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协议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本着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长期致力于为市政事业的发展、创新而精诚合作。其中:甲方负责市场拓展、项目实施、需求提供等;乙方负责为甲方独家提供市政整车和配件,并根据甲方需求进行整车改进(包括但不仅限于车体结构、外观等)。甲、乙双方一直以来合作关系良好,但近期因知识产权等方面因素产生分歧。为保证双方良好的合作关系,使双方在合作中形成双赢结果。经过多次沟通,现双方就对合作关系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以昭信守。第一条:合作内容1、甲方负责市政项目的市场拓展、项目实施、需求提供等。2、乙方根据甲方需求,为其独家提供市政整车和配件,并根据甲方需求进行整车改进(包括但不仅限于整车和部件的结构、外观等)。3、关于知识产权问题:a.所有涉及甲方参与并提供市场需求的知识产权(不包含乙方在协议签订前申请并已生效的),均归属于甲方。甲方可根据需要授权乙方使用。需要注意的是,所述的市场需求包含不仅限于样品、文本资料、邮件、网络即时通讯记录等。b.乙方在协议签订前申请并已生效的知识产权,归属于乙方。涉及甲方项目的部分,乙方须无条件授权甲方独家使用,且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或转让。c.乙方自主研发的产品和知识产权,可向甲方推荐销售使用;甲方有权根据市场需要决定其是否投入使用。第二条:合作原则1、合作排他性原则:在甲乙双方有能力开展的工作,乙方应优先指定甲方作为其合作伙伴。2、保密原则:双方应严格保守合作方的各项秘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秘密是指任何由甲方或属甲方团体中的任何人员提供(无论在本协议签订日期之前或之后,无论是通过书面、电子邮件、计算机盘片、或其它任何媒体方式,无论是间接或是直接的方式)给乙方与委托事项有关系或关联的信息,包括但不局限于,任何甲方的文件资料、电子邮件及电子资料、磁介质资料、光盘资料、产品、运行、工艺、规划或意图、产品信息、技术秘诀、设计权利、商业秘密、市场机遇和商业事务等。第三条:权利和义务1、甲方:1)有权要求乙方根据市场需要开发、改进产品;2)有权监督乙方工作进度;3)根据市场需要,有义务为乙方提供更好的发展空间;4)有义务按照合同约束为乙方即时支付乙方应得账款。2、乙方:1)有权自主开发新产品;2)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履行合同,支付应得账款;3)有义务为甲方保质保量、按计划完成项目研发及产品供货;4)有义务及时转交属于甲方的知识产权资料。第四条:知识产权及保密条款1.双方同意,乙方承担的保密责任的范围为本协议规定的内容,保密期限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二十年,或按照本条第5款规定的保密资料不再具有保密性质为止。2.本协议所涉及的机密信息,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泄露本协议的机密信息,包括对机密信息进行部分或全部发表、修改、翻译、注释、展示、复制、许可使用、转让、赠与等。本条款有效期不以本协议的终止而终止。3.对于双方无明确机密信息约定的内容,双方承认并同意如下对机密信息的约定:1)所透露的信息是有价值的商业秘密;2)已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来保护这些信息;3)对该信息进行未被授权的透露或使用将对对方造成不可挽回的和持续的损害。4.双方对于合作中所取得的对方公司的任何机密信息,以及非公众范围信息的任何机密资料,非得到对方公司的书面许可,不得在任何场合向第三方透露或利用该机密信息为第三方服务。5.不论本协议的其他条款有何规定,双方确认下列保密资料不再具有保密性质:a.公知,或非因乙方不正当行为而成为公知的资料;b.现在或将来合法地和不违反本协议地成为乙方财产而没有任何义务限制透露的资料;c.被合理地向甲方证明,在本协议签订前已由乙方不违反本协议地独立开发的资料;d.由甲方向第三方提供而不对第三方进行类似保密限制的资料;e.经甲方书面授权明确批准公开发布的资料;f.依法必须由乙方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恰当授权的政府部门透露的资料。就本项而言,如果被依法要求透露任何保密资料,乙方将迅速向甲方发出有关的书面通知,以便甲方可以及时寻求保护令,或其他适当的补救方法。乙方同意尽其最大努力协助甲方取得保护令或其它适当的补救方法。如果没有获得上述保护令或其它补救方法,乙方将仅提供被命令透露的该部分保密资料,并将尽合理的努力取得保证,保证其所透露的保密资料将获得保密对待。6.保密条款的违约责任:合同双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未经授权擅自透露机密信息或利用机密信息为第三方服务而给对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公司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与第三方的法律责任。7.因乙方及其雇佣及聘用人员、任何代理、任何与其合作的个人或法人、乙方的任何客户等有可能接触到保密资料或包含保密资料在内的其他资料、程序、产品等的个人或法人而造成的违约,乙方应按公平合理原则赔偿甲方因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人民币伍佰万元(包括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名誉损失、逾期利益损失等间接经济损失及为主张该损失而支出的律师费、调查费、国家行政及司法机关收取的任何费用等),并支付经确认的经济损失总额的50%的违约金。情况严重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双方上述范围内的项目合作而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第五条:争议的解决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当事人可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第六条: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是指所有超出本协议双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事件,该事件应不可预见,或虽然可以预见,但通过合理努力无法阻止或避免其发生,且这类事件发生于本协议签字之后,并且阻止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2.如果符合所有下述条件,一方未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不应被认为构成违约:如果不可抗力事件致使该方未能全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双方应立即相互协商以找出合理解决办法并应尽所有合理的努力尽可能地减小不可抗力的后果;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5天内,该方应书面通知对方,解释其为什么未履行及不能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且其履行本协议的期限应延长,延长期应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拖延相同。第七条:协议的有效期及解除1.本协议有效期20年,自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逾期不签订新协议则本协议自动延续,或者在履约期间双方签署书面协议终止。2.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或多项,除非获得对方的谅解,否则一方可以向另一方发出单方解除协议的通知并立即终止本协议:1)协议的任何一方无力继续履行协议中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服务内容;2)任何一方的管理或控制或其业务发生任何实质的变化,造成无法继续履行自己在本协议规定的合作范围内的合作责任;3)任何一方违反排他性条款的约定;4)任何一方的任何行为对另一方知识产权造成损害;5)任何一方违反保密条款。3.除了以上情况以外,协议不可以单方解除。如需要解除,必须双方都同意解除方可解除。4.协议期间对协议条款的更改双方可以另行签订协议附件约定。协议附件同协议一样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八条:其他约定条件1.放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双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应不构成放弃其权利,任何单独的或部分的行使权利也不排除其进一步的行使。2.转让:未经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3.约束力:本协议及其附件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为双方及其有关的合法承继人和受让人的利益而作,并合法地约束它们,本协议只有在双方签署书面文件同意情况下才能修改、补充或变更。4.可分割性: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无效将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5.完整协议:本协议及其附于本协议之后的附件构成双方之间关于本协议的实质问题的完整协议,并替代此前它们之间的所有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合同和协议。6.通知: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通知及书面通信,包括但不限于向任何职员发出的文书/通知,应以传真或电子信件或以由信使送达的信件方式迅速送交给对方。通知或通信收到的日期在信使送交的情况下,应被认为是信件交给信使后的第4天,以传真或电子信件方式送达的,送达日期应为文件发出后的第2天,所有通知和通信应被发送到协议规定的地址,直到该地址由一方向其他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为止。第九条:其他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甲方(签章):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时间:乙方(签章):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