示项目名称、实施标准、示范规模、承担单位、批准单位等。第十三条示范区建设单位要大力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建立健全以技术标准为核心,包括管理标准、工作标准在内的农业企业标准体系,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确保标准贯彻实施。第十四条农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必须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鼓励农产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农产品企业标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鼓励示范区对示范效果好、具有一定科技含量的农产品的企业标准制定地方标准。第十五条示范区建设单位要建立较完善的监测体系,加强对产地环境、投入品、初级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及农产品深加工过程实施的质量监控,配备相应的自检设备,理化、安全指标应委托有质资的技术机构检测,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第十六条企业自检设备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其进行农产品检验的仪器设备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七条示范区在产、供、销各环节实行标准化管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第十八条进一步制定完善示范区环境保护措施,药物、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与管理制度、病虫害防治技术措施、产品质量分等分级标准、农产品收获与加工管理制度等要有相应的农业技术规范。第十九条示范区建设单位要积极实施品牌战略,积极开展ISO9000、ISO14000、HACCP等质量管理体系和GAP、无公害、绿色、有机等产品认证,形成一批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品牌。第二十条示范区建设单位应开展农业标准化知识培训和相关标准的宣贯,提高生产、管理者的标准化意识,培养农业标准化技术人才,推广的标准化应当简化为技术规范操作卡,用宣传图片、明白纸等通俗易懂的形式发放到示范农户。并组织和监督标准的实施。第二十一条示范区建设要建立政府投入为导向、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投入为补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示范区建设所需工作经费以项目承担单位投入为主,地方财政可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第二十二条示范区建设单位应卓有成效地开展农业标准化工作,每年对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报市农业标准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业标准化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专家对示范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使示范区建设持续、健康发展。第四章示范区的申报、审批和管理第二十三条示范区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填写申请书,内容包括:示范类型、示范区域、示范区建设的年限、目前现状及项目条件、推广实施的技术标准、经费来源(包括自筹经费、当地政府投入、有关单位投入、示范区主管单位下拨的建设补助经费等)、实施标准的组织措施,预期目标等。县(区)人民政府加具意见后报市农业标准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二十四条市农业标准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由相关专家组成的考评组进行书面、现场考核,综合评审符合要求的,报市农业标准化领导小组批准后,经市政府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以市政府名义命名,同时颁发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牌匾。第二十五条示范区“以奖代补”资金按市政府《转发市农业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淮府办[2003]16号)、《关于实施“5118”行动计划推进淮南农业产业化措施的通知》(淮府办[2005]64号)文件精神执行。第二十六条示范区建设补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专帐管理,主要用于:制定技术标准、宣传贯彻实施标准、开展检测工作、组织标准化培训。对组织实施不力、补助经费使用不当的,限期改进,逾期不改,取消示范区资格。第二十七条农业标准化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能加大对示范区扶持力度,强化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对示范区建设管理期间出现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不予考核验收,取消示范区资格,收回牌匾。第二十九条示范区建设时间一般为三年,期满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示范区市农业标准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申请验收的有关材料,市农业标准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组对示范区进行验收。验收办法另行制定。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农产品”是指种子(含种子、种苗、种畜、种禽、鱼苗、食用菌菌种和其他繁殖材料)、粮食、水果、蔬菜、畜产品、水产品、林产品、食用菌、棉花、花卉及其他农产品。(二)“初级农产品”是指未经加工、制作的农产品。第三十一条申报国家级、省级示范区(项目),必须先取得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资格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农业标准化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