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财政(地税)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制度为了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维护财税法制和政令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机关工作效能,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淳安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一、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范围1、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本局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财政、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以下简称“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行政文件。下列情况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一)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机关规定由本局制定具体规定的;(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机关的规定比较原则,在本县实际行政管理中需要具体化的;(三)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机关没有涉及,面本县的实际财税行政管理经常遇到,迫切需要作出规定,且属本局职权范围内的。2、本局原文转发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局内部不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工作管理制度,向上级机关报送请示或报告,以及针对特定管理相对人的特定事项作出的批复、决定等,不适用本制度。3、本局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临时性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1、规范性文件一般由业务主管科室起草,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由局领导指定牵头起草科室。2、负责起草规范性文件的科室,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应当充分征求本局内部相关科室、基层单位、管理相对人的意见;文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征求意见;文件内容涉及相关专业问题的,应召集有关专业人员进行咨询、论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以及网上公示等多种形式,对听取的意见应当记录并形成文字材料。3、规范性文件定稿后,起草科室应写出包括制定目的、制定依据、起草过程、主要内容以及有关方面不同意见、协调情况等内容的起草说明书,连同规范性文件草稿一并送法规科审查。三、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要求1、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文件具体内容确定名称,一般称办法、规定、规程、规则、通知、通告等名称,标题应简短明了,能反映出该规范性文件的基本内容。2、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对制定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主体、权利义务、具体规范、操作程序、法律责任、实施日期等内容作出规定。3、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规定相冲突;不得全文或成篇抄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文件的原文;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和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不得超越本局职权范围,不得作出损害管理相对人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定。4、规范性文件要紧密结合本县实际,注重内容的合法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文件内容一般用条文表述,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加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5、规范性文件应列明因实施本文件而废止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条款的名称。四、规范性文件的审查1、法规科负责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会签,审查内容包括:(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规定,有无抵触之处;(二)是否超越本局法定权限,提出的规定、措施是否切实可行;(三)是否与本局原有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四)是否就重大问题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五)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六)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2、对提交审查的起草文本,法规科可根据工作需要补充征求意见,充分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3、法规科应当认真研究各方意见和建议,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发现没有必要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起草条件尚不成熟的,应建议起草科室停止或暂停制定;发现起草文本存在重大缺陷的,应退回起草科室修改或重新起草;对起草文本存在的一般性问题,可以在征求起草部门意见后直接修改;对存在较大分歧,经协商未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分管领导牵头进行协调处理。4、法规科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可根据规范性文件起草文本的内容、性质、意见分歧等情况,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对适用简易程序形成的审查文本,法规科审查后退起草科室,由起草科室按公文处理程序报局长签发。对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影响较大,或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规范性文件起草文本,一般不得适用简易程序。五、规范性文件的审议发布1、经合法性审查通过形成的审查文本,由起草科室提交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审议。2、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审查文本时,由起草部门作说明。3、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形成审议意见后,起草科室会同法规科进行修改,形成修改文本后,按公文处理程序报局长签发。4、规范性文件由起草科室按程序报经审核后按一定方式公开发布,发布方式一般有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淳安财税网站等。未按规定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执行力。六、规范性文件的报备1、法规科在规范性文件签发打印成文之日起15日内,将规范性文件报备材料报县政府法制办和上级业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1)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一份;(2)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三份;(3)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说明三份;(4)公开征求意见、论证、协调分歧意见等有关材料;(5)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6)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复印件;(7)其他有关材料。以上需提交的资料,(1)、(5)由法规科制作,其他由起草科室提供。2、备案报告应注明文件名称、文号、制定依据、制定程序、发文日期和发布方式,并加盖本局印章。3、起草部门应在规范性文件签发打印成文之日起10日内,连同报备需提交的材料送法规科,由法规科在规定期限内报送相关法制机构备案。七、规范性文件的评估1、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应当开展定期评估,一般应在实施一年后由法规科牵头开展评估工作。2、规范性文件评估以内部评估和一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方式,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存在问题及执行成本、社会成本进行全面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内容包括:(一)合法性评估。对规范性文件从各方面进行评估,审查其是否存在违法现象,也包括对由于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上位法修改,同位法发生了变化,而未做相应修改的现象进行评估。(二)适当性评估。规范性文件设定了许多行政方面的制度和措施,以客观现实为基础,对规定的各项措施是否可行进行校正,包括是否适合当前经济发展的要求、规定的措施是否科学合理、实施是否达到预期的效果。(三)制定目的的实现程度评估。通过规范性文件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的正负面影响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判断其制定目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评估是否符合社会进步的要求和在社会发展中起到的作用。3、起草科室应当及时跟踪了解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情况,对执行科室或管理相对人反映问题较多的文件,起草科室应当及时进行分析、评估,并提出修改、补充或废止的意见。八、规范性文件的清理1、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应当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一般每隔两年清理一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2、规范性文件清理由法规科牵头组织实施,清理时列出清理文件目录,由各起草、执行科室对清理目录提出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意见和建议及理由;法规科汇总清理目录后,按规定程序报局领导审批。3、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在清理结束后30日内报县政府法制办和上级业务部门备案。4、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应以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淳安财税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九、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本局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发布、备案、评估、清理适用本制度;本局认为需由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淳安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