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财政投资评审(以下简称“评审”)工作,树立财政投资评审的信誉,保证评审质量,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和《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等规定,结合我省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是从事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第三条各市、州(林区)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开展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核查工作时,适用本办法。第二章评审人员的基本要求第四条评审人员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恪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评审职业道德,坚持严谨、务实、负责的工作态度。第五条开展评审工作时,评审人员与被评审事项有亲属关系,或评审人员离开被评审事项单位不满两年的,应当回避。第六条评审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一)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财政投资评审的要求和特点;(二)具有经济学、会计学、建筑工程等与评审有关的专业知识;(三)具备调查研究、综合分析的能力;(四)热心评审事业、工作责任心强。第七条评审人员须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综合评审能力。第三章评审准备阶段的控制第八条项目评审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由项目负责人组织评审人员开展项目的评审工作。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等负责。第九条项目评审实施前,项目负责人应编制评审方案。评审方案内容一般包括:(一)被评审单位的名称和被评审项目的基本情况;(二)评审的依据、内容、方法、要求等;(三)评审的工作计划和时间安排;(四)评审人员的专业要求、数量及分工;(五)其他。第十条项目评审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评审人员集中学习,对评审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难点问题进行讨论,统一评审方法和口径。第十一条评审机构一般在实施评审工作前7天,向被评审单位送达评审通知书。内容包括:评审的对象、依据、范围、内容、方式、时间以及被评审单位配合评审工作的具体要求。第十二条评审机构向被评审单位送达评审通知书时,应一并向被评审单位提供所需评审资料清单。主要包括:(一)项目单位机构设置和财务隶属关系情况;(二)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原始凭证、会计账册、报表及其他有关的会计资料;(三)项目建设的批准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四)项目建设的管理、财务核算、工程结算等内部控制制度;(五)相关的合同和与工程造价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原始记录等;(六)近三年接受政府部门审计、检查的结论;(七)项目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四章现场评审阶段的控制第十三条评审人员的组织。根据项目特点,将评审人员分成若干专业小组,每个小组至少由三名评审人员组成。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须全面掌握项目评审的进展情况,负责填写评审工作日志、检查和复核各评审人员的工作记录或底稿。第十五条评审人员在评审过程中须认真计算、核实有关事项,作好相关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后作为档案资料存档。被评审单位或有关人员对出具的评审证据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评审人员应当在评审证据或另附的材料上注明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原因和日期。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原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证据可以作为评审证据。第十六条评审人员在评审过程中要深入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对已由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涉及工程技术、造价和管理方面的资料进行合理性、真实性复核,根据工作需要,下达评审结论。第十七条评审工作记录应当做到内容完整、真实,重点突出,条理清晰,格式规范,如实反映项目评审过程以及评审方案编制和实施情况;评审工作记录中载明的事项、时间、地点、当事人、数据、计量、计算方法和因果关系必须准确无误、前后一致;相关的评审证据如有矛盾,应当予以鉴别和说明。评审工作记录不得擅自删减或修改。主要内容是:(一)被评审单位或检查项目的名称、实施时间;(二)评审方案及其调整变更情况的记录;(三)评审过程记录,包括具体的评审程序,评审人员的计算、分析、判断、评价、结论及建议,评审人员讨论情况等记录资料;(四)评审组核实与采纳被评审单位对评审报告反馈意见的情况说明;(五)评审人员的姓名及记录日期;(六)复核者的姓名及复核时间;(七)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第十八条评审人员可以通过检查、监督、盘点、观察、调查、函证以及录音、录像、拍照、复印、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收集评审证据。评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对某些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取得鉴定结论,作为评审证据。评审证据的收集、采纳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第十九条评审过程中须对已由政府职能部门下达的检查、批复结论进行跟踪检查。第二十条项目评审工作一般应在评审方案的计划时间内完成。评审过程中,如因被评审单位提供补充资料不全面或发现重大问题而不能按时完成,评审人员应以保证质量为原则,适当延长评审时间。第五章评审报告的质量控制第二十一条评审机构在实施规定的评审程序后,以核实的事实为依据,综合分析,形成评审结论,出具评审报告,并按规定送达被评审单位征求意见。第二十二条评审报告一般分为项目预算评审报告、项目竣工决算评审报告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核查报告。第二十三条评审报告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一)标题:统一表述为:“**项目预算评审报告”、“**项目竣工决算评审报告”和“**项目**专项核查报告”。(二)主送单位。主送单位为下达评审任务的单位。(三)前言。前言对项目评审的根据、起止时间、方式和相关责任作明确说明。(四)项目概况。项目报建批复,建设规模和内容,项目实施情况,投资总额及来源,设计、施工及监理等情况,在项目概况中作详细说明。(五)评审依据(专项资金核查报告可免此条)。(六)评审范围及程序。对项目评审的具体内容范围和程序作说明。(七)评审结论。项目预决算评审应严格按照《湖北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中的要求撰写,并进行必要的分析说明,即:项目预算评审,需要对审定后项目预算投资额应与报审投资和批复概算或调整概算进行比较,分析审减(增)原因;项目竣工决算评审,要对概(预)算执行审定、核减(增)原因等情况作说明分析。(八)重要事项说明。对项目评审中发现或有异议的重要事项,应作重点说明。(九)项目评价。项目竣工决算后评审应对项目建设的经济、社会、环境等综合效益做出客观评价。(十)问题及建议。对项目评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做客观说明并提出具体的改进建议。(十一)签章。评审报告应签署被评审单位的全称、并加盖被评审单位公章。(十二)评审报告日期。指评审结论确定并经被评审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形成综合评审报告的日期,评审报告日期应与被评审项目单位确认和签署建设项目预算或决算评审结论日期一致。(十三)附件。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报告附件包括:1、项目立项、概算等重要批复文件资料;2、建设项目工程和财务分项投资评审结论;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4、其他有关重要资料。第二十四条项目预算评审,评审报告应主要对主要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招投标程序是否合规及施工合同签订是否合理、各类取费标准及工程定额套用是否正确、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资金到位使用情况和审定投资预算与批复概算的差异作重点说明,分析批复概算是否编制合理、是否存在漏项等现象。第二十五条项目竣工决算评审,评审报告应主要对核减(增)原因分析、工程造价审定与财务审查对应关系以及未完工程核定、资产交付情况、项目建设效益评价情况等作重点说明。第二十六条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核查,应根据核查的专门要求,按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政策和相关法规制度,对财政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等作定量、定性分析。第二十七条评审报告应当内容完整、表述准确、观点鲜明。第二十八条被评审单位对评审机构提出的评审结论或评审报告有不同意见时,评审机构应对被评审单位提出不同意见和相关数据进行核实。如果被评审单位提出的不同意见事实依据确实存在,而评审过程中未发现、采用的,应纠正错误,重新下达评审结论,经被评审单位签字确认;如果被评审单位提出的事实依据意见与事实不符,评审机构可不予采纳,维持原评审结论,并将被评审单位提出的意见作为附件进入评审报告,供有关部门处理。第六章项目评审的稽核第二十九条稽核采取三级复核制度。即先由项目负责人、项目稽核员对项目评审工作记录、评审报告逐级审查,最后由评审机构负责人审定期并签发评审报告。第三十条稽核人员独立于项目评审人员以外,稽核人员必须与项目负责人取得一致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应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最终统一意见,确认评审结论。第三十一条稽核包括现场稽核和报告审核两个方面。现场稽核是指稽核人员随项目组到被评审单位现场进行稽核,其职责是对项目评审人员每天的评审工作情况(包括工作程序是否规范、方法是否正确、资料手续是否完备等)进行认真的复核,提出意见;报告审核是指稽核人员根据评审工作底稿对评审内容、评审方法、评审依据、计算过程等进行检查,对评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结论进行全面、系统复核。第三十二条稽查复核人员主要复核评审报告中有无重复计算工程量、高套取费类别、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现象,以及对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等重大问题没有反映或定性不准确等情况。第七章项目评审的档案管理第三十三条评审档案的建立实行谁评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采取按项目立卷、按单元排列的立卷方法,一个评审项目可立一个或几个卷,不得将几个评审项目合并立卷。跨年度评审项目,应当在项目评审终结的年度立卷。第三十四条项目评审档案的立卷责任人由项目评审组负责人指定,评审项目一经实施,立卷责任人应及时收集和整理所分工项目的文件和资料。评审终结时,立卷责任人应在一个月内,对本评审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和资料进行收集、整理、鉴别和取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案卷的编目和装订,经评审组负责人复查后,交档案室保管。第三十五条应当分类归入评审档案的主要内容:1、评审通知书、评审意见书、批复意见书等;2、评审工作方案;3、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征求意见书、被评审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和评审组的书面说明、审定评审报告的书面记录、评审人员现场踏勘测量、取证取得的原始资料等评审证据、评审工作底稿;4、有关评审项目的请示、报告、批示和会议记录;5、其他按规定应归入评审档案的文件和资料。第三十六条档案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保管情况,确保评审档案的安全、完整。第三十七条评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当按照项目评审案卷的保存价值确定,分为永久、长期(15年至50年)和短期(15年及其以下)三种。各项目评审案卷的具体保管期限,由项目评审组提出意见报主任审定。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湖北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