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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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AthesissubmittedtoXXX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forthedegreeofMasterofEngineering【法规名称】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颁布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发文字号】深国税函[2010]49号【颁布时间】2010-03-05【实施时间】2010-03-05【效力属性】有效【正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各区国家税务局,各基层分局,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市局根据2009年以后颁布实施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更新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附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报批、备案事项”,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一0年三月五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以下简称税收优惠)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收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税收优惠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税收规定给予纳税人免税、减税、优惠税率、税收抵免、优惠扣除、加速折旧等。第三条税收优惠分为报批类税收优惠和备案类税收优惠。报批类税收优惠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的税收优惠;备案类税收优惠是指需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的税收优惠。第四条纳税人享受报批类税收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相应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第五条纳税人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第六条纳税人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第七条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企业所得税法、《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执行。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计算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第二章报批类税收优惠审批第八条纳税人申请报批类税收优惠的,应当在办理年度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由区(分)局负责审批的,纳税人应在次年4月3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局负责审批的,纳税人应在次年3月31日前提出书面申请。第九条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岗位在收到纳税人的税收优惠申请后,应审查资料是否齐全、规范,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并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处理:(一)申请的税收优惠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二)申请税收优惠的资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三)申请税收优惠的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四)申请税收优惠的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税收优惠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第十条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税收优惠申请,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十一条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资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第十二条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收优惠申请,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及时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审批决定。区(分)局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市局审批时限为30个工作日。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第十三条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优惠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书面决定。第十四条税收优惠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第十五条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权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三章备案类税收优惠登记第十六条纳税人在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之前,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第十七条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备案资料后,应进行完整性、合法性核实。核实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备案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二)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三)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审核后将原件退还给纳税人。第十八条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税收优惠项目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书面告知纳税人执行。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第四章税收优惠的监督管理第十九条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每年定期对纳税人税收优惠事项进行清查、清理,加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税收优惠。(二)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税收优惠。(三)有规定用途的减免税税款,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有规定减免税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纳税。(四)是否存在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或登记备案自行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五)已享受税收优惠是否已按规定申报。第二十一条减免税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进行一次性确认,但每年必须对相关减免税条件进行审核,对情况变化导致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停止享受减免税政策。第二十二条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税收优惠。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税收优惠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税收优惠的、享受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或备案而自行享受税收优惠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减免税起始时间的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二)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开始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经营后第一个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依照税收有关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亏损后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为获利年度。项目(企业)减免税优惠执行起始时间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项目(企业)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三)规定新办企业应由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资质证书或其他资格证书,并以此作为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从有关部门据以确认资质、资格的时间起,按规定在其适用的减免税期的剩余年度内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第二十五条本工作规程适用于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第二十六条本规程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规程相抵触的,以本规程为准;国家税务总局如颁布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工作规程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附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报批、备案事项目录一、报批类税收优惠事项(一)业务概述(二)申请时限(三)审批工作流程二、备案类税收优惠事项(一)业务概述(二)备案时限(三)备案工作流程(四)备案类税收优惠内容1、减免税1.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1.2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1.3软件及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1.4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1.5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1.6动漫企业税收优惠1.7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税收优惠1.8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2、减免所得额2.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2.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2.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2.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3、减计收入3.1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4、加计扣除4.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4.2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5、抵扣应纳税所得额5.1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6、抵免所得税额6.1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7、加速折旧7.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7.2购进软件加速折旧8、免税收入8.1国债利息收入8.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8.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一、报批类税收优惠事项(一)业务概述报批类税收优惠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的税收优惠。纳税人享受报批类税收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相应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二)申请时限纳税人申请报批类税收优惠的,应当在办理年度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由区(分)局负责审批的,纳税人应在次年4月3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局负责审批的,纳税人应在次年3月31日前提出书面申请。(三)审批工作流程1、由区(分)局负责审批(1)办税服务厅受理岗受理审核a.纳税人申请资料齐全、填写无误,受理纳税人的申请。b.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c.将申请表格内容准确录入CTAIS系统,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d.将资料清单及提交的资料打包交数据中心。(2)税源管理科减免税管理岗a.审核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及减免税文件是否真实有效;b.审核纳税人申请的税收优惠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c.根据审核情况,签署岗位意见。(3)税源管理科科长岗a.审核申请表格及附报资料;b.审核上一环节岗位意见并签署科室意见。(4)主管局长岗审核相关资料并签署意见终审。(5)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a.根据审批结果,对审核通过的纳税人制作批准通知书或不予批准通知书;b.将文书及时送达纳税人2、由市局负责审批属于市局终审的税收优惠事项,在完成主管税务机关的受理、审核流程后(流程同上),由主管局长岗签署意见,报市局所得税处审批。(1)市局所得税处综合业务岗市局所得税处综合业务岗审核相关资料,签署意见,报处长岗审核;(2)处长岗处长岗审核后报市局主管局长审批(3)市局主管局长岗市局主管局长终审(4)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a.根据审批结果,对审核通过的纳税人制作批准通知书或不予批准通知书;b.将文书及时送达纳税人二、备案类税收优惠事项(一)业务概述备案类税收优惠是指需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的税收优惠。纳税人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未经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备案,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二)备案时限企业所得税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的审核工作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完成。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税收优惠项目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书面告知纳税人执行。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三)备案工作流程(1)受理审核文书受理岗负责受理申请,纳税人提供备案资料齐全且填写准确的,根据纳税人填写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内容录入资料。a.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备案资料是否齐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填写内容是否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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