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视野里的信用1.引言一般而言,信用(credit)包含两层含义,一是狭义的信用,主要是各种借贷关系中恪守承诺的给付行为(如信用贷款、信用担保、信用消费等等)以及各种给付形式(如信用证、抵押、担保等)。第二是广义的信用,即一般交往中的对承诺之事的如实履行以及对他人按照承诺之事行事的信赖。在汉语中,信用一词有三种解释:(1)谓以诚信任用人;(2)遵守诺言,实践成约,从而取得别人对他的信任;(3)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参见《辞海》“信用”条)。实际上,前两种解释正对应于广义的信用,最后一条解释即对应于前述的狭义信用。本文所要讨论的信用是广义上的信用,具体的讲,即是如何保证个体在交往中恪守承诺并且相信他人恪守承诺。显然,这一层次的含义原本是道德伦理学研究的范畴,即将信用看成是调节规范人际关系的道德准则。例如,中国古代儒学中所提倡的“信”,以及各个宗教中对诚实守信的教导等等。经济学对于信用问题的研究兴起还是近些年的事情。因为在标准的新古典经济学框架内,交易的执行被认为是不需要考虑的。换句话说,由于假定了信息完全和零交易费用,任何背叛的行为都能马上被察觉,因此在竞争均衡的市场上不可能存在欺骗,不守信用等行为,在构建完善的新古典Arrow-Debreu体系中排除了对交易主体背信弃义行为的分析。但是,经济学家也意识到,信用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交易秩序维护的重要意义。例如Hicks(1969)指出,“交易就是凭承诺进行交易,但除非有使承诺恪守不渝的适当保证,否则凭承诺进行贸易便归于无效。”Arrow(1972)就认为信用是一个社会经济构建和运作的润滑剂和包含于交易行为的基本要素。离开人际间的基本信用,整个社会的交易维持成本将急剧上升从而导致整个社会交易的衰落进而经济的衰落。因此信用也是保证经济增长和繁荣的重要来源(Fukuyama,1995;Greif,1993)。许多社会学家运用“社会资本(socialcapital)”(Coleman,1990;Putnam,1993,1995)来描述一个社会基于人际信用的经济组织运行效率。然而信用问题研究的关键显然不在于证明信用对于经济的积极作用,一些出色的研究(例如Putnam,1993;KnackandKeefer,1997;LaPorta,Lapez-de-Silanes,Shleifer,andVishny,1997;ZakandKnack,2001)已经足以表明了信用在对于整个社会组织和运行效率的促进作用。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是什么机制保证了交易的当事人对其承诺的恪守不渝?这种保证机制在市场机制中是如何发生的,他对经济运行的效率带来什么影响?随着20世纪70年代以来,信息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的兴起以及博弈论作为分析框架在主流经济学中的广泛应用,这些问题逐步进入主流经济学的视野。主流经济学对信用问题的研究主要区分为一下几个角度:一是在完善的市场环境中,交易的信用机制是如何内生于市场主体的行为之中,并作为市场的均衡出现的。或者说,市场机制是如何引发了交易中的各种信用行为。二是在缺乏外在强制的交易中如何演化出信用机制。三是各种信用的组织和制度(包括文化习俗)是如何产生和演化的,并且如何调节交易关系的。在分析方法上,历史制度分析,博弈分析,试验分析以及数理演绎分析的交叉应用使得经济学对信用问题的研究无疑成为所有社会科学中最具逻辑性与解释性的。2.可计算信用与不可计算信用:关于信用的争论在回顾经济学对于信用问题的研究之前,我们不得不首先厘清本文讨论的信用的出发点。这是因为经济交往(同时也包括社会交往)中的信用关系的建立前提在不同的学者看来是不同的,这种分歧主要表现在对信用是否具有可计算性(calculativeness)的不同看法。Williamson(1985)在一篇经典的文章中指出,人天生具有机会主义倾向,即信息不完整的透露或者是歪曲的透露,并形成“旨造成信息方面的误导、歪曲、掩盖、搅乱或混淆的蓄意行为”。换句话说在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处罚的前提下,试图要求并相信交易对手会完全按照事先约定行事是可笑的。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asymmetricinformation)和交易成本(transactioncost),确信的判断可能限制他人的机会主义是不可能的。因为这种判断反而会助长交易对手更进一步的机会主义行为,而信任本身并不能为他提供确实的保护。Williamson(1993a)认为,如果信任超出了自我利益的计算,必然产生盲目的和无条件的信任,这对于当事人而言是难以在市场竞争中生存的。由于个体事前不拥有确切的关于机会主义何时何地发生的知识,他不得不采取各种保护措施来防范机会主义的危害。这些保护措施主要建立在强制权利和制止行动的基础上,构成了所谓的“正式控制(formalcontrol)”。例如,在存在专用性资产投资(specialtyasset)的契约缔约与执行过程中,当一方进行专用性资产投资之后,另一方可能由此进行“敲竹杠”,趁机剥夺对方的剩余甚至使之出现亏损,即出现所谓的“阻滞(hold-up)”问题。由于这种可占用性准租(appropriablequasi-rent)的存在会使具有专用性资产投资的交易达成变得十分困难(Klein,CrawfordandAlchian,1978)。而在缺乏相关的保障措施前提下,当事人相信对方不会“敲竹杠”而进行专用性资产投资显然是不明智的。除非存在抵押,或者第三方规制(Williamson,1979),或者是一体化科层控制,才足以让当事人相信对方不会在自己投入专业化资产之后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再如,在不断重复的交易过程中,由于可置信的结束合作的威胁的存在导致机会主义行为带来的即期收益不足以抵消未来合作剩余的贴现,也会使得交易各方如实履行事先的约定。经济学的这些分析框架的一个共同假定前提是,人是自利和理性的,即在没有有效的约束条件下,人总是具有机会主义倾向的,如偷懒、缺斤少两、以次充好等。而市场的功能就在于演进的竞争与合作关系自发形成一系列的机制来抑制这些行为,从而达到市场交易的可信性。而对于交易的对手而言,除非有可信的保障措施,否则没有理由相信对方的承诺。因此,声誉投资,第三方约束,结束合作的威胁,各种形式的抵押质押,有成本的执行监督,外在的法律约束等等对于增进当事人之间的信用是大有裨益的。对于理性的经济人而言,实质的问题是面临一系列约束条件下的最大化选择。正式控制的功能在于,使得当事人选择诚实(tobehonest)的履行事前的承诺,比起食言(renege)更加有利可图。而选择信任他人要比不信任更加有利可图(Sen,1977;Telser,1980),或者说,一个人值得信任(trustworthy),如果他没有激励剥夺他人的信任,或者反过来,“如果激励是‘对的’,即使是一个值得信任的人也可以被认为是不值得信赖(untrustworthy)”(Dasgupta,1988)。但是,批评的观点是,建立在自利计算基础之上的机会主义防范措施本身就是一种不讲信用的表现。因为正式控制的权力虽然在一些事情上是有效的,但同时也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如引起冲突(Gaski,1984)和对应的防范措施(Hirschman,1984)。交易的当事人采取各种正式控制本身会产生一种自我强化的机制,因为正式控制发送了不信任的信号,进而引起机会主义和忠诚的丧失,这又会反过来需要更多的控制(GoshalandMoran,1996)。而且,这些防范措施本身就需要耗费大量的资源,其结果必然是导致资源配置的扭曲。这又是与信用的初衷背道而驰的。因为信用的核心意义在于它装备了社会的交往进而促进生产力,信用的存在使得交易各方都能够低成本的获取资源(Coleman,1990),可以使得当事人不需要配置资源与契约和执行上,从而得到原先由于信息成本的存在,试图通过契约无法得到的剩余(Posner,2001)。如果需要花费大量的成本用于事前的防范、契约的执行监督以及事后的处罚上,这种约束本身就破坏了信任的文化(Mitchell,19xx)。真正的信用应该是包含这样的事实,即在选择信任他人时,察觉并维持其行为上的脆弱性(vulnerability),且并不打算通过建立各种壁垒来保护自身的利益(Brien,1998)。“纯粹的信任规则对于委托人而言意味着他不能约束代理人的行为,……严格的说,选择信任的委托人是软弱无力的。”(Shapiro,1987)。因此,他们反对自我利益计算的信用,认为信用更多的是应该从交易主体态度来考察,而不是从保证交易顺利进行的防范和保障措施来考察。因此信用在本质上是不可能由狭义的利益计算来解释的。这是因为人类不仅仅是自利的和机会主义倾向的,在商业交往中同样存在诚实、正派等品质,信用可建立在关于互惠和责任、个人约束、传统行为等的社会规则之上(Woolthuis,HillebrandandNooteboom,2002)。陈永民(Chen,2000)则认为,关于人类具有恪守诺言的基本假定比人具有机会主义倾向的假定在研究最优契约时更具有现实性。Macneil更早就呼吁关注公司商业交易与契约关系中的社会特征(Macneil,1980),认为社会的道德,伦理和人际关系会迫使公司即使在没有完备契约规则下也会采取互信与合作的行为。Ribstein(2000)则明确指出,相信人们合作是因为这是他们的天性,或者说是因为他们的合作已经被社会化了,而不是某些成本结构导致了他们去确保可信性。他们进一步将人际间的信用关系划分为三个层次的,一是高度信任(strong-formtrust)关系,即即使没有外部条件的约束都自发的信赖他人,换句话说,即使在技术上完全可以毁约的,但是也会因为“机会主义行为将亵渎其行为的价值、原则和准绳”而严格恪守事前的约定;二是中度信任(semi-strongformtrust)关系,即在没有法律等强制规则来试图消除违约的风险条件下的个人强制约束,例如惯例,习俗,名声等的约束;三是低度信任(week-formtrust)关系,即在强制法律与规则下相信他人(BarneyandHemsen,1995)。而经济学家讨论的信用问题充其量是一种建立在低信任度基础上的信用关系。在这些观点看来,一个社会只有建立高度的人际信任关系,才说是达到了信用社会的程度,因为只有这样,才避免了社会资源过多的配置于合约的谈判、监督和惩罚上。坚持可计算信用的观点认为,当事人宁愿保持自身的脆弱性而采取相信他人,即使在现实中存在也不可能是一种竞争均衡。换句话说,市场的竞争是不可能会使这些主体获得更多的生存资源。因此如果信任超越自我利益的计算,他必然产生盲目的信任,这是不明智的,且必会在竞争中遭到淘汰(Williamson,1993a,1993b)。对此,反对可计算信用的观点认为,信用即使没有必然成为盲目的和无条件的,也是有生存能力的,而且能成为缓和相关风险的非正式控制的重要因素(Granovetter,1973;RingandVandeVen,1994;Nooteboom,1996)。实际上,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如何看待演化的过程及其起点。如果说不可计算的信用在群体中作为一种稳定的博弈策略生存下来,则意味着它必然是一个在特定群体的多边博弈中的严格占优策略。但是即使如此,也同样面临着策略的是否可入侵性的检验。换句话说当群体的延展以及交易和贸易的扩张过程中,这种不可计算信用是否仍具有均衡性是值得怀疑的。另一个关于信用是否可计算的争论是,正式控制的增加实际上是与交易主体间信用互不相容的或者说是相互替代的(FehrandGaechter,2000;Fukuyama,1995;Lane,2000)。因为正式控制本身即表明了不信任,进而引起了对应的不信任和正式控制(Woolthuis,HillebrandandNooteboom,2002)。但是对应的实证研究显示,没有证据表明信任与正式控制是相互替代的。事实上大多数情况下正式控制被发现与人际信用关系是紧密关联的,尤其是在动态模型中(ZaheerandVenkatraman,1995;R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