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北省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两型”社会建设,提升建筑节能工作水平,促进建筑节能快速发展,根据《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湖北省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指由省级预算安排、按激励性转移支付形式、用于支持全省建筑节能工作的资金。第三条奖励原则:坚持“贡献大、得益多”、“完成好、奖励多”原则,对全省建筑节能工作贡献大、完成好的地方,奖励资金安排多。同时,与相关专项资金不重复奖励。第四条奖励对象: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政府。第二章奖励资金的分配方法第五条市(州)政府依据与省政府签订的《湖北省“十二五”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目标责任书》,将各项任务指标按年度分解到市(州)本级及所辖县(市、区),并与县(市、区)政府签订《责任书》报送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节能墙革办)备案,2作为对县(市、区)进行年度考核的依据。第六条市(州)建设部门根据《湖北省“十二五”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管理办法》和《责任书》,组织对所辖县(市、区)进行年度考核,向省节能墙革办报送考核情况。省节能墙革办组织对市(州、直管市、林区)进行年度考核。第七条考核指标:(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市县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完成”、“基本完成”和“未完成”四个等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未完成”或“基本完成”的市(州),其本级和所辖县(市、区)不安排年度奖励资金。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未完成”或“基本完成”的县(市、区),不安排年度奖励资金。(二)新增建筑节能量计划执行情况。市县年度新增建筑节能量计划指标完成情况及占当年全省建筑节能量的比重。(三)绿色建筑计划执行情况。市县年度新建绿色建筑面积计划指标完成情况及占当年全省新建绿色建筑总面积的比重。(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计划执行情况。市县年度新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计划指标完成情况及占当年全3省新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总面积的比重。第八条指标权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新增建筑节能量计划执行情况、绿色建筑计划执行情况、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计划执行情况等四项指标所占权重分别为50%、20%、15%、15%。第九条考核指标认定:(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依据《湖北省“十二五”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管理办法》,通过年度考核确定。(二)新增建筑节能量、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计划执行情况,以签订的《责任书》为依据。绿色建筑实际完成量以取得绿色建筑标识或省级认定的项目为依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建筑面积×0.5+地源热泵系统应用建筑面积×1+太阳能供热制冷系统应用建筑面积×1.5+太阳能与地源热泵结合系统应用建筑面积×1.5,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省级认定的项目为依据。第十条计算分配系数:(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设定分配系数K1:年度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的市县,K1=2;年度考核结果为“完成”的市县,K1=1;4年度考核结果为“未完成”或“基本完成”的市县,K1=0。(二)新增建筑节能量计划执行情况,设定分配系数K2:K2=(某地实际完成建筑节能量/全省年度新增建筑节能总量)×(该地实际完成建筑节能量/该地本年度计划新增建筑节能量)本年度新增建筑节能量未完成计划指标的市县,K2=0。(三)绿色建筑计划执行情况,设定分配系数K3:K3=(某地实际完成绿色建筑面积/全省年度新增绿色建筑总面积)×(该地实际完成绿色建筑面积/该地本年度计划完成绿色建筑面积)其中,“该地实际完成绿色建筑面积/该地本年度计划完成绿色建筑面积”最大值不超过5。本年度新增绿色建筑面积未达到计划指标80%的市县,K3=0。(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计划执行情况,设定分配系数K4:K4=(某地实际完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全省年度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总面积)×(该地实际完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该地本年度计划完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其中,“该地实际完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该地本5年度计划完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最大值不超过5。本年度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未完成计划指标的市县,K4=0。第十一条资金分配计算公式某地奖励资金分配系数M=(M1+M2+M3+M4),其中:M1=(某地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分配系数K1/全省参与本年度该项奖励资金分配的市县目标责任考核分配系数之和)×50%M2=(某地新增节能量分配系数K2/全省参与本年度该项奖励资金分配的市县新增节能量分配系数之和)×20%M3=(某地绿色建筑分配系数K3/全省参与本年度该项奖励资金分配的市县绿色建筑分配系数之和)×15%M4=(某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分配系数K4/全省参与本年度该项奖励资金分配的市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分配系数之和)×15%根据年度建筑节能工作考核情况,对考核排序靠前的市县,按照择优奖励的原则,确定30个予以奖励。取得奖励资格市县的个数未达到30名,以实际个数奖励。市县奖励资金分配额度=(市县奖励资金分配系数M/纳入奖励范围的市县奖励资金分配系数之和)×年度奖励资金总额第三章奖励资金的审核、拨付6第十二条奖励对象的审核与确定:(一)每年1月31日前,市(州)向省节能墙革办上报所辖县(市、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省节能墙革办审核、抽查市(州)上报县(市、区)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如发现上报情况严重失实,取消该市(州)本级和情况失实的县(市、区)当年参与分配奖励资金的资格。(二)每年3月31日前,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据年度考核结果,计算市县奖励资金分配方案报省政府审批。第十三条资金拨付:奖励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达市县财政局(同时抄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县住建部门),由当地政府按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市县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奖励资金。第四章奖励资金的使用范围第十四条资金使用范围:按照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要求,奖励资金由市县政府统筹相关专项资金。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拟定奖励资金的使用计划,报市县政府审批。通过补助、贷款贴息、奖励等方式集中用于建筑节能有关方面,包括:(一)建筑节能配套能力建设。建筑节能的关键技术研究、建筑节能设备与产品开发、技术规范标准制定、建筑能效检测与标识、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等。7(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太阳能光伏发电和浅层地能建筑应用项目等。(三)绿色建筑推广应用。绿色建筑试点示范项目及评价标识等。(四)新型墙体材料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墙体材料革新和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等。(五)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新建公共建筑的节能管理,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及能效公示工作,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等。第五章奖励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五条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跟踪问效,逐步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县财政部门加强对奖励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和实施项目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奖励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奖励资金使用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应根据项目进度,分阶段向当地住建、财政部门上报项目进展情况。项目进展报告应包括项目实施情况和项目资金使用及效8益情况。第十七条奖励资金的使用接受审计等机构(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年度项目完成且奖励资金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继续用于相关项目。第十九条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或平衡预算。奖励资金使用出现问题的,一经查实,将采取扣回奖励资金、取消该市县下年度奖励资格等措施,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市县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主题词:建筑节能△以奖代补办法通知湖北省财政厅办公室2011年7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