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湘政办发〔2006〕3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厅《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和《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交通厅制定的《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和《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七月十日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省交通厅二○○六年六月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十一五”干线公路建设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目标的顺利完成,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涉及的建设工程,是指列入省“十一五”干线公路建设规划的项目。第三条干线公路建设工程,享受省重点建设项目相关优惠政策。第四条干线公路建设工程的基本原则:统一规划、优化设计、分级负责、定额投入、严格管理。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第五条干线公路建设由省和市州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第六条省负责干线公路建设规划、制定技术政策、前期工作管理与审批、国家和省投入资金的筹措、年度计划安排、施工许可的审批、竣工验收、资金监管和目标考核。第七条市州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干线公路建设工程的责任主体,负责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批准(认可)项目业主、年度计划申报、项目自筹资金筹措落实、征地拆迁、项目实施管理。第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准(认可)的公路交通管理机构或其他机构为干线公路建设的项目业主。项目业主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实施管理。第三章计划与前期工作管理第九条各市州交通部门根据省整体要求和本地区的实际,编制本地区干线公路建设“十一五”规划报省交通厅。省交通厅结合全省干线公路实际情况,围绕“十一五”干线公路建设的目标任务,拟定“十一五”干线公路建设规划,经省发改委会审后联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规划外的项目不得纳入建设范围。第十条列入干线公路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项目视同省已批准立项,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第十一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由市州负责组织。工可报告由市州发改委报省发改委审批(由省交通厅提出审查意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按照现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由市州交通局报省交通厅审批。第十二条各地按现行计划管理程序上报干线公路建设年度计划,经省交通厅审定后报省发改委审批下达。上报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纳入五年规划的项目;2、项目前期工作已经完成,具备开工条件;3、项目业主明确,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第十三条省交通厅依据规划,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及资金筹措情况,安排年度计划。对市州辖区内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筹措有力、进度快、质量好的,省将优先考虑安排规划内其他干线公路项目的投资计划。第四章设计第十四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一般实行一阶段设计,对于方案复杂、技术难度大的项目应采取两阶段设计。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认真贯彻交通部提出的“六个坚持、六个树立”设计新理念,按照《湖南省公路建设工程前期工作技术指导意见》,体现“沿着老线行,基本达标准,设计要灵活,路面要平整,环境要友好,安保不能省”原则,实现“安全、环保、节约、实用”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一般应尽可能利用现有公路进行建设,达到二级或三级公路技术标准,设立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对利用老路路段要有详细的施工组织方案并确保道路交通畅通。第十六条严格勘察设计管理,凡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应进行招标。勘察设计招标经批准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招标文件、招标评标报告由项目法人通过各市州交通局向省交通厅报备。第五章项目组织实施第十七条市州人民政府作为本地区干线公路建设工程的责任主体,要根据各自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加强干线公路建设工程管理,确保工程顺利实施。第十八条项目管理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第十九条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投标由项目法人组织实施,原则采取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评标方式。招标文件、招标评标报告由项目法人通过各市州交通局向省交通厅报备。第二十条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向市州交通质量监督部门申请质量监督。第二十一条干线公路建设工程要建立健全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工程质量必须全部合格,力争优良工程。对于重大质量事故实行报告制度。第二十二条干线公路建设工程要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做到以防为主,建立安全生产预案,重大安全事故实行报告制度。第二十三条各地应严格控制项目建设规模和标准,不允许擅自改变工程建设规模和标准。凡涉及工程建设规模和标准变化的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第二十四条项目法人应加强工程变更管理,严格控制投资规模。参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湖南省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规定》(湘交基建字〔2003〕166号)以及《湖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湘交基建字〔2005〕517号),由各市州交通局制定变更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干线公路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参照《湖南省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湘交计统字〔2005〕67号)、《湖南省公路工程工程计量支付实施办法(试行)》(湘路工程字〔2005〕290号)执行。第六章建设资金筹集与管理第二十六条“十一五”干线公路建设严格实行省定额投入,其余资金由市州自筹。超概算资金一律由市州政府自行筹措解决。第二十七条省定额投入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补助资金、省交通建设资金、省统贷资金等。省统贷资金通过设立(或调整)干线公路收费站点收费偿还。市州自筹资金来源:市州各级政府财政安排资金或其它资金。干线公路建设应认真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第二十八条对已经列入计划的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省根据各地的经济状况、公路等级标准分不同类别定额投入。省定额投入标准:1、长株潭地区(其中长沙市继续实行包干返还政策)二级及以上公路12米及以上、10米、8.5米路基宽度每公里分别为25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三级公路8.5米、7.5米路基宽度每公里分别为150万元、100万元;2、湘西地区及国、省贫困县二级及以上公路12米及以上、10米、8.5米路基宽度每公里分别为350万元、300万元、250万元;三级公路8.5米、7.5米路基宽度每公里分别为250万元、200万元;3、其他地区二级及以上公路12米及以上、10米、8.5米路基宽度每公里分别为300万元、250万元、200万元;三级公路8.5米、7.5米路基宽度每公里分别为200万元、150万元;三级及以上公路的特大桥、大桥、隧道(按路基相对应的桥梁隧道宽度)每平方米分别为:3500元、3000元、2500元。第二十九条省定额投入项目的资金只能用于项目支付工程款,不得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不得用于项目的征地拆迁。第三十条严格执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专项资金。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督。省投入建设资金的拨付和管理由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各市州交通局于每月的28号将工程进度月报表报送省交通厅和省公路管理局。第七章交工、竣工验收第三十二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进行交工、竣工验收,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竣工验收由省交通厅组织或委托省公路管理局组织。第三十三条项目法人应根据批复的工期合理组织施工,适时组织交工验收,未进行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正式开放交通。第三十四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缺陷责任期为两年;缺陷责任期满,项目法人应积极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及时向省交通厅申请竣工验收。第三十五条对于公路建设里程小于20km或总投资小于5000万元的小型项目,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第八章目标考核管理第三十六条为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及项目法人的工作积极性,更好地完成干线公路建设目标任务,省交通厅制定《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建立目标考核制度。第三十七条省交通厅根据《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定期对各市州干线公路建设工程任务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完成目标较好的单位及先进个人予以奖励,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及个人给予相应处理。第九章其他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