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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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页码:1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实施意见【文件号】湘劳社政字[2005]31号【颁布部门】湖南省其他机构【颁布时间】2005-12-30【实施时间】2006-01-01【时效性】有效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推动企业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发展的劳动保障长效管理机制,营造良好的劳动保障法制环境,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和要求,决定在全省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全面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行使国家劳动保障监察权,通过实施监督检查及其他途径采集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信息,建立档案,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企业分别认定为不同的信用等级,实行分类监管的一种制度。建立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劳动保障行政管理方式的重要举措,是劳动保障工作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对于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提高企业劳动保障的法制观念,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坚持执政为民的高度,提高认识,全面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当前页码:2 。  二、做实基础工作,建立企业劳动保障诚信档案。  做好信息采集和更新,建立企业劳动保障诚信档案,是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基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运用日常行政管理的巡视检查,投诉举报专查,专项检查以及审查企业依法报送的书面材料等多种形式,准确掌握各类企业劳动保障诚信信息。要将企业劳动保障诚信信息系统列入“金保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快建设统一的覆盖所有劳动保障业务的劳动保障数据中心,建立相应的企业劳动保障诚信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鼓励企业主动申报自身的信用信息,注意与工商、劳动安全、卫生等有关行政部门积极配合,实施企业诚信信息共建共享、互联互通、形成互动。  三、创新管理方式,开展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  开展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是劳动保障行政管理方式的创新,是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着力点。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按年度进行,一年评价一次。评价工作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统一标准、统一程序进行。对企业劳动保障诚信情况,要实行动态、分类监管,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受益机制。为此,省厅研究制定了《湖南省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试行办法》(附),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细则贯彻执行。  四、加大普法教育,营造企业讲诚信的良好氛围。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工作中,要大力宣传国家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推行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意义,促使企业守法经营、规范用工。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表彰诚信企业,批评失信行为。既要树立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先进典型,推广其先进经验;也要严厉惩戒失信企业,起到警示作用,以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加强组织协调,确保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顺利推进。当前页码:3   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领导要高度重视,把推行劳动保障诚信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抓好抓实。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搞好内部的配合协调,成立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定委员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管领导,法制、就业、培训、劳动工资、劳动保障监察、社会保险等机构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承办等级评定日常事务。要加强与总工会、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密切协作,建立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的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工作机制,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附:湖南省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试行办法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湖南省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促进企业树立企业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依法掌握的企业劳动保障诚信信息,建立档案,并根据国家规定的劳动保障基本标准和相关要求,将企业评定为不同的劳动保障诚信等级,并实行分类监管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省、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管辖规定,对管辖的企业进行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企业劳当前页码:4 动保障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按年度进行,每年进行一次。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执行统一的标准和程序。  第六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将劳动保障诚信信息系统列入“金保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企业劳动保障诚信信息数据库,实行网上公示用人单位守法诚信等级信息、网上审查用人单位报送的材料、网上通报对用人单位失信惩戒和守信奖励的情况。  第七条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的内容:  (一)制定和履行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招用人员和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三)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四)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建立、运行情况;  (五)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遵守最低工资规定情况;(六)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八)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九)遵守职业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情况;  (十)工会组织建立的情况;当前页码:5   (十一)执行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第八条劳动保障诚信等级分为A、B、C三级,A级为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B级为劳动保障诚信合格企业,C级为劳动保障失信企业。其评定标准分别为:  (一)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对诚信等级内容进行逐项评定,均未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1、参加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合格;  2、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健全、内容合法;  3、遵守招用劳动者各项规定;  4、依法与全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5、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6、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及国家有关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报酬的各项规定;  7、遵守国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  8、遵守国家职业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相关规定,技术工种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9、依法落实各项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10、年度内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或虽有举报投诉但经查实无违法行为;年度内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举报投诉专查均未发现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当前页码:6   11、年度内无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的集体上访事件发生;  12、工会组织健全,并签订集体合同。  (二)劳动保障诚信合格企业:对诚信等级评价内容进行逐项评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评定为合格企业。  1、发现2项以下(含2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且企业已主动纠正或根据指令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未给予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  2、虽然发现有3项以下(含3项)违法行为,但情节均显著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且企业能够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执法。  (三)劳动保障失信企业:对诚信等级内容进行逐项评定,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失信企业。  1、有3项以上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理或处罚的;  2、非法招用、介绍童工或强迫劳动的;  3、严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规定的;  4、发生涉及5人以上的拖欠工资举报投诉案件或拖欠工资数额较大的;  5、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严重的或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6、无理阻挠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当前页码:7   7、因违法行为导致集体上访或罢工等突发性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8、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仍拒不执行的;  9、发生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第九条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按下列程序进行:  1、企业申报。每年5月份前企业填报上年度《湖南省用人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度书面审查表》(附件一),同时,填报《湖南省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申请表》(附件二)。  2、初步审核。各级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委员会办公室(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评价标准和掌握的劳动保障诚信信息,对企业申报情况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和建议。  3、征求意见。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委员会办公室征求、汇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相关业务机构对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定的意见。  4、等级评价。召开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委员会会议,评定等级。  5、社会公示。通过新闻媒体或劳动保障网向社会公示拟评定等级名单,公布监督电话。异议期10天。对有异议的,应进行复审。  6、公布结果。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复审的评定结果,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新闻媒体或劳动保障网上公布。对评定的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统一在省劳动保障信息网公布。  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不同诚信等级的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当前页码:8   (一)对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匾牌;在无举报及投诉前提下,免下年度劳动保障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以自查为主;优先取得与劳动保障有关的评优资格。  (二)对劳动保障诚信合格企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给《劳动保障诚信合格企业》证书,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正常管理和执法检查,帮助其提升劳动保障诚信等级。  (三)对劳动保障失信企业,劳动保障部门将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实行跟踪监督,每年安排不少于两次的巡视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负责人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相关知识培训。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部门对已评定诚信等级的企业实行跟踪评价、动态管理。  凡企业有应降级的情形时,按规定起降低其诚信等级,摘除《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匾牌,或收回《劳动保障诚信合格企业》证书。  凡企业符合升级条件时,按规定提升其诚信等级。  第十二条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实行书面审查和进行诚信等级评价,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牵头组织有关业务机构联合进行。  第十三条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报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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