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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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维护公司信用,保护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对外担保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互利的原则。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提供担保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第五条公司提供对外担保须按有关决策程序审议批准,董事、经营班子、员工个人、职能部门以及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第六条董事会、股东大会按照议事规则规定的审批权限审议对外担保事项。第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㈠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㈡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2审计总资产的30%;㈢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㈣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㈤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其中第㈡项须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第八条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债务风险。公司董事会在为他人提供担保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充分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全面分析担保事项可能出现的风险。第九条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措施,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第十条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执行本管理办法。公司参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由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参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定,行使相应的决策、监督、管理权力。第三章对外担保范围第十一条对外担保范围包括:与公司有业务往来且信誉良好的公司,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持续经营且连续盈利两年以上;2、提供的反担保措施具体、有效;3、以往贷款中没有逾期还贷记录;4、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事项。公司原则上不向与公司无股权关系的公司及个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担保。3第四章对外担保办理程序第十二条被担保人提出担保申请,并出具有关资信文件。第十三条公司财务部应对被担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并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书面评估意见。初审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将有关资料及书面评审意见报公司董事会或呈股东大会审批。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第十五条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第十六条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第五章对外担保的合同管理第十七条为他人提供担保,应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依据《担保法》明确约定债权范围或限额、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限。第十八条担保合同管理的责任部门为公司财务部,并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履行完毕的担保合同,应及时移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第十九条公司应加强对担保合同的管理,相关原始资料要妥善保存,严格管理。第六章附则4第二十条本办法之修订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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