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湛江市知识产权研究会章程(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湛江市知识产权研究会第二条:本会是由从事知识产权研究的有关人士和单位自愿结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市性、学术性、公益性社会团体,是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第三条:本会宗旨是团结广大知识产权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知识产权学术研究和交流,促进知识产权知识的普及和人才成长,促进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为加速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第四条: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湛江市知识产权局。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湛江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会所在地:湛江市门号,邮编。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围绕知识产权及相关学科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一)、开展理论研究,组织学术活动,提高学科水平,促进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二)、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增强广大群众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三)、表彰奖励优秀知识产权工作者,举荐人才;(四)、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供政策建议,接受委托,承担知识产权鉴定与评估、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任务;(五)、建立知识产权咨询、信息和法律服务机构,推荐和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技术项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六)、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知识产权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七)、编辑出版知识产权出版物;(八)、开展国内民间学术交流和合作;(九)、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十)、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可提出入会申请,经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类。第八条:会员条件:(一)个人会员。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知识产权工作者;获得硕士学位以上者;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二)团体会员。热心知识产权事业,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社会团体。本会与团体会员建立业务联系和相互支持关系。第九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行使监督的权利;(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四)、优先取得本会提供的出版物和资料的权利;(五)、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七)、团体会员通过其代表行使相关权利。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会章,执行本会的决议;(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三)、参加本会活动,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两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二条: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经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三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才生效。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三)、制订和修改章程;(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理事会是本会领导机构。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理事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的职责:(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四)、制订本会工作计划,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指导其工作;(六)、领导所属机构开展活动;(七)、推荐优秀学术论文或者专著,建议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奖励;(八)、筹备下届会员代表大会;(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五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和理事会全体会议休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领导职能。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第十六条: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的成员出席,会议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知识产权领域有较大影响;(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符合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第十八条:担任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般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人数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第十九条:本会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第二十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第二十一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工作机构。各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常务理事会聘任。第二十三条:理事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组织专业学术活动,各专业委员会的主任由常务理事会聘任。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四条:本会经费来源:(一).政府资助;(二)会费;(三)捐赠;(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第二十五条:本会经费专用于符合本会宗旨的活动和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二十六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修改通过后的章程,须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民政局核准后生效,并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第二十八条:会员要求终止本会,本会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人数表决通过,并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由本会法定代表人签署注销登记书,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二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三十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二条:本会章程的制订经2005年理事大会表决通过。附件湛江市知识产权研究会会费缴纳标准会员类别会费/年个人会员团体会员普通理事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常年会费(元)20502005002000注:表中所列各项上不封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