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在于执着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而非转化时)审理中发现案情复杂,可以转为普通程序一审:起诉→审查起诉条件: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民诉第110条)。如有欠缺→限期补正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相应的证据材料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法院记录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当事人在诉状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词→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修改→坚持不改的,可以送达。符合(法定条件)不符合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如果在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对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针对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①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②在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应告知原告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法院仍可受理:*仲裁协议、仲裁条款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当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诉,法院应予受理;*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法院有权受理当事人的起诉;*当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法院有管辖权。③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④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⑤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申诉处理,但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当事人撤诉或者法院按撤诉处理后(视为未起诉),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应予受理。⑥对别的法院已立案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否则,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⑦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例如:女方怀孕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⑧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原告撤诉或法院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被告起诉的应予受理。)⑨《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院应当受理。⑩《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第3款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姻姻法》第46条的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⑾《婚姻法解释(一)》第30条的规定,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⑿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应当作为新案处理。⒀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⒁对于以下专利纠纷案件,法院应予受理:*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其他专利纠纷案件。⒂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标案件:*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不服工商工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件;*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申请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其他商标案件。⒃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⒄病员及其亲属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医疗故事鉴定结论没有意见,仅要求医疗单位就医疗事故赔偿经济损失向法院起诉的,应当作为民事赔偿案件处理。⒅对当事人违反行政法规造成的侵权行为,有关行政部门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调解不成或者调解成立后一方反悔,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受理。⒆受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未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刑事案件被宣告无罪应附带而未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刑事自诉被驳回或者撤诉,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的,法院应当受理。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第一审案件,中级以上法院审理任何案件都不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只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一般应当适用简易程序。)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②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③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简易程序的特点:①起诉方式和受理案件的程序简便(可口头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的,可当即审理);②传唤方式简便;③独任审判;④开庭审理程序简便;⑤审理期限短(审限仅三个月,且不可延长)。适用简易程序应注意的情形: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同时到庭的,可以直接开庭进行调解。调解前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和主持调解的审判人员。在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后,当事人不申请回避的,可以直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或者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又未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可以不重新开庭,直接作出判决。②适用简易程序判决结案的,应当公开宣判。③人民法庭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必须加盖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而不得用人民法庭的印章代替。④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卷宗中应当具有以下材料(民诉意见第175条)受理→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如果符合起诉条件→应予受理。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受理后的法律后果:①受诉法院取得了对该案的审判权②法院受理案件后,双方当事人分别取得了诉讼主体地位③诉讼时效中断成功在于执着审理前的准备在法定期限内,分别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起诉状、答辩状副本。(民诉第113条)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审查有关的诉讼材料,了解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应当适用的有关法律以及有关专业知识。调查收集应当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需要由人民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的,进行勘验或者委托有关部门鉴定案情比较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当事人的追加。在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中,如果人民法院发现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或者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其他必要的准备工作开庭审理撤诉缺席判决延期审理诉讼中止①申请人仅限于有权提出撤诉申请的人员。具体是指:※一审程序中的原告、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和经原告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也有权提出撤诉申请,但其撤诉行为不影响原、被告之间本诉的进行;(※二审程序中的上诉人也有权申请撤诉。)②申请撤诉的时间,必须是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③申请撤诉应当自愿。必须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④申请撤诉,必须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⑤申诉撤诉必须合法。⑥撤诉是否准许,必须由法院作出裁定。申请符合条件的,裁定准许撤诉,案件审理终结;不符合条件,裁定驳回申请,案件继续审理。不论是否准许撤诉,都必须以裁定的方式告知当事人。一般说来,准许撤诉的裁定就在书面方式作出,而不予准许的裁定则可以以口头方式告知。⑦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依法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适用情形:①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②原告或上诉人接到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既不预交费用,也不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以及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未获准许后仍不交费的。③原告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④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诉处理。⑤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上述情形的,比照上述规定处理。不准许撤诉裁定的法律效力是:当事人提出撤诉申请后,法院若裁定不准许的,则当事人应继续参加诉讼,如果经传票传唤仍然拒不到庭,则可以进行缺席判决。如果法院裁定准许撤许当事人撤诉或对当事人按撤诉处理后,则产生以下法律效力:①法院裁定准许的,会直接引起终结诉讼程序。②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原告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处理。③诉讼费用由原告或上诉人负责,法院减半征收。④诉讼法律关系消灭。申请撤诉适用情形:①被告经受诉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②法院裁定不准原告撤诉的,如果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③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告反诉的。④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⑤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⑥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适用情形:①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必须到庭的当事人主要有两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离婚案件当事人;※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必须到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不到庭就无法进行庭审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如无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知道案件重要情况的证人、庭审不可缺少的翻译人员。②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但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才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法院应立即进行审查,认为申请无理的,当庭予以驳回,审理继续进行;如果一时难以查明的,而不能立即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或虽然作出了回避的决定,但需要更换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或需另行组成合议庭,致使开庭审理无法进行的,法院可以决定延期审理。③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④其他。延期审理只能发生在开庭审理阶段,延期审理前已进行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但延期的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人民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适用情形:①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②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④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⑤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⑥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例如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后,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诉讼中止可能发生于审判程序的各个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