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临时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用工制度的规范化和合理化,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临时用人需要,保障公司和临时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并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工指从事短期、临时、季节性工作,劳务合同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工人。第二章临时工招聘与解聘第三条为规范公司用工制度,确保正式职工利益,应尽量避免使用临时工。第四条确需使用临时工时,用人单位应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部审批同意后,由人力资源部统一招聘,各用人单位不得私自招聘临时工。第五条临时工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即年满18岁,且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第六条临时工的年龄,男性一般不超过50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45周岁。第七条在特殊岗位工作的临时工,必须持有相应的上岗证和操作证。第八条招聘临时工时,应按照一定的优先顺序:(一)应优先从公司下岗、待岗员工中招聘;(二)下岗、待岗员工不能满足要求时,应从公司在岗职工的家属中招聘;(三)职工家属不能满足要求时,应从本地居民中招聘;(四)以上人员均不能满足要求时,可从外地招聘。第九条临时工招聘程序:(一)用人部门按照人力资源计划、工作需要,填写招聘申请单报人力资源部审核;(二)人力资源部汇总并审核各部门用工需求;(三)人力资源部发布空缺职位信息,组织招聘。招聘管理办法参见人力资源部相关规定。(四)公司与临时工本人签订劳务(劳动)合同。(五)劳务合同期满,公司与临时工办理续聘或终止手续。第十条临时工录用后,用工单位必须对其进行岗前培训,包括:安全生产、劳动纪律、职业道德、业务知识等。第十一条临时工在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将解除劳动合同:(一)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招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三)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利益造成损失的;(四)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五)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的;(六)被拘留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三章临时工薪酬第十二条临时工岗位工资为所在岗位的岗位工资70%,并享有学历工资。第十三条临时工奖金由用工单位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和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及经济效益,提出奖金初步发放意见,经人力资源部审批后执行。第十四条临时工按所在岗位与正式员工享受相同的附加薪酬和劳动保护。第十五条临时工不享受企业为正式员工提供的社会统筹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第十六条临时工薪酬最低不得低于襄樊市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七条临时工在试用期内只享有岗位工资。第十八条临时工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费用自理或由保险公司理赔(视其个人投保险种而定。);因工负伤、致残、死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为维护临时工的权益,临时工的工资由银行代付。第二十条为保障临时工自身利益,临时工在工作期间必须参加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办理。每人每年交保费元。第二十一条保险费由临时工本人承担。保险费可逐月从工资中扣除。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临时工,保险费未扣完者,结算工资时一次扣清。第四章临时工管理第二十二条临时工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并进行考勤。第二十三条除特殊情况下,临时工的用工期限不得超过1年。第二十四条公司与临时工签订劳务合同时,双方可协商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第二十五条各部门因使用临时工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列入部门费用总额。第二十六条没有依据劳务合同条款而解除劳务合同给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损失情况和责任予以赔偿。第二十七条任何一方在合同期内因解除劳务合同而发生争议时,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八条各用工单位负责对临时工进行年度考核。凡年度考核合格者,若工作需要可以续签劳务合同;考核不合格者则解除劳务合同。第二十九条临时工转为正式员工应通过正常招聘程序,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录用优先权。第三十条临时工转为正式员工后,在临时工岗位上的工作年限可以累计进入司龄。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