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芝罘区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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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关于印发《烟台市芝罘区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学前教育机构: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对我区学前教育机构(含幼儿园、托儿所、亲子园)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烟台市芝罘区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九年三月二日2烟台市芝罘区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区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规章,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联合举办,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凡在本行政辖区内举办的民办幼儿园、托儿所、亲子园,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我区对民办幼儿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第四条民办幼儿园实行属地管理和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民办幼儿园的登记注册、师资培训、业务指导和监督评估。其它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民办幼儿园进行相应管理。第二章举办条件和审批程序3第五条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幼儿园的设置符合芝罘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二)幼儿园设置在安全的区域内,周围无污染、无噪音,独门独院,避免交通干扰,场地、设施设备以及卫生、安全状况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三)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有符合规范的园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五)有合法的幼儿园组织章程、组织机构,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教职工队伍。(六)有根据国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方案和教材选用计划。(七)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有本区常住户口的非公职人员,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六条申请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在筹设前两个月向审批机关提出筹设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性质、规模、形式(全日制、寄宿制等)、地址、内部管理体制,发展规划(包括办学宗旨、规划目标、教育教学原则、招收对象范围、师资队伍构成、课程计划、拟使用教材)、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资格证明(身份证、健康证、学历证)。(三)房屋竣工报告、施工图纸、抗震烈度说明及房屋使用证明,4并载明产权。(四)办学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五)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联合办园的,还应提交联合办园协议书。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第七条申请正式设立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山东省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登记表》;(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前教育机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织人员名单;(四)当地相关部门出具的《卫生许可证》、《经济担保书》、《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室内空气环境检测报告》;(五)学前教育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六)园长、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身份证、学历证),区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七)拟对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确定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说明;(八)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第八条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程序:(一)举办者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布局要求以及申办者的条件进行实地考察,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同意筹设的5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1年,超过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二)举办者取得筹设书后,可进行装修及教玩具的配置,并持筹设书到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房屋安全监理中心、卫生部门、质监部门进行相应的消防安全审核、房屋安全鉴定、卫生防疫检验及室内空气环境安全检测,并取得相应文件和报告。(三)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正式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经教育部门、卫生部门、民政部门联合验收,由教育行政部门自验收审核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决定是否同意批准。(四)民办幼儿园凭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办园许可证》,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然后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税务部门办理专用发票后方可招生。第九条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对非法办园,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公安、卫生、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联合执法依法取缔并向社会公布。非法办园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非法办园者承担,其招收的幼儿,教育行政部门监督非法办园者妥善安置。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批准设立学前教育机构:(一)拟设立的学前教育机构规模、层次、条件、形式及地址设置不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需求的;(二)举办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三)在申请筹建中弄虚作假的;(四)园长、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不符合法定资格的;6(五)工作人员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过低的;(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不批准设立的,审批机关应当向申请单位和个人说明理由。第十一条经审批注册的学前教育机构,不得随意变更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名称。如确需变更,必须由举办者在3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报原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学前教育机构因故停办时,举办者应在3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报原审批机关,同时提交资产清理方案,(其中包括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偿还其他债务等)经核准后,由审批机关监督实施,收回办园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并发布公告。第三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二条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在法律允许和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范围内,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管理。第十三条民办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幼儿教育的法律规章,遵循学龄前儿童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健康和谐发展。民办幼儿园不得进行和参与宗教或迷信活动。第十四条民办幼儿园应当重视安全工作,对幼儿在园期间的安7全、健康负责。应当建立各项安全制度和防护措施。加强对食品卫生、传染病预防、园舍设施设备、消防安全、儿童接送等工作的管理,严防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民办幼儿园出现重大问题或师生伤亡事故,应当及时救治并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第十五条民办幼儿园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民办幼儿园不得发布与其招生、教育、管理等行为不相符合的虚假信息与广告。第十六条民办幼儿园的园名应规范,不得冠以“国际”、“中国”、“中华”、“全国”、“双语”、“艺术”等字样。第十七条民办幼儿园应当接受当地卫生机构的业务检查和指导,认真做好入园儿童和在岗员工的体检、卫生、消毒、防疫、儿童营养等各项工作。第十八条民办幼儿园应注重在平时的教育活动中培养幼儿的兴趣、特长,形成办园特色,不得举办任何名目的有偿实验班或特长班。严禁幼儿园让校外各种社会机构或个人利用幼儿园师资或场所,组织面向幼儿的各种培训或兴趣小组活动。严禁幼儿园利用双休日、寒暑假统一组织或强制幼儿参加在园内外各种培训机构的有偿培训。第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领导和管理,在日常的检查评估、教育教学、教研活动、评优选先、业务培训、评等定级等工作中,应当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对待。民办幼儿园应当主动接受教育部门的领导、管理和业务指导,并积极主动参加教育部门组织的学习、会议、培训、检查等活动。第二十条民办幼儿园要按照当地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根据办8园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办园成本指合理的保教成本,主要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员工工资及社保费、公务费(含水电暖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自筹资金或企业、公民个人投资建园)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园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费用支出。第二十一条民办幼儿园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幼儿园所代收的伙食费,应专款专用,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不得挤占、克扣和挪用。幼儿园收费应按月计收,不得跨学期预收,亲子园可按学期计收,不得跨年度预收。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在园必备的日常生活用品和学习用品,不得以任何名目要求幼儿自备、自带。第二十二条民办幼儿园应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税务管理,申请领购税务发票,依法纳税和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民办幼儿园收费时,必须开具幼儿园专用发票。民办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遵守财经纪律,要按照国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规范会计核算,做到帐目公开,主动接受物价、税务、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家长的监督。第二十三条学前教育机构实施年度检验制度和动态管理。学前教育机构应每年年初向审批部门提交年检报告(包括办园方向、行政管理、人员资格及配备、保教质量、卫生保健、设施设备、资产和经费运行等情况),审批部门每年对学前教育机构开办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达到相应级别标准的,视为年检合格。年检合格的学前教育机构方可开展新学期招生工作。年检不9合格且限期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办园资格,收回办园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并进行公告。拒绝年检、不接受年检处理决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取消办园资格并向社会公告。第四章园长与师资队伍第二十四条根据政策规定,民办幼儿园及其职工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依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五条民办幼儿园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依法同教职工签定聘任(用)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并做到逐年提高。第二十六条民办幼儿园实行园长任职资格和教师资格制度,民办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和工作人员,由举办者按国家规定的有关任职资格要求聘任(用),但必须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备案。园长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岗位培训,并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第二十七条保证民办幼儿教师在选聘、表彰、职称评定、培训、考核、业务活动等方面享受公办幼儿教师的同等待遇。民办幼儿园可参加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教师资格认定,其职评数不占公办学校指标,所需经费由参评个人自行承担。第五章表彰奖励与处罚10第二十八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一)改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第二十九条民办幼儿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其限期整改、停止招生、吊销办园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或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四)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第三十条民办幼儿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幼儿园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幼儿园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11(五)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园许可证的;(六)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园许可证的;(七)恶意终止办园、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园经费的;(八)工作人员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过低的。第三十一条具有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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