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湖北浠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湖北浠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行注册名称:湖北浠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浠水农村商业银行)英文名称:HubeiXishuiRuralCommercialBankCompanyLimited(简称:XishuiRuralCommercialBank)法定地址:湖北省浠水县清泉镇车站大道302号邮政编码:438200第三条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第四条本行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由境内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共同以发起人方式设立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机构。本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入股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2民事责任;本行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本行股东按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第五条本行实行一级法人体制。本行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对分支机构根据需要实行扁平化模式管理;根据业务经营管理的需要,本行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和内部管理机构。本行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本行对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本行对分支机构的主要人事任免、业务政策、基本规章制度和涉外事务等统一管理。第六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本章程对本行及本行股东、董事、监事、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本行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第七条本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并接受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在省政府授权内的行业管理。3第二章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第八条本行的经营宗旨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第九条本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第十条本行经营管理应当符合《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布的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第十一条根据浠水县经济发展现状,由股东大会确定本行新增贷款中用于发放农业贷款的比例(不得低于70%),并报湖北银监局备案。第十二条本行的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办理银行卡(借记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三章注册资本和股份第十三条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000万元。本行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本行股份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承担相同义务。第十四条本行股东必须符合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条4件。单个自然人及其近亲属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本行股本总额的2%。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本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法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本行股本总额的10%。第十五条本行前10家企业法人股东名单如下表:序号发起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1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中良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大道71号39009.752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林湖北省蕲春县蕲春大道211号30007.53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有源湖北省罗田县凤山镇东坡井2号30007.54湖北大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熊友林浠水县清泉镇双桥路353号1栋4单元601室26006.55湖北武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匡凯旋湖北省武穴市广济大道东10号200056浠水县四方饲料有限公司戴小方浠水县清泉镇杨树沟村200057湖北红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凌湖北省红安县将军大道53号13003.258湖北京华陶瓷科技有限公司胡俊明浠水经济开发区洪山工业园6001.59浠水十月都得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杨昌岳浠水县清泉镇丽文大道(老转盘)5001.2510浠水县洪都广场商贸有限公司李海云浠水县清泉镇新华正街商场对面2600.6511湖北鑫九龙钙业有限公司郭敏嘉鱼县高铁岭镇八斗角村2600.6512湖北中威棉业有限公司孙贵明浠水县兰溪镇鲇鱼尾村六组2600.65合计1968049.25本行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名单如下表: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1谢惠422127198002215243湖北省浠水县清泉镇师范路2号6001.52吴亚平422127197411190644湖北省浠水县清泉镇丽文北路223号6001.53黎晨曦421125198410070131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花园路158号201栋1单元5楼3号6001.54王丽娟422127197804270063浠水县关口镇三店街4501.1255樊利华421125197603114327湖北省浠水县关口镇大灵街99号4501.1256章志伟422127196402224916湖北省浠水县清泉镇新华正街48号4501.1257刘春容422127197503280049湖北省浠水县清泉镇剧团巷1号40018万海英42212719751203734X湖北省浠水县清泉镇民政路113-59号40019周连生422127197108126770湖北省浠水县清泉镇九龙寨村8组400110汪金枝422127196605284927湖北省浠水县清泉镇双桥南路263号3550.8875合计4705第十六条本行依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经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变更注册资本。第十七条本行变更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本行减少注册资本后,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十八条本行股份中,除原浠水联社社员将其股金按照自愿原则和本行股本结构的规定折股认购外,其余全部股份由发起人以货币资金方式认购。发起人的确定要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第十九条本行或本行的分支机构不得以赠予、垫资、担6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本行股份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条本行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也不得抽回股本。第二十一条本行股东所持股份不得退股,但经本行同意,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予。本行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本行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中持股5%以上的股东5年内不得转让。本行董事、监事、中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质押。其他员工在本行工作期间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份。第二十二条持有本行股本总额1%以下股东的股份转让,转让股东应向本行股权管理部门如实申报拟转让方式、转让价格、转让数量和转让对象的基本资料,并提供股权转让合同和拟转让股份的股权证。经审核同意后,本行依法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由本行股权管理部门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和换发股权证。持有本行股本总额1%以上的股份转让,转让股东应向本行董事会申请批准并如实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董事会在60日内对申请的股权转让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议,并将该决议送达申请股东。董事会做出不批准决议的,应在决议中说明理由。董事会批准转让股份的,本行股权管理部门依法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由本行股权管理部门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和换发股权证。单一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小股东转让或其他形式接受的本行股份合计比例达到(自然人2%;法人5%)以上时,须报7经董事会批准。未经批准且受让股份合计超过规定比例以上的,视同转让交易无效。变更持有本行股本总额1%以上、5%以下的股东,本行应事前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变更持有本行股本总额5%及以上的股东,应按照相关规定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核准。第二十三条本行印发记名股权证书,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作为入股股东的所有权凭证,采取一户一证制,载明下列事项:(一)本行名称;(二)本行登记成立日期;(三)股权证书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四)持有股权的股东姓名或名称;(五)股权证书的编号。股权证须经董事长签章并加盖本行公章后有效。第二十四条股东所持的股权证书发生被盗、遗失、灭失或者毁损,法人股东持介绍信、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自然人股东持有效身份证明到本行办理挂失手续。第二十五条本行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载明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二)股东所持股份数、投票权确认数;(三)股东所持股权证书的编号;(四)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五)股权质押情况。8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二十六条本行股东为依法持有本行股份,并登记于本行股东名册上的自然人和法人,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为限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主要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以及对本行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股东。第二十七条本行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行使股东权利,不得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本行经营管理,不得损害本行利益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第二十八条本行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应当支持本行董事会制定合理的资本规划,使本行资本持续满足监管要求。当本行资本不能满足监管要求时,应当制定资本补充计划使资本充足率在限期内达到监管要求,并通过增加核心资本等方式补充资本,主要股东要以书面形式向本行作出资本补充的长期承诺,并作为本行资本规划的一部分,不得阻碍其他股东对本行补充资本或合格的新股东进入。第二十九条本行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9(二)依法请求、召集、参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三)对本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质询;(四)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予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优先认购股份;(五)依照法律法规、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1.免费索取本章程;2.缴付成本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1)本人持股资料;(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3)年度财务报告;(4)管理制度。(六)本行终止或清算后依法参加本行剩余财产分配;(七)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三十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索取资料的,应向本行提供书面申请和股权证原件,本行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一条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章程规定,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的诉讼。第三十二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承认并遵守本行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缴纳股金;(三)以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债务承担责任;10(四)除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情况外,不得退股;(五)维护本行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行合法开展各项业务;(六)服从和履行股东大会决议;(七)本行法人股东中,如发生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业务范围等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公司解散、被撤销或与其他公司合并、被其他公司兼并时,法人股东应在30天内书面通知本行;(八)股东应当依法对本行履行诚信义务,确保提交的股东资格资料真实、完整、有效。主要股东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董事会披露关联方情况,并承诺当关联关系发生变化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九)本行出现流动性困难或支付缺口时,在本行有借款的股东应提前归还未到期借款;流动性困难具体标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