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5083—2006(2006-09-01发布,2007-02-01实施)代替GB15083—1994 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要求。本标准代替GBl5083—1994(汽车座椅系统强度要求及试验方法》。本标准修改采用欧洲经济委员会ECERl7法规(版本3,2000年版)《机动车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及头枕认证的统一规定》本标准根据ECERl7重新起草,在附录G中列出了本标准章条编号与ECERl7法规章条编号的对照一览表。考虑到我国国情,在采用ECERl7法规时,本标准做了一些修改。本标准与ECERl7技术性差异及其原因如下:——本标准删除了ECERl7法规中的附录3“汽车乘座位置‘H’点和实际靠背角的确定程序”的全部内容。标准中涉及到新颁布的GBll551—2003中的附录C中的内容执行。避免了由于标准起草用语的差异在实际操作时产生误差。——增加了座椅固定装置、调节装置、锁止装置以及移位折叠装置强度的静态试验方法(5.3.2),增加了标准的可操作性——删除了ECERl7中“认证程序及认证标志”的内容,其原因是标准体系和法规体系的形式差别所致。本标准与GB15083—1994的主要差异:——增加了座椅靠背吸能的要求;(本版的4.1.3)——增加了头枕方面的试验要求;(本版的4.4~4.13)——增加了防止移动行李对乘员伤害的特殊规定;(本版的4.15)——增加了资料性附录附录G。(见本版的附录G)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为规范性附录,附录G为资料性附录。对于新定型的产品,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施行;对于已定型的产品,自标准实施之日起12个月后施行。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技术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强、唐鬼亨、丁晓东。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15083—1994。汽车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及头枕强度要求和试验方法Strengthrequirementandtestofautomobileseats,theiranchoragesandanybeadrestraints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及头枕的术语和定义、要求与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GB/T15089—2001中M1类、N类汽车的座椅及其固定装置(不论座椅是否有头枕)以及M1类车防止行李移动伤本标准也适用于GBl3057—2003未涉及的其他M2类、M3类汽车座椅。本标准不适用于折叠式座椅、侧向座椅、后向座椅。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使用本标准的单位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昀新版本适GBll550汽车座椅头枕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ll550—1995,eqvEEC78/932)GBll551—2003乘用车正面碰撞的乘员保护GBl3057—2003客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GB14167汽车安全带安装固定点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eqvECER.E.3修订本1)ISO6487:1980碰撞试验测量技术:检测仪器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车辆型式vehicletype是指在下列主要方面没有差异的车辆。3.1.1座椅的结构、形状、尺寸、材料以及质量,允许座椅蒙皮和颜色不同;允许质量差在批准座椅型式的座椅质量的5%范3.1.2座椅、座椅靠背及其组成部件的调节装置、位移装置及锁止装置的型式和尺寸;3.1.3座椅固定装置的型式和尺寸;3.1.4头枕的尺寸、构架、材料和衬垫,允许其蒙皮和颜色不同;3.1.5头枕附件的型式和尺寸,若头枕为分体式头枕还包括头枕连接部件的特性。3.2座椅seat供一个成年乘员乘坐且有完整装饰并与车辆结构为一体或分体的乘坐设施。它包括单独的座椅或长条座椅的一个座位。3.3长条座椅benchseat供一个以上成年乘员乘坐且有完整装饰的乘坐设施。3.4固定装置anchorage将座椅总成固定到车辆结构上的装置。包括车身上受影响的部件。3.5调节装置adjustmentsystem能将座椅或其部件的位置调整到适应乘员乘坐姿态的装置。该装置应有如下功能:纵向位移longitudinaldisplacement垂直位移verticaldisplacement角位移angulardisplacement3.6座椅移位折叠装置seatreplacementfoldingsystem为便于乘员的出人,使座椅或其一部分旋转或/和移动的装置。座椅或其一部分旋转或/和移动中无固定中间位置。3.7锁止装置lockingsystem使座椅及部件保持在使用位置的装置。3.8横向平面transverseplane正交于车辆纵向中心面的铅垂平面。3.9纵向平面Iongitudinalplane平行于车辆纵向中心面的平面。3.10头枕headrestraint用于限制成年乘员头部相对于其躯干后移,以减轻在发生碰撞事故时颈椎可能受到的损伤程度的装置。3.10.1整体式头枕integratedheadrestraint由靠背上部形成的头枕。若满足3.10.2和3.10.3定义的头枕仅能用工具将其从座椅或车身结构上拆下来,或利用将座椅外来的方法才能将其拆下来,则亦为整体式头枕。3.10.2可拆式头枕detachableheadrestraint采用插入或固定的方式与座椅靠背相连且可以与座椅分开的头枕。3.10.3分体式头枕separateheadrestraint采用插入或固定的方式与车身结构相连且完全与座椅分开的头枕。3.11“R”点‘R’pointGB11551—2003中附录C定义的乘坐基准点。3.12基准线referencelineGBll551—2003中附录C附件1图C.1中所示的通过三维人体模型的线。3.13隔离装置partitioningsystem除座椅靠背外,其他用于保护乘客不因行李移动而受到伤害的部件或装置。尤其是指在座椅靠背上方非竖直或折叠网式钢置。若座椅头枕上装有这些部件或装置,则应将座椅头枕看成是隔离系统的一部分。4要求4.1适用于M1类一般技术要求4.1.1每个调节装置和座椅移位装置都要求有自动锁紧位置。除了发生碰撞时对乘客产生危险的装置以外,扶手或其他用于提置不要求有锁紧装置。4.1.2对3.6定义的装置,其解锁装置应位于座椅外侧接近车门处。即使对位于该座椅背后的乘员,也应易于接近。4.1.3对于5.8.1.1定义的区域1内的座椅后部,应通过本标准附录C规定的座椅靠背的吸能性试验。4.1.3.1按本标准附录C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头型反弹加速度超过80g的持续作用时间不超过3ms,应认为满足要求。同时验后不允许有危险的边棱出现。4.1.3.24.1.3规定不适用昀后排座椅或背对背安装的座椅。4.1.4座椅背面部件的表面不允许有任何可能会增加乘员伤害的凸起或尖棱。如果按5.1规定的条件进行试验时,座椅背面的下列规定:区域l内为2.5mm;区域2内为5.0mm;区域3内为3.2mm;区域的定义见5.8。4.1.4.1本规定不适用于:4.1.4.1.1表面凸起部分的突出高度小于3.2mm,且突出高度不超过突出部分宽度一半的区域;4.1.4.1.2昀后排座椅和背对背安装的座椅;4.1.4.1.3位于通过该排座椅昀低R点的水平平面以下的座椅靠背部分(如果每排座椅高低不同,则从后排座椅起,该水平面应通过前排座椅的“R”点,在垂直方向或高或低形成一个台阶);4.1.4.1.4诸如“柔性金属网”部件。4.1.4.2位于5.8.1.2规定的区域2内的表面,若满足本标准附录C规定的靠背吸能性试验,则允许其曲率半径小于5mm,但不表面应加衬垫以避免座椅与乘客头部直接接触。4.1.4.3位于上述区域内的部件,若表面材料邵尔(A)硬度低于50,则上述除对附录C规定的靠背吸能性试验要求之外的所有要件。4.1.5在按5.2和5.3规定进行的试验过程中或试验后,座椅骨架、座椅固定装置、调节装置、移位折叠装置或其锁止装置均不在碰撞过程中不会增加伤害程度的永久变形(包括断裂)且能承受规定载荷。4.1.6在进行5.3和附录F中F.2.1规定的试验过程中,锁紧装置不得松脱。4.1.7试验后,用于或有助于乘员通过的移位折叠装置应处于工作状态,且至少保证能解锁一次,并按需要使座椅或座椅的一对于其他座椅移位折叠装置、调节装置和锁止装置,允许产生变形、断裂,但不允许失效,并保持在原位置。对于带有头5.4.3.6试验过程中或试验后,如座椅或座椅靠背不出现断裂,则座椅靠背及其锁止装置满足5.2规定。否则,应进行5.2规定椅靠背及其锁止装置的强度是否满足该规定要求。对于座位个数多于头枕个数的座椅(长条座椅),也应进行5.2规定的试验。4.2M2、M3和N类汽车座椅的一般技术要求4.2.1座椅及长条座椅必须牢固地固定在汽车上。4.2.2可移动的座椅和长条座椅在其使用位置都应能自动锁紧。4.2.3可调式座椅靠背在调节范围内任意位置都应能锁止。4.2.4所有可前翻的座椅或可折叠的座椅靠背,在其使用过程中都应能自动锁止。4.3头枕的安装4.3.1M1类型汽车的头枕应安装在前排外侧座位上。装在用于其他类车辆和其他座位位置的头枕,其座椅也可以按照本标准进4.3.2M2类(总质量3500kg以下)和N1类车辆的前排外侧座位应安装符合GBll550的头枕。4.4装备或可以装备头枕座椅的特殊规定4.4.1头枕在任何使用位置上,都不应有任何可能对乘员造成伤害的凸起或尖棱。4.4.2位于5.8.1.1定义的区域1内的头枕,其前、后表面应满足下列吸能要求。4.4.2.1如果按照本标准附录C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头型的减速度大于80g的持续时间不应超过3ms,并且试验过程中或试的边棱出现。4.4.3位于5.8.1.2定义的区域2内的头枕,其前、后表面都应装有衬垫,以防乘员头部与骨架部分直接接触,并且满足适用于的4.1.4的规定。4.4.4上述4.4.2和4.4.3规定不适用于昀后排座椅头枕的后表面部分。4.4.5头枕在座椅或车身构件上的固定方式应保证头枕在试验过程中,由于头型的作用压力,其衬垫内或头枕与靠背连接处致伤害的凸起。4.4.6对于装有头枕的座椅,若其头枕满足本标准4.4.2规定,可视为满足4.1.3的规定。4.5头枕高度4.5.1头枕高度应按5.5的规定进行测量。4.5.2对于前排座椅其高度不应低于800mm,对于其他各排座椅其高度不应低于750mm。4.5.3对于高度可调的头枕:4.5.3.1前排座椅的昀高位置不应小于800mm,其他座椅的昀高位置不应小于750mm;4.5.3.2在高度750mm以下应无“使用位置”;4.5.3.3前排座椅以外的其他座椅头枕可调到高度低于750mm的位置,但要清楚地表明该位置不是头枕的使用位置;4.5.3.4对于前排座椅,若被乘坐时其头枕能自动回到使用位置,则允许头枕在座椅无人乘坐时自动降至高度低于750mm的位4.5.4为保证头枕与车顶、车窗和车身其他结构部件之间留有足够的间隙,4.5.2和4.5.3.1规定的尺寸对于前排座椅可以小于座椅可以小于750mm,但该间隙不应超过25mm。对于带有移位折叠装置并能调节位置的座椅,该规定适用于座椅能移位并能置。在高度低于700mm时,不应有“使用位置”。4.5.5对于后排中间座椅或乘坐位置的头枕,可降低4.5.2和4.5.3.1规定的高度,但不应低于700mm。4.6对可以装备头枕的座椅,应满足4.1.3和4.4.2的规定。4.6.1对安装高度可调的头枕,其枕用部分的高度按5.5规定的方法测定时,不应小于100mm。4.7对安装高度不可调的头枕,其与座椅靠背的间隙不应大于60mm。对安装高度可调的头枕,在头枕调至昀低位置时,其与座大于25mm。对装有分体式头枕且高度可调的座椅或长条座椅,其处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