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10年10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本制度未规定的,适用《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第四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严守保密义务,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范围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资产的决定;2(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大额赔偿责任;(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八)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半年度及年度报告及其财务报告;(九)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十)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十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十二)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三)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活动;(十四)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十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十六)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十七)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十八)公司发生重大诉讼和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九)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二十)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3(二十一)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二十二)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二十三)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二十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第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七)因中介服务可能接触非公开信息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财经公关公司等;(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公司应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书面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追究责任。第三章内幕信息的管理与备案第七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4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并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九条当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时,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北京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司董事会应对备案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承诺。第十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十一条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第十二条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由董事会秘书分类记录备查。内幕信息知情人由于职务调整、辞职、终止合作及股权关系变动等原因导致不应再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的,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进行调整。第十三条因所任公司职务或提供中介服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因参与重大项目而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自其接触内幕信息之日起至相关内幕信息披露前,应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第十四条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限制第十五条公司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及其关系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5第十六条对于可知悉公司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第十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咨询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并提示相关风险。第十八条相关人员在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期间,如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应于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证券部申报如下明确如下内容:(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四)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说明,如不涉及内幕交易信息交易的声明等。第五章保密及责任追究第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员及员工都应加强对证券、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学习,加强自律、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第二十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第二十一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第二十二条对于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并依据合同规定终止合作。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提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监局等相关监管部门处罚。6第二十三条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经2010年2月27日公司第五届第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并于2010年10月27日公司第五届第十三次董事会第一次修改。第二十五条本制度修订权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