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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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温政办〔2011〕41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温州市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2—温州市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我市工业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企字〔2009〕60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转型升级321行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意见》(温政发〔2009〕20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级财政资金有关审批程序的意见》(温政发〔2010〕55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资金来源。温州市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在整合现有先进制造业财政专项资金的基础上,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体现导向、注重绩效”的要求,实行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第三条资金的使用原则。(一)产业导向原则。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特别是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温州市转型升级的优势产业,同时须符合环保、节能的要求。(二)依法使用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3—规章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科学、公平选定扶持对象,规范、公开操作程序,严格、公正使用资金。(三)突出重点原则。按照大平台、大产业、大项目、大企业建设的要求,坚持扶优扶强,突出重点,着力提高我市工业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四)严格监管原则。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和考评制度,落实部门责任和决策程序,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第二章扶持对象、范围和方式第四条扶持对象。在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以及依法成立的研发机构;经民政部门登记的工商领域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直接服务于工业经济的中介机构等。重点是列入温州市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的重大项目,以及百龙企业、成长型中小企业、千星企业。第五条扶持范围。(一)支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创新和提升;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支持成长型中小企业、千星企业做精做专;支持对产业发展有明显支撑的公共平台建设。(二)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企业发展高端装备制—4—造业、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产业、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产业化项目、技术创新项目建设,培育行业龙头企业。(三)推进全社会节能降耗。鼓励通过管理节能、技术节能、结构节能,加快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的推广应用,加大节能改造、淘汰落后产能的力度,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节能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节能监测体系建设等,全面推进全社会各领域的节能降耗。(四)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建设。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加大对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企业的扶持力度。(五)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大意义的投资项目或事项,可提请市人民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重点支持。第六条扶持方式。(一)专项资金采用市财政补助或奖励两种扶持方式;对各县(市、区)专项资金的支持,可根据现有财政体制和各县(市、区)财力状况进行适当安排。(二)为提高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补助效果和使用效率,视情况可采取适时组织补助的方式。第三章使用标准第七条对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公共平台建设(“一事一—5—议”项目除外)和节能降耗等项目,原则上对达到投资额要求的,以实际投资额予以一定比例的补助。对于其他项目,可给予一定的补助或奖励。第四章申报程序第八条组织申报。市经贸委每年根据确定的扶持范围及年度扶持重点领域,会同市财政局下发当年补助或奖励项目申报通知。具体项目申报条件及相关事宜的通知,除纸质文件外,同时在政府网站上或其他通讯方式公开发布,及时通知有关单位组织申报。各县(市、区)经贸和财政部门按照要求共同组织申报、初审,联合行文上报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第九条联合审核。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对上报的项目组织进行联合审核,拟定补助奖励项目和资金额度,并在媒体上公示;公示期满后,上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联合下达年度补助或以奖代补资金计划。第十条资金拨付。(一)对确定给予的补助或以奖代补的项目,市财政再将补助或以奖代补的资金下达到各县(市、区)财政局,由当地财政局转拨给项目承担企业(单位)。市属项目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项目企业(单位)。(二)企业收到财政补贴或以奖代补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6—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并专款专用。第十一条同一企业、同一内容的项目只能向一个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不得多头、重复申报。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申请补助或获得奖励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第十三条建立扶持项目中止机制。各级经贸部门要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强化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管,组织开展跟踪检查或项目监督,对达不到进度要求的项目,或实施情况差、资金使用无明显效果的项目,应及时予以中止,并视情减拨、停拨直至追回已拨的项目资金。第十四条对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工业项目(产品)、企业的申报及审核结果,抄送相关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五条对省、市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进行抽查审计,重点检查资金到位、使用等情况,确保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的专款专用,防止截留或挪用。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参与抽查和审计工作。第十六条严格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发现同一项目、同一内容多头、重复申报的,取消当年该企业申报补助资格,并予以通报;已取得财政资金的将进行通报并追回所有—7—款项。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除收回财政专项资金外,还将取消其今后3年申请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绩效评价第十七条市经贸委、市财政局等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督查,跟踪项目的进展情况,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检查、评估,并形成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报告。作为下一年度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第十八条各县(市、区)经贸、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所属项目承担单位的监督,按规定实施追踪问效,并将每年的绩效报告报市经贸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市有关部门要对有关项目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落实到位、规范使用。第七章其他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单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细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原则,由市经贸委、财政局另行制定。原《温州市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温政办〔2008〕128号)和《温州市创新成果产业化及装备制造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8—管理办法》、《温州市技术创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温州市节能降耗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温州市创新企业成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温州市创业公共平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温政办〔2008〕149号)同时废止。主题词:经济管理工业资金通知—9—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3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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