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师范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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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漳州师范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工作条例漳师院[2007]16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课程考核是教学管理中的重要环节之一,考风建设是学校的基本建设之一。健全课程考核管理制度,是保证课程考核工作客观、公正、准确地检验教学质量,从而促进教风建设、学风建设的基本工作,对于严格教学管理秩序,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培养高质量的人才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二条学生应参加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合格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输入教务管理系统,并归入本人档案。学生毕业后由各系输出盖章并交教务处审核后送学院档案室永久保存。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三条课程考核工作在分管教学副院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依据本条例规定组织实施,设立校级主考、副主考、教学督导员、巡视员和系级主考、副主考、巡视员。一、校级主考、副主考、教学督导员、巡视员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任主考,教务处长任副主考,教学督导员、巡视员由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科负责抽调人员组成。校级主考负责学校全面考务工作,副主考协助主考工作。教学督导员和巡视员负责巡视全校各考区,并监督、检查各系的考务组织实施工作。二、系级主考、副主考、巡视员由各系主任担任主考,分管教学副主任担任副主考,教学秘书和教研室主任担任巡视员。系主考负责本系的全面考务工作,系副主考协助系主考工作,要及时发现和解决考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系巡视员应按时到指定的考区巡视至考试结束,并认真填写巡视记录单,考试结束后送系办公室,由系办及时将巡视记录单交教学质量管理科。第三章监考教师第四条学校在职教师是监考教师的基本组成队伍。每位教师都有义务参与2监考工作。监考教师要认真执行《监考守则》。要求做到遵纪、守时、热情服务;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规定地点领取试卷;按规定时间提前进入考场;认真做好学生验证工作,组织学生把书本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远离座位集中存放,并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单;按照要求安排考生座位;考试结束后及时密封试卷并将考场记录单送交所在系办公室。第四章考前动员第五条学校在期末考试前一周内召开校系两级主考、副主考会议,统一学习有关文件和布置考务工作。第六条各系在每学期期末考试前,要认真组织老师学习《监考守则》,组织学生学习《漳州师范学院学生考试纪律与违纪处分规定》(试行)以及学校其它有关规定,作好考前动员工作。第七条各系要求学生在考前组织以端正学风、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在校园内营造一个积极向上的学习和应考气氛。第五章考核方式与考试命题第八条考核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考核方式和成绩记载办法要根据《漳州师范学院全日制本、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提倡教考分离或按照试题库命题。命题办法按照《漳州师范学院课程考试试卷运行管理规定》执行。第十条任课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规定考试范围、复习题或暗示考试内容,不得泄漏试题。第十一条缓考、补考试卷采用原A卷(B卷)或从题库、试卷库抽取,不得随意降低要求。第十二条试卷格式统一按教务处规定的格式进行书写和打印。试卷书写必须字迹清楚、符号规范、避免涂改。试卷要用黑色墨水书写,并尽可能用计算机打印,以便胶印。出卷人必须认真核对试卷,以免错漏。第六章试卷的印刷与传递第十三条学校文印室负责指定专人进行试卷印刷,在期末考试期间,教务处至少指派1人到印刷现场检查、监督印刷过程,文印室必须及时将多余或作废3的试卷和底板进行现场销毁。第十四条试卷印刷期间,除指定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印刷现场。指定的工作人员负责现场管理和记录(包含人员进入的名单、时间)。第十五条试卷印刷完毕,文印室由专人进行装订、包封,并按《试卷送印审批单》中要求的时间与各系教学秘书交接。第十六条试卷交接环节及保管程序:教研室命题后系教学秘书员分管教学副主任审核后文印室印刷后系教学秘书定点分发教研室主任或主考教师定点分发监考人员考试结束主讲教师批阅后教研室、系保存第十七条试卷交接各环节必须办理交接手续。手续包括:清点试卷、加贴封条、交接经办人签收。交接签收单由送(发)卷单位保存。第十八条试卷保管单位,须对试卷上柜加锁。第十九条已批阅的试卷(含空白卷、参考答案、评分标准)由所在教研室保存。未经教务处批准,学生不得查阅试卷。已批阅的试卷须按规定妥善保管。第七章考场组织第二十条学校每学期期末一般安排十天左右的集中复习考试时间进行考试课程的考试,规定每二至三天完成一门课程的考试。考查课、公体课考试和其它形式的考核须在集中复习考试之前完成。第二十一条各系要在考前一个月将考试安排报教务处教务科备案,以便学校检查。第二十二条考场卫生,要求三干净:即抽屉清理干净、桌面擦干净、地面打扫干净。第二十三条考生座位,要求左右拉开距离:活动桌椅单人单桌,固定桌椅行间隔两个座位。第二十四条每个考场按以下标准配备监考人员:考生人数60人以下的考场不少于2人;60人以上90人以下的考场不少于3人;90人以上考场不少于4人。4第二十五条在考试时间内,各系至少安排一名主考或副主考在有关考区巡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第二十六条各系监考老师要及时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考试结束后及时将《考场情况记录表》交系办公室保管备查。如在考试中发现有考试违纪作弊学生,要及时向主考或巡视员汇报,不得私自隐瞒处理。第八章学生考试及违纪处理第二十七条具有学籍的学生有资格参加本校组织的课程考试。第二十八条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持有“漳州师范学院学生证”或身份证等能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学生进入考场后要主动将有效证件放在座位桌面左上角备查。第二十九条学生参加考试必须对号入座。除指定的证件、文具和考试用纸外,其余物品应放在监考老师指定的位置。第三十条学生在考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漳州师范学院考场规则》。第三十一条对违反考场纪律的学生必须严格按照《漳州师范学院学生考试纪律与违纪处分规定》(试行)进行处理。对监考教师违纪者,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第九章试卷评阅及成绩登记第三十二条各教学单位原则上应组织集中评阅试卷。阅卷工作要以教研室为单位组织二人以上集体流水评卷。要提供样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成绩评定要求公正、准确,不打人情分,不准无故扣分,做到“给分有理,扣分有据,宽严适度,标准一致”。要做试卷分析。第三十三条课程考试后的三天内,由任课教师登陆网络选课系统录入学生成绩,打印成绩单一式二份并签名后上交归档(专业课送学生所在系教务员,公共课送教务科)。第三十四条因某种原因造成学生成绩漏登或错登而需要更正者,由任课教师到下载“教师更改课程成绩说明表”,按要求填写更改或补登成绩的原因,并附相关材料。经教师所在系领导签署更改意见,教务分管处长同意后,由教师本人持“教师更改课程成绩说明表”到教务科原始成绩单上更改,同时到学生所在系更改,并在更改的成绩上签字。5第三十五条对学生成绩更改或补登时间:每学期课程结束后至第二学期期中教学检查之前。对因没有及时更改或补登而造成的后果,根据实际情况由责任人承担。第三十六条对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各系教务员要及时通知学生,让学生做好补考的准备。第三十七条各系、教务处对申请缓考者要严格把关。学生因特殊原因需缓考者,应于考前写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系分管教学主任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第三十八条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学校组织缓考、补考。第三十九条学生凡参加缓考、补考的课程学期成绩原则上按该课程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所要求的比例进行计算。第四十条学生的课程学期成绩原则上按所获最高成绩予以登录。第四十一条若学生补考成绩达到及格(60分)或及格(60分)以上,但按比例与平时成绩综合计算后仍不及格(60分以下)者,按及格(60分)予以登录。第十章监考守则第四十二条监考人员要认真负责做好考场的监考工作。监考人员须于考试前十五分钟到岗,清理考场。预备铃响,即考试前五分钟,组织考生进入考室,并认真清点人数,做好学生验证工作。开考前要严肃认真地宣布考场纪律,维护考场的纪律。第四十三条开考前应要求每个学生都做到:(1)将学生证放在座位左上角;(2)学生按规定隔位就座,不合要求的,必须调动座位;(3)除考试准予携带的有关文具外,其余物品应放在监考教师指定位置,不得带入座位。经检查符合考场要求后,再分发试卷。第四十四条发放试卷后,监考人员要严格监考,在考场内不准吸烟、谈笑、不准阅读书报、不准抄题、做题或做其它违反考场纪律事情,不得将试卷传出考场,不得擅离职守。第四十五条监考人员对试题的内容不得做任何解释,但考生对印刷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应予当众答复。6第四十六条监考人员在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可提醒学生,时间一到,应按时收卷。不得擅自延长考试时间。第四十七条监考人员要关心、爱护学生,发现中途生病的学生,应及时通知有关人员陪同到医院治疗;对因病不能坚持考试的,应允许停考,并将名单报送教务处。第四十八条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倾向,可先提出口头警告,对形成作弊事实的要立即指出,同时做好作弊详情记录,并向系主考或巡视员汇报,按规定程序处理,不得私自隐瞒。第四十九条每场考试完毕,监考人员要按时收卷,认真清点试卷份数,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并及时交系办公室保管备查。第五十条监考人员若不能遵守考场纪律,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一章考场规则第五十一条考生应按照考试日程表规定的时间,准时进入考场,按指定座位就座。凡不服从监考教师指挥者,不发给考卷,不准参加考试,该门课程作旷考论处。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准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并作旷考论。第五十二条学生凭学生证参加考试,并要求将学生证放在座位桌面左上角,以便检查。若证件遗失或用其他证件代替的考生必须出具系开具的证明,辅导员签字确认。凡未经监考教师事先允许带入的有关材料、书包等物应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课桌上及抽屉里只准放置考试中准予使用的物品。答卷时要把试卷折叠好,将写好答卷文字的一面朝下置放,不许随意摊放。第五十三条学生应服从监考教师的指挥,保持考场肃静。对试题内容有疑难时,不得向监考教师询问。但遇到不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如分发错误、漏印、字迹模糊等),可举手询问。临时因故需暂时离开考场,应举手示意,经同意后方可行动(同一时间只限一人)。第五十四条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独立答卷,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或不经允许互借文具,不得有偷看、夹带、传递、交换等作弊行为,不得使用任何通讯设备,有带手机的同学在开考前必须关机。学生如有违反考场纪律、作弊或提供作弊条件的,监考教师应当即收回考卷,令其退场,并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五十五条学生在开考1小时后方可交卷离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高7声谈笑。考试终场铃响,所有学生均必须停止答卷,要迅速交卷。交卷时务必认真清理试卷。经监考教师催促仍不交卷者,可拒收其卷,该门课程以零分计。第五十六条学生对监考老师要有礼貌,听从指导。学生如对监考教师某些行为有意见,可在考试结束后,通过组织反映,不得在考场当众顶撞,大声喧哗,以免影响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五十七条监考教师应认真坚守岗位,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考场纪律,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对不遵守考场秩序,违犯考场纪律的行为,应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于考试结束后报告学生所在系办公室,学生所在系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教务处。切实避免失职、渎职现象发生。漳州师范学院二00七年七月五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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