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辰州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黄金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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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共10页,第1页湖南辰州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黄金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经2009年9月23日公司二届六次董事会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黄金套期保值业务的经营行为和业务流程,防范交易风险,确保金融资产和套期保值资金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自营范围内的黄金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公司在从事含金原料收购、合质金收购和自产金生产时,以不超过实际黄金收购量或生产量的现货规模,通过期货交易、现货延期交易等方式预先以合适的价格卖出黄金套期保值合约,然后通过对冲、现货黄金交割或其他董事会批准的方式等,以锁定利润,规避黄金价格风险的经营行为;或以黄金租赁方式,根据公司特定期限内预计可实现的黄金产量,在适当黄金价格时,向银行租入适量黄金供需差额,通过现货方式投放市场,在租赁期满前以自产黄金归还银行,并按照约定支付租息,以提前锁定利润,规避黄金价格在未来出现剧烈波动甚至大幅下跌风险的经营行为。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从事境内期货交易所交易的共10页,第2页黄金期货品种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现货延期交易品种,或者董事会批准的其他方式和品种。第三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从事自营范围内的黄金套期保值业务时,应遵循本制度。套期保值业务部门和从事自营范围内的套期保值业务的控股子公司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业务流程。第四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只能以规避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定:(一)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只能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二)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所需的原材料;(三)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持仓量应不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四)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签订现货合同后,相应的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五)应以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六)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共10页,第3页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七)开展黄金租赁业务的品种仅限于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的标准一号金、二号金;(八)公司应具有与开展黄金租赁业务相匹配的银行授信额度,并严格控制该授信额度规模,不得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第五条代理业务按代理交易程序办理。第二章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规定第六条公司根据每一年度黄金自产计划和预测的黄金产品价格趋势,制定出年度黄金套期保值业务方案,方案包括交易品种、交易方式、期间、套期保值总量、价格区间、资金规模、风险分析及控制措施等,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年度套期保值方案中不包括公司在对外收购含金原料和合质金时所涉及的黄金产量需要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第七条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组织成立公司黄金业务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是实施公司年度套期保值方案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黄金套期保值业务的方针与策略,具体组织实施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年度黄金共10页,第4页套期保值方案,批准套期保值业务部门套期保值业务申请、套期保值方案具体实施计划与资金使用计划(包括银行授信额度),审查批准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业务流程,定期检查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第八条公司销售部负责拟订公司年度黄金套期保值方案,制订套期保值方案具体实施计划、实施细则、业务流程,负责黄金套期保值的日常交易与结算。销售部应按不交叉原则设立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员岗和交易结算岗。交易员必须取得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员资格证书且为公司销售部门正式聘用的员工,在从事期货交易时还须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交易结算岗负责自营账户的交易确认、交易结算,根据交易保证金和清算准备金的情况,不足时要及时办理手续,要求财务部补充保证金,以避免违约情况的发生。第九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财务部应按不交叉原则设立套期保值资金管理岗和核算岗,可由财务部相似职能岗位兼任。资金管理岗负责套期保值资金审核与调拨及对每日浮动盈亏情况进行监督,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核算岗负责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会计核算与帐务处理。第十条原料部从事含金原料和合质金收购时原则上须通过套期保值方式予以锁定利润。共10页,第5页第十一条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员必须按照公司批准的套期保值实施计划进行交易和操作。第三章套期保值交易流程第十二条销售部应加强对市场状况的分析,及时制订公司自产金套期保值交易计划和实施方案(包括卖开仓、买平仓、现货申报中立仓等)。自产金套期保值交易计划和实施方案、套期保值业务部门套期保值申请经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由销售部操作。第十三条原料部应根据公司含金原料和合质金的收购计划进行原料收购,在正式签署原料收购协议前,应根据原料收购数量和价格等情况提前与销售部沟通,并向销售部门提出套期保值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原料部门和销售部门以同时等量反向交易方式进行原料收购和卖出套期保值合约,上述交易过程和记录应进行备案,做到有据可查。第十四条申请套期保值交易,要填写《套期保值申请(审批)表》,也可通过会议或电话等方式,须留有备查记录。第十五条套期保值的持仓量须控制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共10页,第6页审定的标准和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的额度内。第十六条套期保值交易使用上海黄金交易所的Au(T+D)、Au(T+N1)、Au(T+N2)合约,或者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起始方式为卖开仓,终止合约方式为买平仓、实物交割或申报中立仓交割等,开平仓指令均须报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批准。第十七条获批准的套期保值交易额度不得重复使用。第十八条财务部负责在开展黄金租赁业务的银行完成授信(保证金)、开户等手续;第十九条销售部根据对市场状况和公司供应状况的比较分析,制定公司黄金租赁业务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经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批准后,由财务部向银行提出黄金租赁需求以及询价,包括:数量、品种、期限等。银行在核实企业信用状况(或保证金状况)后向公司报价,双方达成初步租赁意向。银行扣减公司相应授信额度或收取相应保证金后,与公司签署正式租赁合同,明确具体细节,并完成交易证实。如双方未能签署最终黄金租赁合同,银行根据合同义务条款,及时退还企业相应授信额度或相应保证金;第二十条黄金租赁起息日,销售部负责与银行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仓储系统完成黄金物权转移;销售部负责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进行所租赁黄金的现货交易或者负责完成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清算;共10页,第7页第二十一条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申请提前归还所租赁的黄金,租赁费率按照黄金租赁合同中规定提前归还的费率执行。如租赁的黄金数量较多,一次性提前归还确有困难,财务部负责与银行协商,在租赁合同到期日前分次全部还清。到期日或提前归还时,财务部负责向银行提出归还申请,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仓储系统完成黄金划转;第二十二条黄金租赁到期日或租赁合同项下的所租黄金全部提前归还日,销售部负责核算应支付的租赁利息,并向财务部提供相关会计核算依据,由财务部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后向银行支付租赁利息。第四章套期保值的监督与风险控制第二十三条上海黄金交易所对公司提供的有关生产经营状况、资信情况及市场交易的行为进行调查和监督,公司及相关部门应予协助和配合。第二十四条公司审计法律事务部应按照套期保值业务岗位不交叉原则设立套期保值风险管理员岗位,风险管理员的主要职责为:1、制定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有关风险管理政策和管理工作程序;2、监督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共10页,第8页险管理工作程序;3、审查套期保值业务开户情况;4、核查交易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计划;5、对套期保值的持仓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6、发现并报告风险事故;7、评估、防范、化解套期保值业务法律风险。第二十五条套期保值业务实行每日内部报告制度。销售部应制作套期保值业务日报表,财务部应配合提供相关资金、财务核算信息,及时向风险管理员和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报告当日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浮动盈亏等。套期保值资金帐户如出现盈余,帐户金额连续5个交易日超过规定限额应将超过部分划入公司指定银行帐户。套期保值资金帐户资金最高限额由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确定。交易员应每日核对交易成交单、套期保值资金帐户交易保证金、清算准备金余额和套期保值头寸,防止出现透支开仓,或被交易所强制平仓的情况发生。黄金租赁合同正式生效后,交易结算员应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相应品种黄金每日收盘价对所租赁黄金进行市值评估,并对所缴纳的保证金或申请扣减的授信额度进行动态管理,如果所缴纳的保证金和申请扣减的授信额度总额低于所租赁黄金市值的100%,应根据租赁合同要求及时办理手续补缴保证金或申请增扣授信额度,以避免违约情况发生。共10页,第9页交易结算员应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一周时,根据公司黄金生产情况及黄金租赁数量,要求生产部门和销售部及时办理手续,存储足额的黄金以备归还银行之用,避免公司在租赁合同到期时,用于清算的黄金数量不足或未按时按照合同约定将黄金归还而可能发生向银行补交租赁费及支付额外违约金的风险。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每季度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每季度、半年度、年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结算盈亏或浮动盈亏情况、风险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下一年度套期保值方案的同时详细汇报上一年度的套期保值业务的开展情况。第二十七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审计监督部门应将开户文件、批准或审批文件、交易原始记录、结算资料、检查记录等业务档案保存至少15年以上。第二十九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全部或部分信息。第三十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套期保值业务发生亏损或者出现浮动亏损占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亏损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时,风险管理员应立即将详细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证券部在2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进行信息披露。共10页,第10页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订时亦同。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湖南辰州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09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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