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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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区委、区政府“文化立区”的战略,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按照国家及省、市、区有关文化产业的发展规划和要求,设立南山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我区实际,并参照《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自2008年起,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门资金作为我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每年的区财政预算。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绩效评估”的管理模式。第二章管理职责和分工第四条南山区人民政府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文产办”)的职责:(一)根据我区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向区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以及分项预算。(二)编制年度决算。(三)编制年度资助指南,受理资助申请,组织对资助申请单位的考察、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四)会同区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负责建立和管理资助企业和资助项目的档案。(五)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六)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并对资助项目和被资助企业进行绩效评估。(七)会同区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有关操作规程。(八)协助辖区企业争取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第五条区财政局的职责:(一)审批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预算和年度决算。(二)会同区文产办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办理资助资金拨款。(三)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四)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五)参与制定专项资金有关操作规程。(六)协助辖区企业争取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第六条资金使用单位的责任:(一)编制项目投资预算。(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三)对获得的资助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四)接受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五)按要求提供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第七条建立“南山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家评审”制度,由区文产办组织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等专家,为我区专项资金的资助政策、管理和决策提供咨询、论证和资助项目评估。第八条建立“南山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审定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区文产办负责召集,由区政府分管文化和财政的副区长,区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参加,对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进行审定。第三章资助对象和方式第九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在南山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主要资助以下对象:(一)经国家、省、市、区批准和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二)我区鼓励发展的文化产业领域内的各类经营主体,包括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工作室和个体从业人员等。(三)文化产业创新性创业项目。(四)文化产业奖励、会展等项目。(五)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资助对象。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一)项目有知识产权争议的。(二)项目的同一环节已经获得我区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三)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违法被执法部门查处的。(四)申请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五)申请单位提供虚假资料的。第十一条专项资金采取项目补贴、贷款贴息、奖励、配套资助四种资助方式,以无偿资助为主,主要支持我区文化产业重点行业内的企业及其重点环节项目的发展。我区文化产业重点行业是指创意设计、网络游戏、动画漫画、数字内容等,并根据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拟定;我区文化产业重点环节是指原创研发环节、原创作品的产业化环节、产品推广和市场营销环节、品牌塑造环节。项目补贴、贷款贴息、奖励、配套资助四种资助方式原则上分别占专项资金总量的60%、20%、10%和10%。为体现重点扶持的原则,对我区文化产业重点行业内的企业及其重点环节项目的资助要占扶持资金总量的65%以上。第四章资助条件和标准第十二条项目补贴按以下四类申报,条件和标准分别如下:(一)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项目补贴:1、区级及以上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三旧”(旧城区、旧村、旧工业区)改造成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和企业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等项目,经区文产办认定后,可申请专项资金资助。按照“建设方投资为主、专项资金扶持为辅”的原则,在落实建设方资金来源后,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控制在该项目实际总投资的20%以内,原则上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2、进驻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企业,可享受培育期(一般为三年)生产性用房房租补贴,每个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二)文化产业的重点环节发展项目补贴:1、重点行业的原创研发项目启动资助。用于资助经区文产办认定的我区文化企业启动原创研发项目。每个项目启动资助金额控制在该项目预算总投资额的20%以内,每个项目启动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2、重点行业的原创研发成果产业化及市场推广资助。用于资助经区文产办认定的我区文化企业原创研发成果的产业化及市场推广。原创研发成果须经区文产办组织评审认定。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控制在企业对该原创研发成果产业化及市场推广总预算投入的30%以内,原则上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资金使用企业应有相应的资金投入。3、文化企业品牌塑造项目补贴。用于鼓励我区文化企业进行品牌塑造。对经区文产办认定的我区文化企业聘请专业机构进行企业品牌塑造的项目给予补贴,原则上每个企业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三)重大会展和其他重要活动项目补贴。用于资助我区文化企业参加重大文化产业展会,举办重要文化产业活动。经区文产办认定,对参展单位按实际场租费的50%给予补贴,原则上每项会展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举办单位按实际总投资的30%给予补贴,原则上每项活动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项目不得在区政府不同部门重复申请资助。(四)文化产业创新性创业项目补贴。资助拥有创新性技术、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工作室具有市场前景和操作性的相关创业投资项目。经区文产办组织评审认定,原则上可对其每年提供最高为20万元的资助,资助期最长为三年。第十三条贷款贴息的条件和标准:申请银行贷款贴息资助的企业贷款,必须是经区文产办认定的从事我区文化产业重点环节项目发展以及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用途的项目,并且已经获得在深圳注册的银行(包括分支机构)发放的项目贷款。申请银行贷款贴息资助的,其贷款必须用于企业的主营业务,且获得贷款的时间必须在其申请之日前的一年内。贴息金额以企业实际已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为依据确定,原则上每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企业,最多可享受二年的贴息。第十四条奖励的条件和标准:对成长性好、业绩突出的文化企业,或对我区文化产业发展作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一)对获得重要文化产业国际、国家和省级评奖奖励的区内企业、个人和项目,参照所获奖励标准给予奖励;(二)对经区文产办认定的我区文化产业重点行业内企业出口的产品和服务给予补贴性奖励。标准按经核定的出口创汇收入的10%奖励企业,原则上每个企业每年享受的出口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三)我区企业原创动漫影视产品在国家级、省级出版发行单位和电视台出版发行或播出的,按其出版发行或播出首年度内实际收入的10%给予原创作品开发企业奖励,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万元。(四)我区游戏开发企业原创开发的或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游戏产品(不含委托加工游戏产品),按其公开发售或运营首年度内实际收入的10%给予奖励,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万元。第十五条配套资助的条件和标准: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文化企业和项目,在国家、省、市财政提供的资金之外另行投入经费的,可申请配套资助。申请配套资助的资金比例可参照国家、省、市相应的资助标准申请最高为1:0.5的配套资助,原则上每个企业和项目配套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第五章资助申报和审批第十六条本办法采取常年受理、分批评审的方式接受申报。区文产办负责公开发布专项资金的“申请指南”,明确各类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和要求,并受理企业的申请。第十七条资金审批程序:(一)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根据区文产办发布的申请指南,填报申请材料,并提供各类有效证明文件。(二)收到企业申请后,区文产办进行材料初审,形式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不合格的向企业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企业,申请单位补充相关材料后,可重新提交。(三)区文产办组织现场考察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四)区文产办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和申报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和评审。(五)区文产办结合现场考评结果和专家评审意见,初步确定资助项目名单和资助额度。在经南山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审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区文产办向社会公示5天;(六)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区文产办提出。对公示有异议的,区文产办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区文产办和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助计划。(七)获批准的资助企业与区文产办签署《南山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合同》。合同应包括资金使用范围、资金使用进度计划等条款,,具体条款由区文产办拟定。区财政局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第六章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第十八条项目管理费是指区文产办在项目管理过程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专家考察、评审、监理、验收、评估,在媒体上发布信息,中介机构项目审计、法律事务及相关的费用,其总额为年度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额的3%,年度预算由区财政局具体审定。第十九条除会展补贴、房租补贴等报销制项目补贴外,其它项目补贴资金应采取专用帐户、封闭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项目补贴使用单位与区文产办签订合同后,必须在指定的监管银行开设专用帐户。区财政局按合同的有关规定,将资助资金一次或分次拨入专用帐户。监管银行由区财政局负责审定。区财政局应定期对监管银行进行考核。第二十条区文产办应当会同监管银行对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提出的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审查,发现超出合同规定使用资金或改变资金用途的,由区财政局指令监管银行拒付。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合同的有关要求,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并实行单独核算,符合政府采购条例要求的,须办理政府采购有关手续。企业所获得的配套资助资金,须按有关规定的资金开支范围使用。企业所获得的奖励资金,须全部用于本企业的研发支出。第二十二条获项目补贴资助的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报告区文产办,经核准后,将剩余资金归还区财政局,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第七章监督和绩效评估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送年度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总结报告,区文产办汇总后抄送区财政局。第二十四条区文产办应定期对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专项检查的情况及时书面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应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并将重点检查情况书面反馈给区文产办。项目完成后,区文产办应及时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项目验收情况书面报送区财政局。第二十五条区文产办每年组织专家或中介服务机构,对上年度获得资助的企业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资助申请人再次申请资助的重要评审依据。第二十六条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区文产办和财政局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警告、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资金、三年内不受理资金申请等措施,并将受资助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七条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专项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由区文产办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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