洁净工程|洁净设备《深圳市洁净行业协会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三章会员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八章附则洁净工程|洁净设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名称:深圳市洁净行业协会。英文名:SHENZHENCLEANASSOCIATION缩写:SZCA第二条本协会是由我市从事洁净无尘室设备生产、安装、销售和研究的企业自原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会员间的交流与信息的沟通,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我市洁净行业的发展。第四条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第五条本协会的活动地域为深圳市第六条本协会的住所:深圳市宝安区安乐工业区1栋2楼。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业务范围一、贯彻实施本行业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协助政府制订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协调会员关系,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向政府反映会员的要求,提出政策、立法方面的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并向会员宣传政府的政策。三、为会员提供国内外先进技术和市场信息并提供咨询服务。四、协助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进行市场预测和参与行业规划。五、组织会员企业积极参与国内外行业展销会,开拓市场,举办研讨会,促进企业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六、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行业人才交流和职业技术培训。七、协助政府相关部门,积极参与行业标准制订和质量管理监督工作。八、在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加强价格自律,协调会员间的价格争议,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九、完成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第三章会员洁净工程|洁净设备第八条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应在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二)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三)按规定交纳会费;(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三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三)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元(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元(五)普通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第一年为1500元。第二年开始1000元/年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五条会员如不遵守本协会章程,将由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洁净工程|洁净设备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六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津、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第十七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的除名和提议;(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八)决定终止事宜;(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第十九条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第二十条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五)制定协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洁净工程|洁净设备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第二十四条本协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第二十五条本会设立监事2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六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七条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洁净工程|洁净设备人,常务副会长2人,副会长8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休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第三十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一条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计划和预算、决定;(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第三十二条设立顾问团.顾问团的成员由会员单位推荐,理事会通过会长任命。或会长直接任命.顾问团的成员将根据工作需要参加理事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参与协会重大活动,对行业重大课题进行调研。第三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洁净工程|洁净设备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五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七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本协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三十九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洁净工程|洁净设备第四十一条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二条本会按照《广东省行来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四十三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四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四十五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六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