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经济学院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校内各单位《湖北经济学院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审定,现印发实施。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五日湖北经济学院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为配合国家级、省级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项目的建设与评选工作,提高我校校级“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的水平,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促进本科教学取得更多高水平建设成果,根据《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高〔2007〕14号)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一、校级“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的原则与范围校级“质量工程”项目建设以提高我校本科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为目标,以推进改革和实现资源共享为手段,按照“择优评选、专项资助、定期考核、优胜劣汰”的原则,加强内涵建设,提高我校本科教学的质量和整体实力。校级“质量工程”建设项目具体包括校级品牌专业、校级精品课程及双语教学示范课程、校级教学名师、校级优秀教学团队、校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校级“质量工程”项目的建设周期为三年,建设期内学校提供专项经费资助。二、校级“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的遴选条件(一)校级品牌专业申报校级品牌专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专业成立的时间不少于8年,有三届以上毕业生,且通过校级以上本科专业合格评估。2.专业与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联系密切,办学特色鲜明,优势明显,发展潜力大。3.专业点负责人应为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教师队伍结构合理,学术水平高,队伍建设规划科学合理。4.专业建设与教学改革成绩明显,获得过校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有专业课程获校级及以上精品课程;专业教师承担过省级及以上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丰厚。5.专业招生及学生就业情况良好。(二)校级精品课程申报校级精品课程应具备以下条件:1.连续开设三年以上,原则上是学校已建成的校级优质课程。2.负责人应为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课程教学队伍结构合理、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3.注重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有省级教学研究项目,有教研论文发表。4.重视网络教学资源建设,基本建成网站并提供教学大纲、教案、习题、实验指导书等教学资料。5.课程主讲教师近两年无教学事故。(三)校级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申报校级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应具备以下条件:1.课程应为专业基础课及专业课,所用教材为外文教材,教学运用语言为外语。2.课程基础条件较好,至少已面向两届学生开设,学习该课程的学生具有较好的外语基础,双语教学效果良好。3.负责人原则上具有出国留学、进修学习的经历。课程组成员结构合理、外语和教学水平较高、教学效果优良。4.教学大纲完备,教案、习题、实践(实验、实训、实习)指导书等资料齐全。(四)校级教学名师申报学校教学名师应具备以下条件:1.师德高尚,敬业爱岗,教书育人,为人师表。2.长期在教学岗位任教,教龄满15年以上。3.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长期从事本、专科生课堂教学工作,教学方法先进,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学生评价优秀。4.主讲课程为学校公共基础课或专业主干课程。5.积极开展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承担校级以上的教学研究项目,公开发表过教学研究论文。连续两年获得年度优秀教学一等奖的教师可以破格参加校级“教学名师”评选。(五)校级优秀教学团队申报学校优秀教学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1.团队负责人应为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且长期致力于本团队课程或专业建设;品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和较好的组织、管理和领导能力。2.团队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原则上不少于50%(通识课程教学团队成员中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不少于30%),团队成员年龄、职称和知识结构合理。3.教学方法科学,教学手段先进,教学效果优良,近三年团队中有50%的教师获得过校级教学质量奖,无教学事故。4.团队成员承担过省级以上教学项目,获省部级教学成果奖励或科研成果奖励。(六)校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申报学校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试验区应具备以下条件:1.对服务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应用型人才培养具有较为深刻的认识和理解,有明确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思路与定位。2.以一定的教学组织形式为依托单位进行建设,并具有两年及以上的先期建设基础。3.培养目标明确,具备较为完整和独特的人才培养方案,创新点突出,特色鲜明。4.人才培养预期效果好,在本领域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中具有示范带动作用。(七)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报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1.实验教学方案完善,教学思想先进,管理水平高。2.有稳定的实验教师队伍,且负责人为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3.重视实验教学研究,承担省级以上教学研究项目,公开发表与本学科有关的研究论文。4.实验效果好,学生在省级或国家级学科竞赛中获得奖励。三、校级“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一)校级“质量工程”项目的申报“质量工程”立项建设的申报,采用院系申报的方式进行,不受理个人申请。具体申报立项程序如下:1.教务处发布立项申报通知和立项指南;2.各院(系)根据立项通知和指南的要求组织申报项目;3.教务处受理项目申报工作,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初评;4.学校教学委员会评审,校长办公会审定。5.项目负责人与学校签订立项建设协议,按照相关要求,开展项目建设。(二)校级“质量工程”项目的管理职责1.学校成立“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全面领导“质量工程”工作。教务处具体负责“质量工程”项目的组织与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建设计划的相关工作;(2)制定和发布“质量工程”年度实施意见;(3)组织项目的申报及评审工作;(4)组织对项目的检查、验收和评价,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建设投资和预期目标;(5)编制“质量工程”年度进展报告,推广宣传项目建设成果。2.各院系和相关单位为“质量工程”立项建设的承担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按照学校及本办法的要求,编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立项建设后的监督管理任务和信誉保证;(2)向学校报送本单位项目阶段进展报告,接受学校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检查和审计;(3)在立项建设周期内,每年12月底前,向教务处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3.“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1)依照项目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项目建设的实施计划;(2)组织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3)按规定合理安排与使用项目经费;(4)自我评价项目建设效果;(5)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4.“质量工程”立项建设的内容、进度安排以及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学校教学委员会批准。(三)校级“质量工程”项目的经费管理1.校级“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经费采用年度核定拨付的办法。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2.项目承担单位应保证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建立健全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立项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立项项目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经费,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取项目管理费。3.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立项项目开支范围,向教务处提交项目经费预算。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的要求,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项目经费,切实保证经费用于项目的各项支出,提高经费使用效益。4.项目建设周期结束后两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在向教务处提交项目结题报告的同时,应提交项目决算明细表,上报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备查。5.经费开支范围“质量工程”项目负责人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具体开支范围为:(1)图书资料费:指购买图书、翻拍、翻译资料以及打印、复印、制图、论文发表等费用;(2)数据采集费:指围绕项目研究而开展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所需的费用;(3)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及其它费用;(4)设备购置和使用费:指购买和使用收集资料、采集分析数据所需器材的费用,设备使用费包括资料录入费、资料查询费、上网费和软件费等;(5)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项目开题、专题研讨、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费用;(6)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调查、统计分析、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7)人员经费:指项目成员的劳务费等。6.凡使用学校“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共享使用。四、检查验收(一)教务处根据立项建设计划组织校内外专家对“质量工程”立项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二)立项建设情况检查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进行不定期随机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1.项目进展情况;2.资金的使用情况;3.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教学委员会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1.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2.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3.不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4.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学校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四)立项建设期满须接受验收。验收采用项目单位报送项目建设总结报告,教务处组织校内外专家进入立项单位实地验收的形式进行。验收的主要内容有:1.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2.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3.项目管理情况;4.资金使用情况。(五)检查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学校颁发“质量工程”项目荣誉证书或授予“质量工程”项目荣誉称号。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取消其“质量工程”项目的资格,并不得参加下年度“质量工程”项目的申报。(六)省级、国家级“质量工程”项目的申报从已建成或在建的校级同类“质量工程”项目中遴选。连续两年申报上一级“质量工程”项目未成功的,暂停其下年度“质量工程”项目的申报。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主题词:制度建设教学质量工程管理办法通知湖北经济学院院长办公室2009年11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