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古代文明印度种姓制度《佛本身经》中记载着一则故事:有一位年轻的婆罗门在森林里面修行,没吃没喝,滴米未进,滴水未进,这个时候忽然来了一位老者,看到年轻人又饿又渴,奄奄一息,这位老者就非常好心地将自己的食物分给了他一半。年轻的婆罗门由于太饿太渴,也就没有顾及那么多,狼吞虎咽地就吃完了食物。等吃完了食物,年轻的婆罗门才想到要问问给自己食物的人是什么种姓。当他得知给自己食物的人是旃陀罗时,年轻的婆罗门不仅没有感谢,反而是感觉遭受巨大侮辱,赶紧抠喉咙也要把吃了的食物吐出来了。不仅如此,他还反复的洗澡、涂香料。仿佛碰到了世界上最肮脏的东西。思考:俗话说吃水不忘打井人,可为什么这位年轻的婆罗门没有感谢这位好心的旃陀罗,反而还对他异常厌恶呢?这种不合情理的行为是出于什么原因呢?旃陀罗又是一个怎样的阶层,他们的生活又是怎样的呢?一、种姓制度的产生大约在公元前十四至十三世纪,外族雅利安人同土著居民进行战争。经过长期的战争,土著居民被征服被奴役。雅利安人为了把自己(白肤色)同“黑皮肤”的土著居民区别开来,开始使用瓦尔那(色)一词。这样,在被雅利安人占领的地区便出现了两种瓦尔那或两个等级,即作为征服者的雅利安瓦尔那和作为被征服、被奴役者的达萨瓦尔那。随着雅利安人社会的分化,在雅利安人内部也有了不同等级的划分。种姓的极端方式——不可接触制在印度种姓制度中,除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四大种姓之外,实际上还有一个为数较多的贱民阶层——不可接触者。贱民的来源一部分是非瓦尔那社会成员,另一部分是瓦尔那社会分化出来的。第一类大多数是居住在雅利安社会圈以外的落后部落。那些被征服的部落,一部分同化在印度教社会之中,成为瓦尔那成员,也有相当一部分未被同化,成为贱民。第二类来自瓦尔那社会的分化。这一类在数量上较前一类为少。他们又可进一步划分成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世代从事“不净”的职业,维持着“不净”的习俗久而久之,人也被认为“不净”,成为不可接触者。另一种情况是,由于战乱、迁移、违犯种姓法规、杂婚、犯罪等原因离开或被开除种姓集团者。贱民的境遇不可接受洁净的婆罗门种姓的服务;不能到为种姓印度教徒服务的店铺里去;种姓印度教徒认为,同他们接触会被污染;种姓印度教徒不可从他们手中接受食物或水;不可利用道路、渡船、水井、学校等公共设施;不可进入寺院。经过七代“顺婚”,即高级种姓之男,可以娶低级种姓之女为妻。“逆婚”,低级种姓之男娶高级种姓之女。婆罗门(高贵种姓)首陀罗(低贱种姓)子女(低贱种姓)婆罗门(高贵种姓)婆罗门二、关于种姓制度的定义“种姓”一词是中国古代的汉译名称,其含意颇为复杂。在印地语中,“种姓”的称谓有两种,在奴隶制时代称为“瓦尔那”(Varna),在封建社会叫做“迦提”(Jati),实际上两者区别甚大,但在中国古代文献中统称为“种姓”。16世纪葡萄牙人侵入印度后,称“迦提”为“卡斯塔”(Casta),英文称为“卡斯特”(Caste),这一名称后来广为传播,为世界所通用,中文同样意译为“种姓”。实际上,瓦尔那专指奴隶社会的四大种姓,卡斯特专指封建时代的小种姓集团,两者分别代表种姓制度发展演变的两个历史阶段。百科全书:一般由血统、婚姻和职业决定的群体的特定的社会等级。种姓制度把社会的各个人口区分并等列为不同的集团(种姓)。这种区分和等列,一般是以血统、婚姻和职业为标准。印度德里大学教授、社会人类学家斯利尼瓦斯对种姓下的定义,他提出:种姓是一个世袭的、内婚制的、通常又是地方性的集团。这些集团同世袭的职业相联系,在地方种姓等级体制中占据特定的地位。女社会人类学家凯思林·高夫对种姓下的定义。她提出种姓是这样一种制度,每一个较大的种姓集团,按照传统习惯总是一个有亲属关系、社会关系、经济关系、宗教关系并具有管理机能的、以当地为限的组织单位三、种姓制度的特征(一)、种姓职业世袭化。法典为了巩固高级种姓的特权利益,竭力把各种姓的职业固定化,并声称这是梵天的意志。《摩奴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四大种姓的义务,婆罗门是“教授与学习吠陀,为自己和他人祭祀,以及布施与接受(施舍物)”。刹帝利是“保护人民,给予施舍物,祭祀,学习吠陀以及节制现世享乐”。吠舍是“牧畜,施舍,祭祀,学习吠陀,商业以及高利贷,农业”。首陀罗是“无怨恨地为以上三个种姓服务”。婆罗门垄断了宗教事务,刹帝利掌管世俗的国家权力,吠舍从事农、牧、工、商,而首陀罗的主要职业是服务性质的手工技艺,也有从事农、牧业的。(二)种姓内婚制为了保证高级种姓血统的纯正,强调各种姓之间实行内婚制,即同姓通婚。《摩奴法典》规定,原则上实行的是内婚制,人们的婚姻应限制在同一种姓内部,禁止不同种姓之间的通婚。认为种姓的非法杂婚以及违犯规定的结婚仪式,是种姓不纯的根源。由于婚姻被限制在同一种姓内,很多青年人不能自由选择自己的伴侣,以致不少无辜青年成为婚姻上的牺牲品。(三)各种姓在宗教生活方面存在着种种界限和区分。这种界限在前三种姓的雅利安人和第四种姓的首陀罗之间最为严格。按《摩奴法典》规定:“只有由雅利安人之女所生的雅利安人之子,始有受一切净法的资格。”这样,首陀罗种姓根本无权参加雅利安人的宗教生活。雅利安人在诸种净法中最重要的是“入门式”,凡经“入门式”后便可称为“再生人”,意即在宗教上又诞生一次。首陀罗无权参加“入门式”,故被称为“非再生人”。不仅如此,首陀罗即使听一听或看一看婆罗门教的圣典吠陀也被禁止。在宗教生活上,不仅在再生人和非再生人之间有严格的界限,在再生人的三个种姓之间也有种种区分。例如雅利安人在举行“再生”礼后要佩戴“圣线”,法典规定婆罗门用棉线,刹帝利用麻线,吠舍用毛线。这种区分旨在维护等级的差别。(四)、各种姓在法律面前不平等。这种不平等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尤其在再生人和非再生人之间最为严格,这在古代世界是绝无仅有的。刑事方面的不平等:以侮辱罪为例,《摩奴法典》规定:“如果婆罗门侮辱刹帝利,须罚款五十(帕那),如果侮辱吠舍,须罚款五十的一半,而侮辱首陀罗则罚款为十二”。相反,“如果非再生人恶毒地辱骂再生人的名字和种姓时,须以十指长烧热的铁钉插人他的口中”,“如果非再生人傲慢地教训婆罗门的义务时,须以滚开的油灌人他的口和耳中”。民事方面的不平等:以债务为例,法典规定: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如果债务人的种姓低于债权人,那么只能是以人身作为抵押,如果债务人的种姓高于债权人,那么可以暂缓偿还,并且不得用人身作抵押。这一规定,旨在维护高级种姓不至因债务而沦为低级种姓的奴隶。中国学者梁漱溟曾说过,印度“其物质文化之无成就,与社会生活之不进化,不但不及西方,且直不如中国。他们的文化中具无甚可说,唯一兴盛的只有宗教之一物。而哲学、文学、科学、艺术附属之。与生活三方面成了精神生活的畸形发展,而与精神生活各方面又为宗教的畸形发达,这实在怪之至!所以他与西方人非一条线而自有其所趋之方向自不待说,而与中国亦绝非一路。世界民族盖未有渴望宗教如印度人者,世界宗教之奇盛与最进步未有过于印度之土者。。。。。。”印度教1、早期吠陀时代公元前14世纪,雅利安人征服印度土著居民。雅利安人为了保障自己的生存,也必须膜拜、礼赞、歌颂一切自然神祇,且将赞歌编为圣典,相互传颂。这一时期被人们称为“早期吠陀时代”主要的宗教经典是《梨俱吠陀》:主要是对神话传说、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的描绘与解释,以及与祭祀有关的内容的记载。2、后期吠陀时代到了后期,雅利安人社会内部出现了婆罗门、刹帝利和吠舍三等级的分化,出现了四种种姓。这时期与人们生活关系较为密切的神祇,受到更多的崇拜,雅利安人便由“多神信仰”逐渐转向“主神信仰”的模式。为了与神沟通,祭祀便成为一件大事,司祭者拥有无上权威,能为自己祭祀、为他人祭祀及教授圣典。于是,在阶级制度严格划分的社会里,司祭者被尊为最高阶级的婆罗门,他们依着“祭祀万能”的神圣职权,开启了神权色彩浓厚的婆罗门思想。公元前6世纪至公元4世纪是婆罗门教的鼎盛时期。吠陀文献:第一类吠陀本集(是颂诗、祈祷词和咒语之类的汇编)、第二类是记载各种仪式和典礼的书籍,称为梵书或婆罗门经、第三类是奥义书(“坐在某人的身边”是指那些可以传授给坐在近旁的儿子或弟子的秘密教义)里面含有哲学性质的深思冥想。3、印度教的兴起公元4世纪以后,由于佛教和耆那教的发展,婆罗门教开始衰弱。公元8、9世纪,婆罗门教吸收了佛教和耆那教的一些教义,结合印度民间的信仰,经商羯罗改革,逐渐发展成为印度教。印度教继承婆罗门教的教义,仍信仰梵,并对存在着造业、果报和轮回的观点,赞成和积极发挥。但并不同于婆罗门教的教义、教规等。首先,婆罗门教原是一个多神教,而印度教是一个具有相当特殊性的神教。印度教也信仰多神,但在多神中应以梵天、毗湿拏、湿婆三神为主神。认为,梵天是主管创造世界之神;毗湿拏是主管维持世界之神;湿婆是主管破坏世界之神。其次,印度教吸收了佛教禁欲的主张,并把释迦牟尼吸收为其主神的化身之一。再次,印度教也普遍建立起僧团和寺庙。婆罗门教初无寺庙,公元一世纪左右才开始有点零星庙宇。印度教自建立起,它的祭祀活动在寺庙举行,有些庆典祭祀还有专门的舞蹈者跳祭神舞,吸引了成千上万的人,形成了盛大、热烈的场面。最后,在哲学上,是以一个更完整的客观唯心主义体系为基础。因此,印度教也称为“新婆罗门教”,前期婆罗门教则称为“古婆罗门教”。印度教是印度的主要宗教。印度教不像基督教、伊斯兰教那样,有《圣经》,《古兰经》根本经典,印度教的经典从《吠陀》、《奥义书》、《往世书》到两大史诗(《罗摩衍那》、《摩诃婆罗多》)等等,多达几十种,它没有基督教教会和佛教僧团那样严格的组织,种姓就是它的组织形式,它也没有单一的、排他性的神明,而是把无数的神明都收容在它的万神殿中,从世界的终极实在、三大主神以及他们的化身、配偶,到人格化了的自然物(太阳、地母、母牛、神猴、龙蛇等),印度教徒宣称宇宙有三亿三千万个神。印度人通常把新的神明说成是已有神明的化身,到最后差不多每一个神都变成了另一个神的某种过渡阶段,或其性质,或其化身,最后,一切的神在成熟的印度教徒的心灵来看,都化合为一个神。这样,多神教成了泛神教,而泛神教又几乎是一神教。印度教与其说是一个宗教,不如说是长期以来次大陆许多民族的信仰、习俗和生活方式的混合体。四、印度教与种姓制度的内在联系(一)宗教神话使种姓制的起源具有神圣性印度最古老的宗教婆罗门教中的经典《梨俱吠陀》中有关于种姓制度缘起的记载。种姓制度的起源和每一等级的特性就第一次通过宗教神化得到维护,使它罩上一层神秘的灵光。这以后,在印度的文学作品和法典中继续用神创四种姓的神话,来说明种姓的起源。(二)宗教教义为种姓制的存在提供理论基础1、“梵”与“我”理论“梵”原义为“咒力”、“祈祷”之意,指吠陀中的颂歌、祭词及其包含的神秘力量。后引伸而成为“祈祷而得的魔力”,再引伸为世界的主宰、哲学的最高本体。在奥义书中,梵在一般意义上被当作宇宙的本体,生命的根本,所有事物存在的原因。它的本性被归结为不依赖于人们认识而存在的一种“识”。《他氏奥义》中这样记载:“它(最高实在)是梵、因陀罗、生主和一切诸神;它是地、水、风、火、空五大;它是一切混合的细微者;它是这或那的种子:卵生、胎生、湿生、芽生、马、牛、人、象,无论是有气息的东西——能走的或能飞的以及不动的东西(植物)都是它。”所有这些都是建立在识之上的,由识所指引,识是一切的根本,识就是梵。奥义书常常用否定达到肯定的方法,即遮诠(遮其所非)来表述梵的。他们认为梵在本体的意义上既不具有任何属性,也不表现为任何形式,它是超越于人类感觉经验,不能用逻辑概念来理解或用言语来说出的。对于梵只能意谓着“不是这个,不是这个”《深林奥义》:“它(梵)不粗不细,不短不长,不象火红,不象水湿;没有阴影,没有黑暗;不是风,不是空,不粘着;没有味,没有嗅(香),没有眼睛,没有耳朵;没有语言,没有感觉,没有生力,没有气息;没有端,没有度,没有内,没有外;它不消灭什么东西,也不被什么东西所消灭。”“我”(阿特曼)是指个体灵魂,在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