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章广播电视管理第一节《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但未投入使用。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已投入使用。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3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2卫星上行站,已被处罚,又再次投入使用。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6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已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但还未发行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但还未发行的。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的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已发行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已发行的。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的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已被处罚,又再次发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已被处罚,又再次发行。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四)泄露国家秘密的;(五)诽谤、侮辱他人的;(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诽谤、侮辱他人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处罚基准:责令其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诽谤、侮辱他人内容和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处罚基准:责令其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的安全、4荣誉和利益以及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处罚基准:责令其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违规行为尚属首次并及时改正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违规未能及时改正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已被处罚过,再次违反本条款规定的。5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租、转让播出时段,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租、转让播出时段,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租、转让播出时段,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6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时间比例10﹪(含10﹪)以内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时间比例10﹪以上30﹪(含30﹪)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时间比例30﹪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经多次警告,仍违反本条款规定,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7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经多次警告,仍违反本条款规定,且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第四十四条:教育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播放各类教育教学节目,不得播放与教学内容无关的电影、电视片。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播放与教学内容无关的电影、电视片,违规行为尚属首次并及时改正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播放与教学内容无关的电影、电视片,违规未能及时改正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播放与教学内容无关的电影、电视片,已被处罚过,再次违反本条款规定的。8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违规行为尚属首次并及时改正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违规行为未能及时改正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