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湖北省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时间:2008-11-20访问次数: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07]10号)的有关精神,省政府设立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为规范该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我省承接产业转移项目建设及服务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支持企业不得低于70%)、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第二章支持内容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具体支持内容如下(详见附件1):(一)对转入我省的企业按照实际到资金额、新增就业人数、引进的高端人才数量和项目类别,采取以奖代补形式给予资助。1、对单个项目实际利用外资超过500万美元(或引进省外资金实际到资超过3000万元)的项目,按照当年实际到资金额、新增就业人数和引进的高端人才(高端人才主要是指职业经理人、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数量给予适当资助,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实际利用外资超过150万美元(或引进省外资金实际到资超过1000万元),参照以上标准给予资助。对属鼓励类的利用外资项目或加工贸易项目,资助金额在以上标准基础上增加20%。对转入的服务业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支持门槛;2、对国外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的地区总部和研发中心的,给予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开办费资助;设立中国地区总部的,给予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开办费资助。对国外大企业和机构在我省设立办事处或分支机构的,给3予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开办费资助;3、对已在我省投资的世界500强企业又在我省新设企业的,给予开办费资助,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首次来我省投资的世界500强企业,给予开办费资助,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4、对转入我省的鼓励类重大外资项目(含增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费用给予部分资助:对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以上项目给予50%的资助,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项目给予70%的资助,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二)对各地服务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给予适当资助。1、对重大项目(拟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或引进省外资金拟投资总额超过1亿元,并符合湖北省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前期论证、策划和调研、项目库建设、项目推介资料制作等,按实际费用支出的5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2、对境内外重大招商引资活动,按场租费支出的5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3、对招商引资主管部门组织产业招商、驻点招商的费用给予适当资助,按实际费用支出的7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人数不超过2人,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4、对承接产业转移培训费用给予70%的资助,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5、对产业招商宣传活动费用给予70%的资助,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第三章管理部门与职责分工第五条省财政厅是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工作,具体是审核年度支持重点、中长期规划和资金使用预算、审核项目完成情况并拨付项目资金、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第六条省商务厅是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确定项目支持重点、中长期规划、项目组织实施、建立项目库及评审论3证工作等。第七条市、州、县各级财政、商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认真做好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工作。第四章项目申报、评审和资金拨付第八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项目资金申请按行政管理级次,逐级申报。省直单位直接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其它单位按属地原则,向当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市州商务、财政部门,由市州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汇总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第九条专项资金项目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二)须在省内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且在省内领取税务登记证(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作为项目单位除外),资信状况良好;(三)所申报项目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环保要求,不属于禁止或限制类项目;(四)投资类项目须开工建设且引进资金到位率达到50%以上,资产并购类和捐赠类项目须达到合同协议完成标准要求;(五)所申报的转入项目须是当年度引进且无其它纠纷、争议。第十条项目单位按行政管理级次申报项目时,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费用支出凭证复印件还须加盖财务专用章):(一)申请使用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的书面报告;(二)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项目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3(三)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进出口经营资格备案登记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四)项目总结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加工贸易有关证明文件、招商工作方案等。转入项目如仍在建须提供开工建设证明,如已完工须提供项目竣工验收、投产证明);(五)转入项目的批准文件(法律法规等未要求必须经过核准或专项批准的项目除外);(六)转入项目的资金到帐证明,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及用于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购建的财务凭证复印件或固定资产统计报表;(七)转入项目的资金到位率证明(市州商务部门出具的项目完成进度及资金到位情况统计表);(八)转入项目的工作人员详细清单、高端人才详细清单及有关资质证明(如职称证书、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引进技术专家和专门人才的批文等);(九)支出汇总清单;(十)相关合同和费用支出凭证复印件。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评审制度。项目评审工作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统一组织。项目评审分为初审、专家评审、公示三个阶段。第十二条项目初审由省商务厅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主要审查申请人的资格条件、项目申报文本的完整性和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是否符合行业支持政策的支持方向。第十三条项目由专家进行评审,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项目终审。第十四条对支持的项目(项目名称、实施单位、效果目标等)在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对于公示后社会反映较大并查实确有违规行为的项目,应予撤销。3第十五条支持项目经公示后,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计划批复。项目单位应严格按项目计划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计划和改变资金用途。第十六条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拨付到省直单位和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项目单位。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评审和实施情况,由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分别在本厅网站上发布,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八条省财政厅会同商务厅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评价、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第十九条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如构成违法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项目单位如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相关规定撤销项目计划,主管部门三年内将不予受理项目申报。中介机构及评审小组成员,如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委托书条款,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取消其委托资格,并追回相应的报酬,造成资金损失或浪费的要追究责任;如构成违法行为的,应移交司法机关查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共同制定并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湖北省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说明3一、对转入我省的企业按照实际到资金额、新增就业人数、引进的高端人才数量和项目类别,采取以奖代补形式给予资助。申请者:从境外和东部沿海地区转入并经批准设立的各类企业;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的地区总部、研发中心和分支机构。支持内容及标准:支持内容支持比例最高限额对转入我省项目按照当年实际到资金额、新增就业人数和引进的高端人才数量给予适当资助非鼓励类利用外资项目实际利用外资超过500万美元(或引进省外资金实际到资超过3000万元)100万元转入的服务业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支持门槛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实际利用外资超过150万美元(或引进省外资金实际到资超过1000万元)100万元鼓励类利用外资项目或加工贸易项目实际利用外资超过500万美元120万元国外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机构的开办费资助设立地区总部和研发中心20万元设立中国地区总部30万元国外大企业和机构在我省设立办事处或分支机构的开办费资助10万元世界500强企业投资资助在我省首次投资30万元在我省再次投资20万元鼓励类重大外资项目(含增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费用资助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鼓励类外资项目(含增资项目)70%50万元投资总额为1000至3000万美元鼓励类外资项目(含增资项目)50%30万元说明:申请单位申请此类项目资金时,除应提供《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一式三份,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费用支出凭证复印件还须加盖财务专用章):(1)投资者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有关审批部门和主管机关对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或审核证明;(4)从事限制类加工贸易的企业还应提供:①企业出具的开展加工贸易的书面申请报告;②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请表(加盖公章);③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④企业对外签订的进出口合同复印件。二、对各地服务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给予适当资助。3申请者:省和市州级商务(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有关机构,省直有关部门,省行业投资促进中心,有关项目承办机构。支持内容及标准:支持内容支持比例支持限额全省承接产业转移重大项目的前期策划、论证、调研,项目库建设,项目推介资料制作等费用资助50%20万元境内外重大招商引资活动的场租费(包括场地、基本展台、桌椅、照明等)资助50%20万元产业招商、驻点招商费用(包括交通费、食宿费、公杂费等)资助70%境外10万元境内5万元(2人)承接产业转移政策培训费用资助70%10万元产业招商宣传活动费用资助70%20万元说明:1、申请资助的重大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1)拟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或引进省外资金拟投资总额超过1亿元;(2)符合湖北省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申请单位申请重大项目前期策划、论证、调研类项目资金时,除应提供《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如下资料(一式三份,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费用支出凭证复印件还须加盖财务专用章):(1)经过论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如省发改委对重大引资项目及其关联项目的认定文件等)。3、申请单位申请重大产业招商项目库建设和项目推介资料制作类项目资金时,除应提供《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如下资料(一式三份,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费用支出凭证复印件还须加盖财务专用章):(1)经过论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可以说明重大产业招商项目库建设情况的相关文件(如省发改委对重大引资项目及其关联项目的认定文件等);(3)重大产业招商项目库和项目推介资料制作的相关合同。4、申请单位申请境内外产业招商活动类项目资金时,除应提供《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如下资料(一式三份,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费用支出凭证复印件还须加盖财务专用章):(1)产业招商活动工作方案;(2)对外推介及签约项目清单;(3)场租正式合同。5、申请单位申请产业招商、驻点招商类项目资金时,除应提供《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如下资料3(一式三份,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费用支出凭证复印件还须加盖财务专用章):(1)省政府、省或市州级商务(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关于产业招商、驻点招商活动安排的文件;(2)驻点招商计划书;(3)招商小组出访任务批件;(4)招商小组出访工作方案及日程;(5)对外推介及签约项目清单。产业招商、驻点招商费用,境外资助参照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中境外市场考察费用标准给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