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管理(复训)滕向东根据管理科学的沿革和发展,可以把安全管理归纳为两类:1、传统安全管理:主要是依靠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凭经验,靠强制,人管人。2、系统安全管理(现代安全管理):主要是在传统安全管理的基础上,注重系列化、整体化、横向综合化,运用现代新科技和系统工程原理、方法来进行安全管理,追求完善系统,达到本质安全化。由于煤矿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在不断创新。随着社会和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的发展,对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本课程主要讲述煤矿安全管理的新要求,以及煤矿现代安全管理中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和煤矿安全精细化管理等方面的内容。第一章煤矿安全管理新要求第一节煤矿劳动定员管理2006年10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安监总矿字(2006)216号《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的若干指导意见》2008年7月15日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办法》中安全生产保障评估第十一项。一、意义:劳动定员管理是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是科学合理组织生产,优化企业劳动组织,提高劳动效率,减少入井作业人员,促进安全生产的基本保障。科学合理的劳动定员可以降低不安全因素发生的概率,有利于改善企业劳动组织,有利于减轻工人劳动强度,有利于减少事故的发生,所以要充分认识加强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规范煤矿企业的劳动定员管理工作。二、原则坚持保证安全生产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严格按定额定员管理的原则三、相关作业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劳动定员管理制定劳动定额定员标准严格落实劳动定额定员标准健全完善有关工作制度四、基本要求(1)控制入井人数。国有重点煤矿原则上每个采区同时作业的采、掘人员每小班不得超过100人。特殊情况确需增加采区作业人数的,煤矿企业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地方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劳动定员管理标准,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出具体要求。(2)控制采、掘工作面个数。煤矿在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3)优化设计,减少定员。(4)严格按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5)优化劳动组织和人力资源配置(6)推行井下人员管理监测系统。煤矿企业应利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加强入井人员考勤,逐步推行井下人员管理监测系统,及时准确掌握入井人数和入井人员的工作区域。将煤矿井下人员管理监测系统纳入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信息管理网络系统。(7)实行“限员挂牌”制。第二节煤矿重大隐患的安全管理国务院2005年8月31日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第446号令《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简称《特别规定》2008年7月15日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办法》中安全生产保障评估第五、六、七、十项,三项监察评估第一、二项。2007年6月28日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山东省煤矿安全生产“双基”建设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第九大项,第2小项。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隐患责任追究制度,每月由企业负责人组织一次安全隐患排查,隐患要建档,挂牌督察,按规定时间上报。隐患治理要做到项目、措施、资金、设备材料、责任人、进度、督察人“七落实”。一、要求:1、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2、政府部门建立并落实责任制。3、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依法查处。4、煤矿要依法取得6证。5、负责颁发证照的部门,要依法颁证并监督管理。6、地方政府认真负责管理。7、煤矿安全设备、设施符合标准。二、处罚规定《特别规定》中的处罚规定主要有17项。1、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煤矿企业未按规定排查和报告的,要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3、对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颁发证照的部门要暂扣6证。8、煤矿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若发现煤矿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责令限期整改,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整顿。14、煤矿企业应当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否则,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最易引发煤矿事故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15种重大隐患分解细化制定了《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2)“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煤矿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第三节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2004年5月21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2007年6月28日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山东省煤矿安全生产“双基”建设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第十大项,第1小项。2008年7月15日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办法》中安全生产保障评估第三项。一、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1、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与管理(1)大中型煤矿: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3~8元;低瓦斯矿井吨煤2~5元;露天矿吨煤2~3元。(2)小型煤矿: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10元;低瓦斯矿井吨煤6元.(3)安全费用由企业自行安排使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2、安全费用具体使用范围(1)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2)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3)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4)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5)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6)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7)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8)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9)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10)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规定煤矿维简费,是指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从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1、煤矿维简费提取(1)煤矿企业根据原煤实际产量,每月按下列标准在成本中提取煤矿维简费:河北、山西、山东、安徽、江苏、河南、宁夏、新疆、云南等省(区)煤矿,吨煤8~50元。(2)煤矿维简费由煤炭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自行安排使用。2、煤矿维简费的使用范围煤矿维简费,主要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等,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安全生产,提高效率。具体适用范围是:(1)矿井(露天)开拓延深工程;(2)矿井(露天)技术改造;(3)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4)矿区生产补充勘探;(5)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支出;(6)大型煤矿一次拆迁民房50户以上的费用和中小煤矿采动范围的搬迁赔偿;(7)矿井新技术的推广;(8)小型矿井的改造联合工程。第四节煤矿生产能力管理根据《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制定《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2008年7月15日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办法》中三项监察评估第三项。煤矿生产能力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煤矿各生产系统(环节)所具备的煤炭综合生产能力,以万吨/年为计量单位。一、煤矿生产能力分为设计生产能力和核定生产能力。★1、设计生产能力:是指由依法批准的煤矿设计所确定,施工单位据以建设竣工,并验收合格,最终由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予以登记的生产能力。★2、核定生产能力:是指已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因地质和生产条件发生变化,致使煤炭生产许可证原登记的生产能力不符合实际,按照规定经重新核实,最终由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予以变更登记的生产能力。二、要求:★1、煤矿矿长是本煤矿生产能力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对登记生产能力的执行情况进行管理。★2、煤矿应当依据登记生产能力,按照均衡原则,安排季度、月度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三、责任煤矿超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矿长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3个月内发现2次以上超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关闭煤矿。第二章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2007年6月28日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山东省煤矿安全生产“双基”建设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第六大项,第4、5、6、7小项质量与安全,在煤炭工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进程中,始终是第一重要的。我国煤炭的质量标准化工作,从探索起步到现在,已走过了将近40年的历程。大体经历了以下四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60年代中期—1985年,质量标准化的初步探索阶段。第二阶段:1986年—1992年,典型引路和启动发展阶段第三阶段:1993年—1997年,全面铺开,取得明显成果阶段第四阶段:1998年至今,为煤矿质量标准化工作适应新情况、取得新进展的阶段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于2004年3月23日颁布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在今后一个时期,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是全国各类煤矿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第一节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的总体要求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是煤矿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国安全生产工作体制是: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管理、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全社会重视支持。一、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必须建立健全管理组织机构1.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参谋(咨询)机构、监督机构2.企业的法人代表,应当是企业安全决策的最高代表3.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组织所涵盖的范围应包括企业的一切人员二、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必须纳入煤炭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安全质量标准化是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职业安全健康体系(OSHMS)是20世纪80年代后期国际上兴起的现代安全管理模式。它是一套系统化、程序化和具有高度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科学管理体系。核心:要求企业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模式,使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在内的所有生产经营活动科学、规范、有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机制,不断改善安全生产管理状况,降低职业安全健康风险,从而预防事故和控制职业危险。三、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必须执行“三同时”制度《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都明确规定了“三同时”制度,即凡是在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建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安全健康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必须与主题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四、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必须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用人单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核心,是用人单位行政岗位责任制度和经济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最基本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五、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必须坚持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制度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具体有以下几种:1.安全技术措施2.职业健康措施3.辅助用室及设施4.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措施六、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必须规范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制度管理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用人单位员工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经常性职业安全健康教育七、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应与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健康预评价制度相结合预评价制度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