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台灣休閒農場經營現況與面臨問題之探討吳存和老師壹、前言近年來由於經濟快速成長,國民所得提高,以及實施隔週休二日,使休閒人口大幅增加,加上農業經營為因應國際自由化趨勢必須有所調整;如何將農業與休憩活動互相結合,發揮農業生產、農村生活及生態保育之服務功能(李榮雲,1996),以提高農業經營所得,提昇國民休閒旅遊品質,著實是未來本省農業發展之重要課題。根據行政院經建會的推估,台灣地區從事觀光旅遊活動總人數將由民國七十年之一億三千多萬人次,增加到民國九十年約六億人次,年成長率平均為17.4%(顏淑玲,1992)。另據鄭蕙燕(1995)研究推估發現休閒農場之遊憩經濟效益每人每年445.66元(或每人每次329元),而全國之休閒農場遊憩經濟總效益在民國85年約15億元。由此可知,未來台灣參與休閒遊憩之人口將大幅增加,繼續推動發展休閒農業應是正確的方向。綜觀過去台灣休閒農業之發展,因輔導政策偏向硬體建設及經費補助,未考慮休閒農場之資源特性及市場定位,而與一般遊樂區難以區隔(鄭健雄等,1996),休閒農業設施之內容在相關法規未能具體規定(徐明章,1995),政府在政策上無明確的發展方向(鄭蕙燕等,1995),導致目前休閒農業之發展面臨瓶頸。原先「發展休閒農業計畫」所輔導之三十一處休閒農業據點,僅有桃園縣新屋鄉九斗合作農場(目前已經停業)及苗栗縣通霄鎮中部酪農村等兩處奉准正式成立;現仍有營業的只有十二家,低於40%。因此,想要開拓休閒農業未來的發展以永續經營,不得不探討過去發展過程中到底存在有哪些困難與問題?有無克服的能力與解決的辦法?並參考國外發展休閒農業較具成效之國家的成功經營經驗與做法(鄭蕙燕等,1995),思考未來台灣休閒農業可行的發展型態,使休閒農業在現有基礎上繼續向前邁進。國內休閒農業在短短二十年間,數量可說蓬勃發展,但仍處於萌芽階段(鄭蕙燕等,1995),且國內雖有多位學者、專家均投注心力探討休閒農業經營與發展的相關議題;包括針對個案農場的經營問題探討研究與整體休閒農業的觀點作綜合性論述;前者如方威尊(1997:88-92)以香格里拉及中部酪農村二個休閒農場從「核心資2源」觀點探討;鄭健雄(1998a)則選擇香格里拉、中部酪農村及東勢林場從「企業化經營策略」加以研究分析;段兆麟(1997)對頭城休閒農場進行經營診斷分析;後者如鄭蕙燕(1995)從戶外遊憩的觀點探討休閒農場的經濟效益;鄭健雄(1998b)由服務業觀點討論休閒農業的行銷概念;李謀監、周淑月(1993)由消費行為加以探討;但因台灣發展休閒農業之過程與環境均與國外不同,而且每一休閒農場的外在及內在經營條件亦不同,引發的問題廣泛而複雜。因此,本文擬從個別經營者之觀點,探討休閒農場經營相關重點如下:1、探討台灣休閒農場之發展歷程、經營現況。2、探討台灣休閒農場經營上面臨的問題。3、探討國外休閒農場經營理念與啟示。4、提出改進台灣休閒農場經營未來可行的途徑,以供經營發展之參考。貳、休閒農場的意義、範圍、型態與經營現況一、休閒農業的意義與範圍(一)休閒的意義:從個人的觀點而言,「休閒」是一種社會現象,因不同的社會文化與背景而異;中國有「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玩物喪志」的古訓;說明古代中國人的休閒行為可能侷限在節慶或年終,工作仍是生活重心。而希臘人的工作是由奴隸負責,他們主要的活動是進行音樂、思考及哲學等,休閒比工作重要(鄭政宗,1998)。從字源上而言,休閒的英文為Leisure;是源於拉丁文Licere,意思是「被允許」(tobepermitted)與「自由」(liberty)的時間(Torkildsen,1992:25)。法文的Loisir,意指「自由時間」(freetime);因此,休閒就是「行動的自由」。社會科學百科全書指出「休閒」係源於希臘字的Schole,和英文的School、Scholar等字相通,含有「學習活動」之意(Torkildsen,1992:17;馮祥勇,1992)。而Henry,Jan(1999)也指出工作之外,剩餘的時間就是休閒。從以上對休閒的陳述,雖然學者們的定義不一,不過仍強調其正向功能;認為休閒可使人們擺脫工作的疲乏、單調,而回歸到人的生物本性上;或者透過娛樂,開拓一個真實或幻想的世界,逃避工作上的壓力。因此,本文認為休3閒是一種態度或自由的感覺、在社會經濟生活中扣除工作、家庭負擔所剩下非義務或可自由支配的片段時間。(二)休閒農場的意義與範圍:「休閒農業」(leisurefarming)之名詞在台灣最早出現於民國七十八年台灣大學農業推廣學系主辦的『發展休閒農業研討會』上(鄭健雄,1998);研討會後認為「休閒農業係利用農村設備、農村空間、農業生產的場地、產品、農業經營活動、生態、農業自然環境及農村人文資源,經過規劃設計,以發揮農業及農村休閒遊憩功能,增進國人對農業及農村之體驗,提昇旅憩品質並提高農民收益,促進農村發展。」依據「休閒農業輔導辦法修正案」第三條第一款(農委會,1999)對『休閒農業』定義為「指利用田園景觀、自然生態及環境資源,結合農林漁牧生產、農業經營活動、農村文化及農家生活,提供國民休閒,增金國民對農業及農村之體驗為目的之農業經營。」而「休閒農業輔導辦法修正案」第三條第二款(農委會,1999)規定「休閒農業區係指經依本辦法規劃為供休閒農業使用之地區」;第四條第四款則規定休閒農業區「土地全部屬非都市土地者,面積應在五十公頃以上;全部屬都市土地者,面積應在十公頃以上;部份屬都市土地,部分屬非都市土地者,面積應在二十五公頃以上。」從服務業的觀點言,「休閒農業」為在農業生產或農業生活環境中所從事的一種休閒服務業(蕭崑杉,1991:141);因此,休閒農業是屬於一種產業,也就是休閒農場所經營的核心事業。而從農場經營管理的觀點,陳昭郎(1996:6)認為「休閒農業可以說是為改善農業生產結構、提高農民所得、繁榮農村社會,所採行的農業經營方式。它一方面繼續維持農業產銷活動,從事農業經營;另一方面則提供遊客休閒遊憩的機會,所以結合了初級產業及三級產業的特性,可說是近年來發展的農業經營新型態」。何銘樞(1996)則指出「休閒農業」可解釋為利用農業產品、農業經營活動、農業自然資源及農村人文資源,增進國民遊憩、健康,合乎自然生態保育及增加農民收益,而促進鄉村發展者。由上述休閒農業的定義,可知休閒農業的範圍(張正英、林敏棋,1997)包括:4(一)生態保育:以自然環境生態保育為經營中心目標者;如有機農園、自然生態保護區等。(二)農園體驗:以經營果園、茶園等提供民眾參觀、採購、及實際參與生產、加工作業者;如各地之觀光果園、茶園均是。(三)森林遊樂:將栽植之森林轉而作為休閒遊憩活動用途者;如東勢林場、惠蓀林場等。(四)漁業風情:即利用水域資源發展水上遊憩、漁業體驗或漁業文化教育活動者;如釣魚場、潛水、漁村生活體驗等。(五)牧場風光:以飼養禽畜並規劃提供遊客體驗放牧、擠牛(羊)奶、或剪羊毛等之畜牧場;如澳洲、紐西蘭之休閒牧場及通霄之中部酪農村等。(六)鄉土民俗:利用農村特有之鄉土文化及風俗節慶作為吸引遊客休閒之活動內容者;如本省原住民之豐年祭、鹽水蜂炮、府城采風、鹿港古蹟巡禮及農家生活體驗營等。(七)教育農園:以農業生產為主兼具教育民眾功能者;如市民農園、親子農園、藥膳農園及自然教室等。(八)民宿農莊:於農村地區規劃具有傳統農莊特色之建築務提供民眾遊憩、住宿並提供鄉土餐飲者;如自然休養村、民俗村等。至於「休閒農場」之定義,「休閒農業輔導辦法修正案」第三條第三款(農委會,1999)規定「休閒農場係指經主管機關輔導設置經營休閒農業之場地。」第九條「休閒農場依使用性質,得分為農業經營體驗分區(面積不得少於90%)及遊客休憩分區(面積不得多於10%)。」第十條「凡從事農業經營之農民、法人農場、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得設置休閒農場,…」二、休閒農場的經營型態國內休閒農業在短短二十年間蓬勃發展,儼然形成我國加入WTO之際,台灣農業經營之主要型態之一。探究其原因,乃因供給面與需求面之相互配合;以需求面而言,由於經濟發展,帶動國民所得快速增加,導致個人可支配所得提高,及工商業自動化,隔週休二日制度的實施,國民休閒時間增多,是造成國內休閒人口竄升的主因。另外都市化的結果,相對增加公園綠地需求,使得農村休閒活動與設備顯5得珍貴;而交通事業的發達與傳播媒體的宣傳,更提昇了休閒旅遊的機動性及普遍性,這些都是影響消費者對「休閒農業」的需求大幅增加的因子。而在供給面來看,本省素以美麗寶島自許,氣候宜人,農業區除適於產業經營,休閒農業更是農業面臨轉型之際,農民結合產銷與休閒旅遊,試圖改善農家生活的另一最佳選擇;另外,政府及農政專家的主動積極輔導,辦理各項講習訓練與推廣宣導,也直接或間皆助長了「休閒農業」的興起。由以上分析可知,台灣的休閒農業在供給與需求之相互充分配合下,已具有良好的發展條件;至於目前國內休閒農業的經營型態,可以農場經營內容及農場主的身分,區分為下列六種型態(江榮吉等,1994):(一)產物利用型:如早期推廣之觀光果園、觀光茶園等,這類農場規模通常較小,農場主以個人為主。(二)景觀利用型:這類農場以提供當地天然景觀、及寧靜宜人的環境;如金瓜石雲山水山莊,台東縣台糖休閒農場。(三)以現代遊樂設施配合農村生產參觀型:如台南縣農會經營的走馬瀨農場。(四)提供廣大空間配合農牧生產型:如新光集團所經營得花蓮平林農牧場,及苗栗通宵的中部酪農村飛牛牧場等。(五)提供水產養殖、箱網漁撈等生產體驗型:如彰化縣芳苑鄉的漢堡濱海休閒農場。(六)以提供農村文物的社區發展型:如台中縣外埔鄉;及苗栗縣南庄鄉東河村的三角湖休閒中心。另據鄭健雄(1998a)依休閒農場「經營主體」之不同,分為:獨資經營之家庭農場,公司經營之公司農場,農民團體經營之農會附設農場,政府機關(行政院退輔會)經營之公營農場等四種。以上是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民國八十二年所規劃並輔導的31個休閒農場的主要經營型態。本文因限於時間、能力及資料搜集,將以「休閒農業輔導辦法修正案」第十條之個別農民經營之休閒農場為主要探討範圍,而未涵蓋其他經營主體或觀光果園、市民農園等範疇。三、休閒農場經營發展過程6本省自六○年代末期,由於農業產值開始萎縮,農家所得遠低於非農家所得,造成農業經營及農民生活若干問題;農政單位便積極力求改善農業結構,尋求新的農業經營型態,以期農業產業的穩定與發展。因此,部分有識之士便設想利用農業資源結合遊憩觀光以吸引外來遊客消費享受田園之樂,並促銷農產品,提高農民收入。自此,在社會環境及政府單位的相互拉抬之下,台灣的休閒農業於焉興起。期發展過程,學者(鄭政宗,1998)以時間年代、經營方式及輔導措施區分為下列階段:(一)自發階段:(民國六十九年以前)苗栗大湖及彰化縣田尾等地的農民以自有農場為單位開放給一般社會大眾到農場採摘、品嚐、賞花及購買農產品;此階段農場經營者主要目的為一方面拓展農場經營業務項目,另一方面藉由農產品的直銷,以提高經營所得。因此,此階段為台灣休閒農業發展之萌芽期。(二)合作階段:(民國六十九年---七十五年)民國六十九年台北市農會及市政府、學者共同推展「觀光農園推展計劃」,首先在木柵區指南里組訓五十三戶茶農,稱為「木柵觀光茶園」,開啟台北市「觀光茶園」之先例,受到農民及各界的重視與肯定。民國七十一年,台灣省政府鑒於台北市「觀光茶園」之成功發展經驗,開始執行「發展觀光農業示範計劃」。自七十一年至七十八年間,輔導設置觀光農園之地點、面積、種類、及規模均不斷成長;總共輔導觀光農園面積包括十四縣,四十二鄉鎮,二十二種農作物,超過1,000公頃。此時期的觀光果園數量如雨後春筍般快速增加,如台北市木柵「觀光茶園」、台中豐原的公老坪觀光果園,並經由個別農場逐漸形成區域性觀光帶,奠定了本省休閒農業發展的基礎。(三)公共團體階段:(民國七十五年—七十八年)民國七十五年開始出現所謂休閒農場、森林農場及自助耕種農園等,經營主體大都是公共團體,如農會、公家機構等,其經營都具相當規模,如彰化縣農會的東勢林場、台南縣農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