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令发布时间:2011-08-08字体:【大中小】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湖南省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4日省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省长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湖南省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优化国有资源配置,提高国有资源使用效益,规范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源收入流失,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主管部门。行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指依法履行国有资源管理职能、代行国有资源管理权的单位(不含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开发利用国有资源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出让、出租国有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经营权、使用权等取得的收入。第五条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一)国有土地、江河湖泊、水资源、地热使用权出让、出租等有偿使用收入;(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三)世界自然文化遗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政府投资建设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及有偿使用收入;(四)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五)政府投资建设公共设施的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有偿使用取得的收入;(六)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公共场地舍得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七)利用政府信誉和政府所拥有的信息、技术等资源取得的收入;(八)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第六条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统筹安排;有法定专门用途的应当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国有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任何单位不得坐收坐支、截留、挤占、挪用或者擅自减收、免收、缓收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鼓励依法履行国有资源管理职能、代行国有资源管理权的单位利用闲置国有资源进行有偿使用,增加有偿使用收入。依法履行国有资源管理职能、代行国有资源管理权的单位利用国有资源进行有偿使用的,应当坚持合理开发与保护并重,实现国有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第八条开发利用国有资源应当遵循有偿使用、市场配置的原则。依法出让、出租国有资源经营权、使用权的,应当通过公开方式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其价值,在依法设立的交易机构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出让、出租对象。第九条单项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属于全省范围内统一实施的,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源相关管理部门制定;属于市州、县市区范围内实施的,由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有资源相关管理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国有资源相关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依法履行国有资源管理职能、代行国有资源管理权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管工作,如实提供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收支情况和资料,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收取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全额缴入国库:(一)向缴款人开具合法有效票据;(二)缴款人持合法有效票据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缴纳资金,通过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将应缴资金全额缴入国库。第十二条依法履行国有资源管理职能、代行国有资源管理权的单位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及自制票据、作废票据等非法票据收取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不得擅自设立收入过渡账户或者将单位基本账户和其他账户作为收入过渡账户征收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不得将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直接抵顶单位支出。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入库、支出和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未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资金的追缴违法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由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坐支收支、截留、挤占、挪用或者擅自减收、免收、缓收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二)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及自制票据、作废票据等非法票据收取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三)擅自设立收入过渡账户或者将单位基本账户和其他账户作为收入过渡账户征收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四)将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直接抵顶单位支出的。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有偿使用收入流失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主题词:资源管理令抄送: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委各部门,省军区司令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7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