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制度案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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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制度案例题【案例1】2004年2月7日林某出资5万元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在填写设立申请书时,林某注明其出资为家庭共有财产,并将企业名称定为“A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纠正了林某的错误之后,为其颁发了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该企业为A企业)。林某聘请邓某管理A企业事务,同时规定,邓某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3万元以上的合同必须经林某同意。2005年5月6日,邓某以A企业的名义向甲购入价值4万元的货物,甲不知道林某对邓某权利的限制。2005年10月9日,林某决定解散A企业,经查,A企业资产总计6万元,林某的妻子独立经营一食杂店资产价值2万元,此外,林某别无其它可执行的财产及债权。A企业在解散前欠缴税款1000元,欠邓某工资2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3000元,欠张某10万元债务。回答下列问题:(1)指出林某在填写设立A企业申请时的错误之处,并说明理由。答:林某的错误是他所设立的企业名称中不应使用“有限责任字样”,因为该企业是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及“公司”字样,因为与其责任形式不相符合。(2)邓某在2005年5月6日以A企业的名义向甲企业购入4万元货物的行为对A企业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答:有效。因为甲是善意第三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被聘用人员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说明A企业解散时应以哪些财产清偿债务,按照什么顺序清偿。答:应当先以A企业财产6万元清偿,当A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应以林某的家庭共有财产包括林某妻子独立经营的食杂店价值2万元清偿,因为林某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清偿顺序:①邓某的工资2000元及社会保险费3000元;②税款1000元;③欠张某债务10万元。(4)如果张某的10万元债务不能全部得到清偿,A企业解散后,林某是否还负有清偿责任?答:A企业解散后,张某尚未得到清偿的债务,林某仍有持续偿还责任。但是如果张某在连续五年内未向林某提出偿债请求,林某的偿债责任消灭。【案例2】王某决定出资办一小型食品厂,于是说服全家人,用其家庭财产8万元出资。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时,在投资人栏目中王某注明为个人财产,企业名称为好味食品公司。工商部门指出其中的错误。王某更正后,于2002年2月6日予以注册登记。企业成立后,王某聘请吴某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是吴某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2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王某同意。2002年3月2日,吴某未经王某同意,以好味企业的名义向甲企业购入一批价值2.5万元的劣质货物。吴某受聘好味企业后,一直背着王某从自己与他人合伙开办的糖厂进货,从中获利,直至企业解散时才被发现。2002年9月,好味企业发生亏损,欠乙公司的到期债务无力偿还,王某决定解散企业。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1)好味企业为何种形态的企业?答:好味企业是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2)好味企业在设立过程中的错误之处有哪些?答:错误有:①《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财产出资,以家庭财产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应当在设立申请书上予以注明。题中王某是以家庭财产出资而登记时注明为个人财产,不合法。②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及“公司”字样,因为与其责任形式不相符合。王某企业名称为“好味食品公司”不合法。(3)吴某以好味企业的名义从甲企业购物的行为是否有效?答:受托人吴某以好味企业的名义从甲企业购物的行为无效,因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被聘用人员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而甲企业出售的是伪劣货物,不属于善意第三人。(4)吴某从其与他人合伙开办的糖厂进货的行为是否合法?答:不合法,是未经投资人同意的关联交易,所以不合法。(5)好味企业应如何偿还乙公司的债务?好味企业解散后,债权人乙公司尚未得到清偿的债务怎么办?答:好味企业应先以企业财产还债,如果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应以王某的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因为王某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好味企业解散后,王某对企业的债务仍有持续偿还责任。但是如果乙公司在连续五年内未向王某提出偿债请求,王某的偿债责任消灭。【案例3】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以下事项:(1)7月,A合伙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2)8月,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乙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丙转变为普通合伙人。(3)9月,甲、丁提出退伙。经结算,甲从合伙企业分回10万元,丁从合伙企业分回20万元。(4)10月,戊、庚新人伙,戊为有限合伙人,庚为普通合伙人。其中,戊、庚的出资均为30万元。(5)12月,B银行100万元的贷款到期,A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只有40万元。要求: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1)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甲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答: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甲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退伙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乙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答: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乙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丙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答: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丙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退伙人丁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答:债权人B银行不能要求丁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在本题中,由于有限合伙人丁在退伙时,从合伙企业分回20万元,因此,债权人B银行只能要求丁清偿20万元。(5)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戊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答:债权人B银行不能要求戊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6)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庚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答: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庚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案例4】2005年1月,甲、乙、丙三人共同投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2005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2005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2005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2006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2006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甲、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答:①甲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退伙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退伙人甲应当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②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③丁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答: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当首先用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企业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退还已分得的财产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对乙、丙、丁来说,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平均分担合伙企业债务。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此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了损益分配比例,所以对于内部合伙人,应按约定的比例分担债务。【案例5】2006年1月,甲、乙、丙、丁四人决定投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1)甲以货币出资10万元,乙以机器设备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丁以货币出资4万元;(2)甲、乙、丙、丁按2:2:1:l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购销合同及代销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1)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06年4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A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2)2006年5月,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C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C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力。(3)2007年1月,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07年2月,合伙人丁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新入伙,戊出资4万元。2007年3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8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经营管理人员A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甲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戊以自己新人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A则表示自己只是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4)2008年1月,合伙人乙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D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D公司于2008年2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D公司胜诉。D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甲聘任A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答:甲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C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答:代销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虽然甲超越了合伙企业的内部限制,但C公司为善意第三人,因此代销合同有效。(3)甲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答:甲的主张不能成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