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录1、资兴市旅游局简介…………………………………………………………32、资兴市旅游局主要职能……………………………………………………33、资兴市旅游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安排……………………………………54、资兴市旅游局机构设置及岗位职责………………………………………65、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76、《旅行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修定)……………………187、旅行社出境旅游服务质量标准…………………………………………468、导游服务质量标准………………………………………………………559、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工业旅游示范点检查标准(试行)…………6810、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8211、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8512、风景名胜区条例…………………………………………………………8713、旅行社管理条例…………………………………………………………99-2--3-资兴市旅游局简介资兴市旅游局成立于1987年。2002年机构改革,旅游局归口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管理,加挂资兴市风景名胜管理局牌子,属财政全额拨款行政单位。内设办公室、规划财务股、市场开发股三个股室和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从业人员培训中心两个二级事业单位,主管全市旅游工作和风景名胜工作。2005年度被评为郴州市旅游信息综合工作、旅游教育培训工作先进单位,获郴州市旅游工作目标管理二等奖。2006年度被评为郴州市旅游市场开发工作、旅游行业管理工作先进单位,获郴州市旅游工作目标管理二等奖,我局质监所被评为湖南省“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单位”。2007年度被评为郴州市旅游工作目标管理一等奖,郴州市旅游教育培训工作、旅游统计工作、旅游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获资兴市优秀领导班子荣誉称号、资兴市招商引资先进单位。资兴市旅游局主要职能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旅游行业和风景旅游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章并监督设施。编制全市旅游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拟定全市国际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全市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4-重大促销活动,组织指导全市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促进和引导旅游业利用外资和社会投资工作。对风景旅游区的资源保护、规划、开发、利用和经营活动实行统一管理。2、培育、完善和发展国内旅游市场,研究拟定我市发展国内旅游的措施并组织实施。3、组织全市风景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和行业规划工作,指导协调旅游区的规划编制和开发建设,组织实施出国旅游和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旅游及边境旅游的政策规定;负责全市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旅游统计工作。4、组织实施各类风景旅游区(点)、度假区及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审核报批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推荐报批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和指导旅游设施定点工作;组织实施旅游饭店星级标准和星级评定与复核工作;指导规划全市旅游安全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5、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组织指导执法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旅游违法案件,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6、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和组织全市旅游人才培训规划,指导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和等级考试认证的有关工作,指导全市旅游行业的行风建设。7、负责全市各级风景旅游区内各类建设的立项、选址和审批工作;组织协同有关部门对新建旅游项目进行审查、论证;负责新办旅游企业的审批、报批工作。-5-8、负责国家、省、郴州市、本市下达的旅游事业发展资金的投向和立项审批;管理和监督局属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9、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全市范围内从事旅游经营的单位、个人进行审查,按管理权限,报批、颁发旅游经营许可证。10、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资兴市旅游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安排朱群山:局党组副书记、局长主持全盘工作,联系办公室和财务工作,联系东江湾水上休闲乐园、东江湖景区门楼配套项目建设项目。李飞桥:局党组书记主持党务工作,分管旅游规划、招商引资、东江湾创国家AAAA级旅游区和办公室工作,联系政工、综治、安全、执法、计划生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联系回龙山、东江湖生态园、大王寨旅游开发项目、八面山旅游开发项目。廖建良: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财务、市场营销(含旅游网站管理)、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旅游投诉、旅游风景名胜执法工作,联系东江湖华天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6-联系白廊门楼、五岛一村开发项目。李琳红: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分管纪检监察、旅游行业管理、旅游统计、教育培训、计划生育工作工作、女工委,联系世外桃园、寿佛寺、湘南植物园、千福塔项目。欧朝明:局党组成员、工会主席分管工会、政工、安全生产、综治、维稳和信访工作,联系东江湖国际生态休闲园项目、农村基层基础建设和小康村建设工作。资兴市旅游局机构设置及岗位职责一、办公室负责公文处理、档案管理、信息管理、综合协调;办理建议提案和来信来访;组织会议、督办督查;组织有关综合性报告、文件的起草;负责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负责机关行政后勤;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二、规划财务股负责对全市旅游业实施行业管理;负责旅游行业标准、服务规范的制定和推广工作;指导旅游景区(点)、旅游涉外宾馆饭店的各项定级评星申报审批工作;负责制定风景旅游资源保护、开发、利用措施、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总体规划、详规设计和年度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景点景区开发项目的立项、选址、申报、审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规范和管理全市旅游从业单位、个人的经营行为,按管理权限,报批颁发旅游经营许可证;参与旅游项目和景点景区工程的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负责-7-管理局属国有资产并保值增值;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劳动、人事管理。三、市场开发股负责旅游市场开发和全市旅游宣传促销计划的制定并组织实施;负责落实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旅游市场开发的决策和措施;负责风景旅游资源普查、客源市场调查、旅游统计和上报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旅游商品的开发。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人员编制在机关行政编制总额之内。四、二级机构(一)资兴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加挂“资兴市风景旅游执法队”牌子)主要职责是:负责旅游行业和风景旅游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执法工作;负责对旅游服务质量和旅游安全实施监督和管理,负责处理游客投诉;根据委托授权(二)资兴市旅游从业人员培训中心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旅游行业从业人员的技术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旅游行业岗位资格考试考核工作。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于1997年4月2日经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8-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九七年四月二日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1997年4月2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旅游业的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交通、住宿、餐饮、购物、文化娱乐等服务的行业。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经营和旅游管理以及进行旅游活动的,均须遵守本条例。-9-第四条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并重,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在有利于环境保护、文物保护、风景名胜保护的前提下,开发旅游资源,确保旅游业与相关行业的协调发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资源条上制定旅游业发展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加强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景点的建设,鼓励和扶持旅游业发展。鼓励国内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商依法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并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旅游管理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应当根据旅游资源的优势和特点,加强对外宣传,提高重点旅游景区的知名度;完善旅游服务体系,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开发旅游产品,丰富旅游文化生活;教育旅游从业人员树立信誉第一、质量第一、服务第一的观念,创造良好的旅游环境。-10-第八条对保护和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在旅游经营、管理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旅游者第九条旅游者的俣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条旅游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人身、财物的安全得到保障不受侵害;(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服务方式,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三)了解旅游服务的内容、项目、规格、费用等真实情况;(四)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五)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11-(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秩序和有关旅游安全、环境卫生规定,履行旅游合同或者约定,爱护旅游资源和设施,尊重旅游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第十二条建立旅游投诉制度。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向旅游经营者要求赔偿,可以向旅游经营者所在地、侵害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对旅游者提出的赔偿要求和投诉,应当认真对待,及时处理。被要求赔偿的旅游经营者在五日内答复旅游者;受理投诉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在十日内向旅游者作出答复。第三章旅游经营者第十四条本条例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包括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商店、旅游车船公司和服务公司、旅游文化娱乐场所和度假区(村)、旅游景区(点)管理机构等以及个体经营者。-12-旅游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经营资格,方可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第十五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或乾约定的服务范围和标准提供服务。第十六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服务收费标准,明码实价,保证服务质量。旅游经营者不得擅自提高旅游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强帛旅游者参加其不愿意参加的旅游项目,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旅游商品和服务项目,不得强制旅游者购买旅游商品,不得欺诈、勒索旅游者的财物。第十七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旅游安全设施、设备,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物安全。高空旅游设施和惊险旅游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安全规定和标准。旅游经营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旅游者输旅游意外保险。-13-第十八条旅游者的人身、财物安全受到严重侵害时,旅游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救护或者帮助查找,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九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从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旅游业从业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奉公守法,热心为旅游者服务。第二十条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旅游经营者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有关部门强行推销其指定的商品,有权拒绝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收费和摊派。第二十一条旅行社接待国内外旅游团、组时,应当与旅游团、组签订书面合同。旅行社不得委托旅行社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代理经营旅游业务,不得超越经营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第二十二条旅游景区(点)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旅游景区(点)的管理,-14-保持旅游设施完好,保持景区(点)内清洁卫生,为旅游者提供安全、文明、卫生、优美、便利的旅游环境。第二十三条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