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培训北京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杜军电话:88011164人力资源管理培训仲裁部分第一部分:《调解仲裁法》基本概况第二部分:《调解仲裁法》新规定第三部分:《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常见问题第一部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基本概况一、《调解仲裁法》的适用对象二、《调解仲裁法》的立法宗旨三、劳动争议处理基本制度四、劳动争议仲裁基本程序一、《调解仲裁法》适用对象一、《调解仲裁法》适用对象1、劳动争议概念:当事人因实现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发生的纠纷特点:主体特定;存在劳动关系;争议内容与劳动权利义务有关。主体范围: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与劳动合同法规定一致一、《调解仲裁法》适用对象2、主要适用对象: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仲裁活动参加人《调解仲裁法》是一部程序法3、案件受理范围:(六种情况)(1)确认劳动关系(2)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3)除名、辞退、辞职、离职;(4)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5)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二、《调解仲裁法》立法宗旨二、《调解仲裁法》立法宗旨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历史沿革:-1987年7月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1993年7月国务院发布《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4年7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会第二十八次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二、《调解仲裁法》立法宗旨(一)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二)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三)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三、劳动争议处理基本制度三、劳动争议处理基本制度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一裁两审”三、劳动争议处理基本制度(一)劳动争议处理方式1、协商当事人采取自治的方法解决纠纷。属于自行和解。主体是双方当事人。2、调解第三者介入争议,以帮助双方达成协议为目的,主要方式是劝说。调解组织:企业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区域性调解组织。调解协议的效力: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三、劳动争议处理基本制度(一)劳动争议处理方式3、仲裁仲裁机构:由三方组成仲裁管辖:实行地域管辖向劳动监察举报仲裁与监察的区别4、诉讼诉讼是法院依据司法程序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活动三、劳动争议处理基本制度(二)证据制度--举证责任的分配举证责任:对案件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以及事实真伪不明时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特别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由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三、劳动争议处理基本制度(三)时效制度1、仲裁时效: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获取仲裁委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时间界限。2、时效制度的意义: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三、劳动争议处理基本制度(三)时效制度3、仲裁时效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中断:因主张权利或对方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中止: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时效中止。特殊规定: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二十七条)三、劳动争议处理基本制度(四)回避制度自行回避:仲裁员自动推出案件审理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的回避条件,口头或书面申请仲裁员回避。回避的情形(第33条):是本案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私自会见当事人或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的。三、劳动争议处理基本制度(五)公开审理制度公开开庭是开庭的基本方式“公开”包括:对群众公开,允许群众旁听;对社会公开,允许记者采访、报道。“不公开”开庭的两种情况:当事人协议不公开;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三、劳动争议处理基本制度(六)仲裁员制度仲裁委员会选择符合条件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办案1、设立仲裁员名册2、仲裁员资格要求:第19条。3、仲裁员职责4、仲裁员的监督管理四、劳动争议仲裁基本程序四、劳动争议仲裁基本程序(一)仲裁活动参加人1、当事人2、共同当事人3、第三人4、仲裁代理人四、劳动争议仲裁基本程序(二)申请和受理程序1、申请-书面申请,是主要方式-口头申请,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2、受理-仲裁委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或逾期未做决定的,申请人可就该事项向法院起诉。-5日内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10日内提交答辩书四、劳动争议仲裁基本程序(三)开庭1、仲裁庭:两种组成形式:合议庭、独任仲裁合议庭还是独任仲裁,由仲裁委决定。2、开庭:调查事实真相。举证、质证、认证的过程。-申请人不到庭或中途退庭:视为撤回申请;-被申请人不到庭或中途退庭:可以缺席裁决。四、劳动争议仲裁基本程序(四)裁决1、先调后裁2、部分案件有条件地“一裁终局”“部分案件”:(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数额的;(1160*12=13920)(2)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条件”:(1)劳动者没有起诉的;(2)用人单位未申请中级法院撤消仲裁裁决四、劳动争议仲裁基本程序(四)裁决用人单位申请中级法院撤消仲裁裁决的条件:1、适用法律错误的;2、仲裁委无管辖权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仲裁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四、劳动争议仲裁基本程序(四)裁决3、部分裁决和先予执行-部分裁决:裁决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就该部分先行裁决。-裁决先予执行: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决先予执行的条件:①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②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第二部分:《调解仲裁法》新规定一突出了劳动争议的调解程序(一)扩大了调解单位的范围原调解机构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仲裁委、人民法院。现增加了: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的法律后果:没有任何法律效力。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原来的调解时限为30日。二延长了仲裁时效仲裁时效的历史变迁(一)《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时效是六个月;(二)《劳动法》规定的时限制度是六十天;(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时效是一年。时效制度——时限制度——时效制度的变迁。各地区和各单位之间对适用一年时效起始期的不同理解。时效制度究竟是属于程序法还是实体法实体法不溯及既往,而程序法在自实施之日起就可适用)如果将法律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则实体法遵循的是不溯及既往原则,而程序法遵循的是溯及既往的原则,即所谓“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广东、上海地区和北京地区的仲裁委在认识一年时效期的起始时间相同。北京地区的法院是另外一种理解。三缩短了劳动争议的审理期限原来的审理期限模式为60+30现在的审理期限模式为45+15即劳动仲裁委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期限为45天,案情疑难复杂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15天。立法是缺乏认真的调研,一般的劳动争议案件不可能在短时间结案。由于两法和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劳动争议案件高幅增长有的仲裁委在送达受理通知的时候,同时送达延期审理通知书。四加重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有关举证责任倒置*最新规定(非本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五部分裁决实行一裁终局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者可以提起诉讼。1160元×12元=13920元(今年的标准)*最新规定(非本法):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表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这四个项目需分别加以计算。四个项目中的任何一个项目的数额,均不超过12个月当地月最低工资的总额,则此类仲裁裁决书,也属一裁终局的裁决。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违反法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对一裁终局案件没有直接诉讼权,但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裁决。六支付令第十六条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支付令的法律效力比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1)请求给付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的;(3)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的;(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通知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15条-225条)七劳动仲裁不再收费第五十三条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不收费的问题八时效的中止、中断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三部分:《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常见问题工资的构成《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