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需要国家干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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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解需要国家干预论(国家干预是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干预是对市场经济体制规律的把握上)(一)国家干预是尊重市场经济体制的干预原因:1、市场机制是国家干预的前提,正是因为市场机制有其不可避免的失灵,而且它自身又无力克服,才产生国家干预的需要2、推动市场经济机制的高效运转是国家干预所要达到的目的3、国家干预自身也要接受市场的干预(二)国家干预是授权和限权有机结合的干预(双重干预是经济法的基本思想)国家干预不仅是指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还强调对干预者(政府)本身的干预,限制其权力的滥用——双重干预“凡是市场能有效运行之处,就没有经济法存在的空间;凡是有经济法不能克服市场缺陷之情形,就没有经济法运作之余地;凡是存在经济法克服市场缺陷不经济之情形,也没有经济法存在之必要”。因此,国家干预是授权和限权的有机结合的干预,包含了“干预经济”和“干预政府”的双重干预理念。(三)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是辩证统一的:经济自由意味着经济主体意志与行为的协调与合一,意味着市场空间的交易泛度扩大与成本低廉;在具体的经济关系中,自由意味着市场主体间自主意志的相互尊重,意味着政府管制的交易进去范围缩小。经济自由对于市场机制的高校发挥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经济法的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应当是辩证统一的一对范畴。事实上,限制自由并不包含取消自由,仅仅是对自由不当行使的一种约束。国家通过经济法律对经济关系实施某种干预与自由并不必然存在冲突,因为经济活动的自由原本意指法治下的自由,而不是说完全不要政府的行动。国家干预是经济自由的内在需要,干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对自由进行某些限制,但限制只是手段,维护整个市场竞争自由才是目的。限制个别自由以达到市场总体自由。(四)国家干预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国家干预与政府职能转变是相互依存的,政府的有效干预,必然要求政府职能转变;同时,政府职能转变必须以法治为前提,以防止职能变迁过程中权力异化。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干预理论与政府职能转变并不矛盾,相反,有利于推动一个理性政府的职能朝着能够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方向转变。国家主义的特征:(国家干预理论不是国家主义)1、国家权力至上,不受任何限制。2、其哲学基础是国家的完全理性如何从多维度视角揭示国家、市场与经济法之间的内在联系一、经济法是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双重干预之法二、经济法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辩证统一之法三、经济法是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关联耦合之法四、经济法是自由竞争和秩序调控均衡协调之法五、经济法是私法与公法互动交融之法2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以人为本:就是要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们的多方面的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全面发展:就是要在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同时,加快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建设,形成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它强调社会经济生活的诸多方面应该并进而不能顾此失彼,更不能以人的基本生活权益的丧失为代价换取一时一地的经济繁荣;协调发展:就是要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它将视域投射到个人之外,力图搭建更为广泛的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有机联系,也是从横向层面构设发展的空间维度,来确保特定空间下发展的平衡性;可持续发展:就是要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处理好经济建设、人口增长与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它从纵向角度提出发展的时间维度,将发展置于特定时间之下,以确保发展的永续性。总的来说,科学发展观的发展理念是一种让最广泛的人获致最全面的发展权益,保持横向维度上发展的平衡性与纵向维度上发展的永续性,促进公平发展、全面发展、协调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的思维模式和发展路径。“科学发展观”与“政府干预”理念的转变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出发,政府干预的理念必须转变,其中,最重要的转变就是政府干预必须受“人本主义”的约束。具体表现:1、政府的干预必须实现从“官本位”和“民本位”向“人本位”的转变2、以人为本的政府干预理念内容如下要求:一是政府干预应创设一个公平、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使抽象的市场主体的人格能得以维持和发展。二是政府干预必须秉持社会分配正义的理念,从抽象的谋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向具体的关爱社会境况最差者转变,并把对社会弱者福利的提高程度作为判断社会整体福利水平提高的一个重要标志。三是政府干预必须把社会整体利益作为主导的价值目标,树立社会整体利益至上的理念,这尤其需要政府站在整体和全局的立场上对国民经济运行进行干预。四是政府干预须兼顾经济人假设和经济伦理。3、人本主义理念约束下的政府干预的终极目的应统一于公众和市场。在克服市场失灵中促进和维护公众利益科学发展观与经济法的任务3科学发展观的本质是坚持以人为本,而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和促进就是以人为本在经济法领域的体现,经济法构建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和促进机制就在于落实以人为本,同时也可以为厘清政府干预界限提供思路。因此,经济法应把构建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和促进机制当做重要的任务之一。在经济法视野下,社会整体利益维护和促进机制的构建大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社会弱势群体利益代表机制2、社会整体利益参与机制3、公益诉讼机制的建立经济法的基本功能1、克服市场失灵2、引导市场发展3、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4、促进市场体制的建立和完善5、维护市场主体的利益6、保护消费者的权益7、规范和控制干预者经济法的本质1、平衡协调法2、社会本位法3、系统综合调整法4、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5、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经济法的特征:1、经济性或专业性2、政策性3、政府主导性4、综合性(公私法的兼顾融合)经济法的代表性人物,著作,观点1755年,法国——摩莱里《自然法典》,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个概念1843年,法国——德萨米《公有法典》,将分配法和经济法作专章加以论述1865年,法国——蒲鲁东《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更接近现代经济法的主张”1916年,德国——赫德曼《经济学字典》,认为经济法是经济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德国——直接以经济法命名颁布的《煤炭经济法》《钾盐经济法》,是世界上最早以经济法命名的法典经济法在中国的产生和发展阶段;1、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阶段2、全面开始社会主义建设时期43、十年内乱时期4、新的历史发展时期5、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后经济法兴起的原因(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基础——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一)市场失灵:是指市场发挥作用的条件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而造成的市场机制不能发挥作用的情形市场失灵的主要表现:1、市场的不完全:是指市场容易形成垄断尤其是自然垄断的情形2、市场的不普遍:主要表现为价格机制的缺位3、信息失灵:是指信息不充分,信息不对称以及信息不准确。(1)信息不充分是指决策所依赖的信息在量上的不足原因:①信息属于公共产品性质,往往无利可图,从而使经济人在信息提供上产生“搭便车”的行为,最终导致市场信息不足;②收集和处理信息的成本都比较高,人们不愿意去提供;③收集和处理信息往往要受到诸多条件的制约,收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就显得有限。(2)信息不对称是指信息在交易主体之间的分配不均匀(3)信息不准确是指信息在质上与客观事实不一致4、外部性:是一种经济力量对另一种经济力量的非市场性的附带影响,是经济力量相互作用的结果,(外部性起源于经济人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最求)包括正负两个方面,即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正外部性:是社会成本小于个体成本,社会收益大于个体收益的情形(损己利人)负外部性:是社会成本大于个体成本,个体收益大于社会收益的情形(环境问题)(损人利己)5、公共产品:又称公共物品,指消费中不需要竞争的非专有物品,主要特征是非竞争性的消费和非排他性和不可分性,这两个特征容易导致公共产品供应不足,市场中私权主体无人愿意提供公共产品,而且反而成为公共产品的当然消费者6、经济周期:是指在市场经济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周期性的出现经济扩张和市场紧缩交替更迭循环往复的一种经济现象,是市场失灵中最具有破坏力的形式,是经济人个人理性导致的集体非理性的结果,是一种微观有序宏观无序的现象(每个市场主体都在追求利益最大化,而没有任何一个主体在主观上愿意为市场的宏观效率负责)(二)政府失灵:是政府局限性造成的后果。包括政府干预不到位,政府干预错位,政府干预不起作用(注意判断分析题)政府失灵的主要表现:1、政府运行效率低下:缺乏竞争机制2、政府干预过度:通常发生在集权体制下3、公共产品供应不足:指公共产品的提供不能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4、政府不受产权约束:通常发生在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国有产权的领域5、预算分配偏离社会需要:涉及一个对预算分配方向的价值判断,可能表现为不适当的加大或缩小某个领域的预算份额6、权力寻租:就是个人或者利益集团为了谋取自身的经济利益,而采取行贿等不5正当手段对权力执掌者施加影响的活动,其实质就是寻求政府的强制性或特权供应,以便获取市场价格与权力价格之间的差额。同时政府在干预经济和管理社会事务的过程中,也存在利用权力进行设租的行为,目的在于通过设租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收入。其前提是政府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制定必要的公共政策对经济进行干预经济法在克服市场失灵中的作用1、直接限制市场主体的私权(竞争达到一定程度就是垄断,本来这在自由市场经济模式下是不受干预的,但是经济法提出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所以必须对其加以限制)2、直接改变市场主体的利益结构3、公共利益优势和远视优势经济法在克服政府失灵中的作用1、对干预程序的规范2、对干预方法的规范3、对干预领域和干预方面的规范——这是国家干预法治化的最实质的部分4、对干预责任的规范经济法兴起的社会经济、政治原因、法律原因和理论逻辑演进1、从经济角度考察,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在客观上促进了以国家干预为己任的经济法的兴起2、从政治角度考察,国家出面干预经济的客观必然性导致了经济法兴起的客观必然性3、从法律文化角度考察,人们渴望以法治化国家为其生存空间的心理促进了经济法的兴起4、从部门法角度来看,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性以及传统民法和行政法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的局限性决定了经济法产生和兴起的必然性5、从理论角度去考察,经济学和法学中国家干预主义的产生并占主导地位,加速了经济法的兴起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言之,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涵义:1、经济法最基本的属性在于它体现了国家运用法律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这是经济法区别与其他法律的标志2、经济法并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而仅仅调整具有全局性的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这揭示了经济法是以社会本位作为存在基础的,从而划清了它同以国家本位的行政法和以个人本位的民法的界限3、不是所有的全局性的和社会性的经济关系,都需要国家进行干预,只有市场失灵需要国家干预时国家才进行干预,也就是说市场失灵为国家干预划定了界限;这里的“需要”应当是一种双向选择的结果,即某种社会关系的形成,一方面要取决于市场客观的需要,另一方面要取决于国家经济职能的需要,同时还要考虑到国家的干预能力,因此,“需要国家干预”的提法不会导致任意扩大国家干预的空间的后果6对经济法定义的把握1、为什么在经济法定义中要使用“国家干预”一词(如何认识经济法的根本属性是“国家干预”)国家干预是经济法最基本的属性之一原因:①首先可以从现代经济法产生的历史线索进行分析: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最初登上历史舞台是在一战,无论是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经济统治法,还是20世纪20年代末所出现的危机应付法,以及二战以来各国所制定的旨在消除垄断,维护公平竞争,优化产业结构,以及保护消费者,劳动者等弱势群体的法律,还有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和维持集权经济体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