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国际文化教育协会 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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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二公證署證明書澳門國際文化教育協會中文簡稱為“澳門國際文教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InternationalCultureEducational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ICEA”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七年十月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07/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澳門國際文化教育協會章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名稱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文化教育協會”。中文簡稱為“澳門國際文教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InternationalCultureEducational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ICEA”。屬具法人地位的社團,受本章程及澳門有關法律條款管轄;其存續不設期限。第二條——宗旨以立足澳門,輻射全國,影響世界。積極參與國際文化教育交流。弘揚中華文化,促進海內外文化教育為宗旨。第三條——會址本會會址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1287號中福商業中心四樓A座。經本會理事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根據需要可在各地設立分會、辦事處或機構。第二章會員第一條——申請會員條件志願加入本協會,遵守協會章程,熱心國際文化教育事業。第二條——會員權利1.在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2.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3.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監督權。4.自由申請退會。第三條——會員義務1.遵守本會章程。2.執行一切決議事項。3.維護本會合法權益。4.按規定交納會費。第四條——會員退會會員退會,書面通知理事會,交回會員證。第五條——開除會籍1.違反本會章程。2.違反國家及澳門政府有關法律、法規。3.被剝奪公民權利者。第三章組織機關第一條——機關1.會員大會。2.理事會。3.監事會。第一節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二、會員大會選出一名主席、一至三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所組成的主席團主持,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三、主席團主席的許可權:1.主持會員大會。2.檢查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四、副主席協助主席履行其許可權,當主席不能視事時,由副主席履行上款之許可權,直至主席履行許可權為止。五、秘書負責撰寫會議記錄。六、主席團成員任期屆至,在未選新一屆主席團成員前,由現任主席團成員繼續出任主席團工作。(會員大會許可權)會員大會許可權為:1.制定、修改章程。2.選舉和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3.審核和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4.審核和通過本會活動計劃和年度預算。5.決定其他重大事宜。6.解散本會。(召集)會員大會必須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運作)一、首次召集會員大會,出席會員須半數以上方可進行決議。二、第一次召集出席會員不足半數以上,於該次召集所定時間逾一小時後進行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只要有會員出席,會員大會可進行決議。三、會員大會表決,採取每個會員一票的投票方式決定。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外,任何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第二節理事會性質及組成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組織。二、理事會成員必須為單數,經會員大會選出下列成員組成:1.理事長一人。2.副理事長一至三人。3.秘書長一人。4.理事數人。三、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秘書長由理事會成員間相互選出。四、理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許可權)理事會許可權為:1.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2.籌備召開會員大會。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4.決定會員的加入及除名。5.決定其他事宜。(運作)理事會每年召開一至兩次會議,由理事長召集。理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及理事長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任何決議,由多數贊成方得通過。表決票數相等,理事長有權再投票。(理事長的許可權)理事長的許可權為:1.對外代表本會。2.領導理事會的工作。3.召集及主持理事會會議。(副理事長的許可權)副理事長的許可權為:1.協助理事長管理本會事務。2.在理事長缺席或因事缺席時,代行理事長一職。(秘書長的許可權)秘書長的許可權為:1.組織本會年度工作計劃。2.處理理事會其他日常事務。第三節監事會(性質)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由三名成員組成。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發表意見。(組成)一、監事會由下列成員組成:監事會主席一名、監事兩名。二、監事會各成員的任期為三年,並得以連任。三、監事會主席由監事會成員間相互選出。(監事會許可權)監事會的許可權為:1.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2.審查本會帳目,核對本會財產。3.監督理事會的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4.編制年度報告。(運作)1.監事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由監事會主席召集。2.監事會會議過半數成員及監事會主席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3.任何決議,由多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票數相等,監事會主席有權再投票。第四章財產管理第一條——收入本會經費來源:會費、會員或非會員之捐贈、政府或其他機構資助、其他合法收入。本會經費除用作支付本會專職人員工資保險及福利待遇外,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目標,不得在會員中分配。第二條——會費會費的額度和交納方法由理事會規定。第三條——帳目報告本會設置財務開支簿,每年一次由理事會根據上述帳簿報告呈交會員大會。第四條——本會解散後之財產處理本會解散後,財產按會員的決議處理。第五章附則第一條——章程解釋權章程解釋權歸理事會。第二條——章程之修改修改章程在會員大會中進行。本會章程修改,須經會員四分之三票贊同方可通過。第三條——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之罷免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罷免,須經會員之四分之三票贊同方可通過。第四條——本會之解散本會按法律之規定消滅。會員大會有關解散本會之決議,必須由理事會提出動議,得到會員四分之三之贊成票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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