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卫生管理办法主旨:为维护本公司员工健康及工作场所环境卫生,特颁定本办法希遵照。说明:第一条凡本公司卫生事宜除相关单位需要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实行之。第二条本公司公共卫生事宜,除总务及清洁员外,全体人员须确实遵行。第三条新进人员须注重并了解卫生之重要与应用知识。第四条工作场所内,均须保持清洁,不得堆积足以发生臭气或有碍卫生,有碍瞻观之垃圾、污垢或碎屑应于以清除。第五条各工作场所内应严禁随地吐痰,乱丢烟蒂、垃圾等。第六条各工作场所内之走道及阶梯,应按固定时间清扫消毒保持干净卫生,并采取适当方法,保持环境美观。第七条空调、饮水、电器、企业形象标志等系统,必须定时保养、维护、整齐、清洁、安全、卫生。第八条洗手间、厕所、更衣室及其它卫生设施,必须特别保持清洁。第九条排水沟应经常清除污秽,保持清洁。第十条凡可能寄生传染病菌之原料应于使用前施以消毒。第十一条凡可能产生有碍卫生之气体、尘灰、粉末之清除工作,应遵守下列使用规定:一采用密闭器具,以防止此项有害物之散发。二于此项有害之散发,其处理方式按其性质分别为凝结、沉淀、吸引或排除装置。第十二条各工作场所之窗面及照明器具之透光部份,均须保持清洁明亮,勿使有所掩蔽。第十三条各工作场所应充分使空气流通,必要时严禁吸烟。第十四条食堂及厨房之一切用具及环境,均须保持清洁卫生。第十五条垃圾、污物、废物等清除,必须合乎卫生之要求,放置所规定的场所或箱子内,不得任意乱倒堆积。第十六条公司应设置急救药品设备并存放于小厨房内,且置于明显之处,防止污染以便利取用。第十七条各工作场所使用之器具,用品应依规定放置,不得随意放置。第十八条地面须保持干净,避免有铁钉、尖锐物或易滑及污染物品。第十九条工作场所禁止吸烟,如需要应在指定场所。第二十条职员患有下列疾病时,应即停止上班,在外治疗:一精神病患者。二法定传染病及其他被认为有显著传染危险之疾病者。三由其他卫生机关规定应予停止工作,在外治疗。第二十一条职员应依本公司规定接受健康检查及预防注射,不得无故拒绝。第二十二条凡营业单位必须依照卫生署与环境保署,所规定的公共卫生管理条例与废水、废气排放标准所规定之内容实施,得随时由行政部公告实施之。第二十三条关于卫生之必要事项或临时措施,得随时由行政部明令公布实施之。第二十四条本准则经总经理核准后实行,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