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精神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151号)要求,严格规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程序,积极推进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以下称烟花爆竹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第三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对全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第四条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第五条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二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三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7—匾的发放,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第六条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包括自评、申请、评审、公告和证书与牌匾颁发等工作。二、机构与人员第七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一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并公告二级、三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评审组织单位可以是安全监管部门,也可以是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单位。第八条评审组织单位承担以下工作:1.受理烟花爆竹企业提交的达标评审申请,审查危化品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2.选定评审单位,将烟花爆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转交评审单位。3.对评审单位的评审结论进行审核,并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审核结果。4.对安全监管部门公告的危化品企业发放达标证书和牌匾。5.对评审单位评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考核。第九条评审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2.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3.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8—4.本单位承担评审工作的人员中取得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的不少于10名,且有不少于5名具有烟花爆竹相关安全知识或生产实际经验的人员。5.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质量保证体系。第十条评审单位承担以下工作:1.对本地区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实施评审。2.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3.每年至少一次对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内部审核,每年1月15日前对上年度本单位评审工作进行总结,并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报送内部审核报告和工作总结。第十一条承担评审工作的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军事化学与烟火技术、特种能源或安全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2.从事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相关的技术或管理等工作经历3年以上。第十二条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再培训换证申请,经再培训合格,换发新证。第十三条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内,评审人员每年至少参与完成对2个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且应客观公正,依法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有关评审工作信息。第十四条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1.经烟花爆竹企业安全标准化专门培训。—9—2.具有至少10年从事烟花爆竹或相关专业的工作经历。第十五条自评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烟花爆竹相关专业或安全工程专业中专以上学历。2.具有至少3年从事与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相关的技术或管理等工作经历。3.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单位组织的自评员培训,取得自评员培训合格证书。三、自评与申请第十六条自评。企业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自评小组,对照《评审标准》进行自评,确定自评等级,形成自评报告(格式见附件1)。第十七条申请。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烟花爆竹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已依法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二)按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持续运行1年以上,并自评达标;(三)至申请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死亡、1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第十八条烟花爆竹企业首次只能申请标准化三级达标评审;标准化三级企业应持续运行2年以上并不断完善提高后,方可申请标准化二级企业达标评审;标准化二级企业应持续运行2年以上并不断完善提高后,方可申请标准化一级企业达标—10—评审。第十九条烟花爆竹企业自评达标后,根据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状况和自评结果,向相应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以下简称评审组织单位)提出书面评审申请(格式见附件2),并附自评报告。申请标准化一级企业达标评审的,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申请标准化二级企业达标评审的,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申请标准化三级企业达标评审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四、受理与评审第二十条评审组织单位收到企业的评审申请后,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形式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评审组织单位受理企业的评审申请后,应选定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以下简称评审单位)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评审,评审单位的选定应充分尊重申请企业的意见。评审工作应在收到评审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完成后,评审单位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3)和评审得分表(格式见附件4)。评审组织单位应在接到评审报告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11—意见。对评审达标的,将审查意见和评审报告、评审得分表一并报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对评审不达标的,以书面形式将不达标理由、评审报告、评审得分表反馈评审单位和申请企业。第二十一条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应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开展评审、审核等工作,确保安全生产标准评审工作的质量。评审单位应对出具的评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评审组织单位应对审查意见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二条评审单位应根据烟花爆竹企业规模成立评审工作组,指定评审组组长。评审工作组至少由2名评审人员组成,也可聘请技术专家提供技术支撑。评审工作组成员应按照评审计划和任务分工实施评审。第二十三条评审单位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人员询问按不少于企业从业人员10%的比例进行抽查,但最少不应少于3人。第二十四条评审工作组完成评审后,应编写评审报告。参加评审的评审组成员应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并注明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编号。评审报告经评审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存档,并提交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工作组应将否决项与扣分项清单和整改要求提交给企业,并报企业所在地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第二十五条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依据《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以下统称《评审标—12—准》),采用评分的方式进行,评审得分满分为100分。第二十六条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评级标准为每个A级要素得分不低于60分且应分别达到以下分值:标准化一级企业:评审得分≥90分;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得分≥80分;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得分≥70分。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标准化得分计算方法为:标准化总得分:M=K1A1+K2A2+···+KiAi。其中:K为A级要素权重,A为A级要素得分,i为A级要素个数。A级要素得分:Ai=B1+B2+···+Bm。其中:Ai为第i个A级要素得分,Bm为第i个A级要素中第m个B级要素得分,m为B级要素个数。B级要素得分:Bm=(C1+C2+···+Cn)*B0/10n。其中:B0为第m个B级要素应得分,Cn为第m个B级要素中第n个C级要素实际得分,10为C级要素应得分,n为C级要素的个数。每个C级要素应得分为10分,扣完为止。—13—否决项中,否决到A级要素,该A级要素不得分;否决到B级要素,该B级要素不得分。第二十八条评审单位应将评审资料存档,包括技术服务合同、评审通知、评审计划、评审记录、否决项与扣分项清单、评审报告、企业申请资料等。五、审核与发证第二十九条评审组织单位应在接到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形成审核报告,报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对初次评审未达到申请等级的企业,评审单位可提出达标等级建议,经评审组织单位审核同意后,可将审核结果和评审报告转交提出申请的烟花爆竹企业。第三十条公告。标准化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标准化二级企业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公告,标准化三级企业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公告。在公告标准化达标企业名单前,公告单位应征求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有关要求不予公告的,应书面通知评审组织单位并说明理由,由评审组织单位以书面形式将不予公告原因、评审报告、评审得分表反馈评审单位和申请企业。相关安全监管部门至少每6个月公告一次安全生产标准达标企业名单。第三十一条证书与牌匾颁发。经安全监管部门公告的安全—14—生产标准达标企业,由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颁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证书和牌匾(样式见附件5、6)。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证书、牌匾有效期3年。企业应于有效期满3个月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评审,换发证书和牌匾。第三十三条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证书和牌匾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制和统一规定编号模式。六、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标准达标企业每年应对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至少进行一次自评,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企业的自评报告应报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备案;未按照规定进行自评的,由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责令限期自评。第三十五条评审组织单位应定期对安全生产标准达标企业进行抽查,建立抽查档案,并将抽查情况报告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每年抽查比例不少于20%,在3年内至少抽查一次。第三十六条烟花爆竹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公告部门公告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达标等级,原发证单位收回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证书和牌匾:(一)申请材料不真实、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标准化条件—15—的;(三)发生死亡、重伤1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20万元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四)相关许可证被注销、撤销、吊销或过期的;(五)有转包分包、出租转让许可证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六)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第三十七条不再具备标准化一级企业、标准化二级企业条件,被撤销标准化一级企业、标准化二级企业达标等级的,按降低至少一个等级重新申请评审;自撤销之日起1年后,方可申请被降低前等级的评审。第三十八条标准化三级企业不达标,或不再具备标准化三级企业条件,被撤销标准化三级企业达标等级的,原则上应在1年内完成整改,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评审。七、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印发前已经按照《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81号)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并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证书的企业,视同新标准的标准化三级企业管理,待有效期满后按照新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第四十条将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与行政许可等—16—工作相结合。对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的企业,给予优先审批新(改、扩)建项目等扶持鼓励政策。对在规定时限内标准化未达标和被撤销标准化达标等级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整改;逾期仍不达标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或经营许可证,并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第四十一条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将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作为企业信贷、保险、投融资和评先推优等的重要参考依据。第四十二条安全生产条件好、安全管理水平高的企业,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持续运行一年后,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可直接申请二级达标评审。第四十三条本办法印发前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证书或考评员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应当于证书有效期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