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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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温州市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根据《温州市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第一章核准登记第一条本细则所称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18周岁以上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温州市个人(以下简称投资者),通过新设(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第二条投资者办理境外直接投资核准登记,须向所在地外经贸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温州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申请表》一式五份(样式见附件四);(二)出具境外直接投资合法性、真实性的证明材料(如境外注册公司营业执照、投资所在国使领馆经商处证明等);(三)投资者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四)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合同;(五)外经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三条所在地外经贸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受理后,应及时转报温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局)核准,市外经贸局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登记的,市外经贸局应当出具核准登记文件;不予核准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四条投资者境外直接投资获得市外经贸局核准后,持以下材料至国家外汇管理局温州市中心支局(以下简称市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一)书面申请并填写《温州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表》(样式见附件五);(二)市外经贸局对该项投资的核准文件;(三)投资者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四)投资者在辖内银行对应金额的存款证明;(五)投资者资金来源合法性的承诺书;(六)市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五条市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向投资者出具加盖市外汇局资本项目外汇核准章的《温州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表》。多个境内个人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市外汇局分别向境内个人出具加盖外汇局资本项目外汇核准章的《温州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表》。第二章资金汇出汇入第六条投资者持经市外汇局核准的《温州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表》及相关材料至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资金汇出或购付汇手续。投资者可一次或分次汇出境外直接投资款项,投资款应直接汇往投资合同约定的收款方。第七条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投资者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或购付汇时,须审核以下材料:(一)加盖市外汇局资本项目外汇核准章的《温州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表》;(二)投资者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付汇需求证明,如境外投资相关协议约定的付汇期限;(四)外汇指定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外汇指定银行审核无误后,为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或购付汇手续,并在《温州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表》的“银行反馈”一栏记录并加盖业务公章;同时应登记汇款人与收款人的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外汇指定银行为投资者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的累计金额不得超出该投资者事先在市外汇局核准的投资总额。第八条投资者境外直接投资资金、获取利润及境外企业因转股、减资、清算等所得汇回境内的,应通过个人资本专用账户办理外汇收支。个人资本专用账户开立和入账由市外汇局核准,账户内资金的结汇,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办理。(一)开立个人专用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1、开立账户申请书;2、加盖市外汇局资本项目外汇核准章的《温州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表》;3、市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二)办理入账核准应提供以下材料:1、入账申请书;2、加盖市外汇局资本项目外汇核准章的《温州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表》;3、投资利润所得入账的,需提供境外企业相关财务报表、利润处置决定及上一年度年检报告书等;境外企业转股、减资、清算等所得资本项下外汇收入入账的,需提供转股协议、董事会关于减资的决议、清算报告;4、外汇指定银行出具的资金到账通知书或其他证明材料;5、市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三)结汇应提供以下材料:1、结汇资金去向说明书;2、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3、外汇指定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九条投资者将其境外直接投资的企业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境内个人或机构的,相关资金应在境内以人民币支付。第十条投资者境外直接投资未实施而中止的,投资者可将汇出资金原路汇回。对于购汇汇出部分可在不超出原购汇额度内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结汇,原付汇外汇指定银行在审核以下材料后为其办理资金入账或结汇手续。(一)入账或结汇申请书;(二)加盖市外汇局资本项目外汇核准章的《温州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表》;(三)原付汇、购汇凭证;(四)其他相关材料。第三章变更和注销第十一条核准登记后,原境外投资申请事项发生变更或境外投资企业因故终止的,投资者应向市外经贸局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市外经贸局出具核准文件,申请人凭此至市外汇局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第十二条投资者应在发生以下情况60日内,持加盖市外汇局资本项目外汇核准章的《温州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表》、市外经贸局核准文件及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至市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或注销手续:(一)投资者将其境外投资所得利润以及其所投资境外企业转股、减资、清算等所得资本项下外汇收入留存境外,用于设立、并购或参股未登记的境外企业的,应就上述直接投资活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二)已登记境外企业发生名称、经营期限、合资合作伙伴及合资合作方式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情况,投资者应就上述情况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手续;(三)投资者投资的境外企业因转股、破产、解散、清算、经营期满等原因终止的,投资者应就上述情况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注销手续。第四章日常管理与服务第十三条加强法制管理。投资者在境外设立企业的,应当符合境内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第十四条加强税务管理。投资者境外直接投资获取利润及境外企业因转股、减资、清算等所得汇回境内的,应向税务主管部门纳税申报。第十五条加强文化教育。加强对投资者安全、文化、风俗习惯等方面的教育辅导,树立和谐共赢理念和社会责任意识,维护温州投资者国际形象。第十六条加强金融服务。创新信贷产品、金融服务和管理机制,加大对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融资支持力度。探索实施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内保外贷等政策。第十七条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市外经贸、外汇管理、税务等相关部门建立温州个人境外直接投资信息共享机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信息沟通与交流,改进管理与服务。第十八条建立咨询服务平台。发展境外投资创业服务网络或中介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前期风险分析和论证、投资目标地区和产业选择等咨询服务,有效防范境外投资风险。第十九条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建立政府、协会、驻外使领馆、投资者四位一体的境外纠纷与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机制,切实提高纠纷处置能力。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投资者应按照境外直接投资联合年检相关规定参加年检。第二十一条投资者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直接投资的,按照本细则管理。第二十二条投资者违反《温州市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温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温州市中心支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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