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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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Y-XCC-W001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院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院的各种资产,学院及其所属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济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第三条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国家、学院合法利益,优化学院各项资产的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理顺国有资产的产权关系,严格管理国有资产的产权,合理使用资产投资和占有收益,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第二章资产的内容第四条学院的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营性资产等。(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二)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基本保持原有物资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视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包括以下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三)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四)经营性资产是指学院在保证完成正常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第三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所有,统一领导,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体制。校产设备处负责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国有资产具体实物的管理,按照资产的类别,分别由有关的业务主管部门实施归口管理。第六条校产设备处是学院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统一对学院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会同各物资归口管理部门制定实施细则;(二)负责组织学院的资产清查、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统计报告、日常监督等管理工作;(三)负责对学院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论证,履行资产投人的申报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代表学院实施监督管理;(四)负责组织对学院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管理;(五)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或解决国有资产产权纠纷;(六)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调剂闲置资产,推动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七)参与学院固定资产年度投资计划论证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第七条学院校产设备处、教务处、财务处、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图书馆分别按下列范围对国有资产实物实施管理。(一)校产设备处负责对教学科研设备、行政设备、教学科研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进行管理;(二)教务处负责全院的教材管理及教材建设(三)财务处负责全院货币资金、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同时担负全院资产总帐的财务归口管理;(四)后勤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对土地及土地使用权、植物、房屋及建筑物、生活服务设施、水电、消防设施等进行管理;(五);图书馆负责图书资料及非印刷品、电子出版物资资料进行管理;(六)其他部门的资产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的责任制度;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必须针对各自管理的对象协同校产设备处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报学院审批后实施。第四章资产使用的管理第八条校产设备处和各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资产的领用、使用和保管等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有关具体部门、具体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按照资产性质、经济用途分,固定资产实行按职能部门归口管理。各处(室)、二级学院(系、部)、中心(馆)等,为我校固定资产的二级管理单位,由各单位负责人主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置兼职的二级资产管理员。各职能部门要根据物品的使用特点和要求,制定各类资产的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第九条校产设备处和各业务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要建立定期清理检查制度。对各种实物资产至少每年必须盘点一次,做到家底清楚、帐卡相符、帐物相符。各业务主管部门盘盈盘亏的各项资产,要如实填报盘盈、盘亏明细表,并附分析说明,报送校产设备处,经审核并按照国家有关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批准后方能作调帐处理。1.固定资产的增添和验收。新增固定资产,必须履行严格的验收入库手续,要由各单位指定的资产管理人员(两人以上)进行验收。如发现技术性能、产品质量、数量及规格型号与定货合同或所开发票内容不符、附件资料不全等情况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立即找进货单位联系解决,进口设备要在索赔期内抓紧办理。2.所有购入、调入、自制、捐赠产权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不论来自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都要统一纳入学院固定资产帐目管理,不得另建帐或在帐外滞留。3.对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各部门必须由指定的资产管理人员到校产管理科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入帐手续。财务部门凭“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验收单”和盖有“已固资”字样的购物发票,方可办理支付报销手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还要提供政府采购专用供货合同和货物验收单方可办理支付报销手续。4.固定资产的变动。产权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根据资产使用情况学校有权调配。对各部门长期闲置不用或多余的设备,学校将根据各部门申请进行统一调配,由各二级资产管理人员到校产设备处办理内部调拨手续。固定资产有偿调拨外单位的收入,以及报废变价处理的残值收入必须上缴学校资产管理处统一缴交财务处,作为补充设备购置经费。第十条根据资产优化配置原则,做到物尽其用,对于长期闲置不用或使用效率不高的资产,校产设备处有权调剂的处理。拒绝调剂处置的单位,学院将对其缓拨或减拨有关经费。第五章非经营性资产与经营性资产的管理第十一条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院为完成正常的教学、科研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院在保证完成正常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第十二条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经营实体;(四)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其他方式。第十三条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写出专题报告,报校产设备处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批。第十四条经学院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必须按《国有资有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第十五条对已转作经营性的国有资产,要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包括专项登记、专项考核等。第十六条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必须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学院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的含义为:期末净资产大于期初资产。(一)对于第十二条第(一)、(三)款所述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形成的经济实体,其资产所有权属学院,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其国有性质,必须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的,按照投资额所占资本的份额,收取投资效益。(三)学院对已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占有、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均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以其实际占有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按资产类别收取占用费;占有固定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使用折旧年限,按下列公式计算收取年度资产占用费:年资产占有费=年资产占用费率×占用国有资产总额=(1/折旧年限)×占有国有资产总额占用学院资金的,按资金使用成本(银行同期利率或者低于银行同期利率)收取占用费。占用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年摊销额收取占用费。第十七条校产设备处负责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第六章产权登记第十八条增强产权观念,强化产权意识,做到资产所有权界定明晰,把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全部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认真做好非经营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价值评估和资产的有偿占用以杜绝国有资产及其收益的流失。第十九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学院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学院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学院占用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亦是作为履行工商登记的有效资信证明文件。第二十条凡占有、使用学院资产的部门、单位、不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以及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都必须履行产权登记手续;并经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归口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消产权登记。第二十一条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单位名称,住所,单位负责人,预算管理形式,主管部门,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其它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场所,单位负责人,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济性质,主管部门,资产总额,注册资本金总额,有资产金总额,国有资本金总额(包括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和专项资金),变更事项等。第二十二条产权登记实行年检制度,每年进行一次。要在认真查清年末资产存量的基础上填制年检登记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由其主管部门审查,由校产设备处审核会签,向上级主管部门申办。其内容为:(一)是否按规定完成开业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二)国有资产的增减变动审批手续是否完备;(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四)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第二十三条产权登记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颁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凡无故不办者,除要负相应的责任外,工商部门将不予以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第七章资产的评估管理第二十四条学院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第二十五条学院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一)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二)学院资产拍卖、转让;(三)院办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制改造;(四)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五)院办企业清算;(六)院办企业整体资产的租赁和学院资产租赁给外商或非国有企业;(七)学院以无形资产对院办企业和其他单位投资;(八)依照国家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学院资产评估前必须由相关单位向校产设备处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经校产设备处审查同意(重大问题提交学院审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评估的立项审批、评估、确认等手续。其中,资产评估机构由校产设备处代表学院聘请或委托,不由资产评估单位直接委托或聘请。第二十七条资产评估申请单位必须如实提供评估前和评估后的资料。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评估结果失真,造成学院资产损失的,学院将对相应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触犯法律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的调处第二十八条学院国有资产的处置(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是指学院对所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它应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向学院校产设备处报告,并按规定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第二十九条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及程序如下:学院占有、使用房屋及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国有资产的处置,由物资归口管理部门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经校产设备处审核,并经学院批准,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送报市政府审批后,方可处置;单位价值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1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的处置,由物资归口管理部门向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