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年版)目录使用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条术语定义和解释第2条合同背景和目的第3条声明和保证第4条合同生效条件第5条合同构成及优先次序第二章合同主体第6条政府主体第7条社会资本主体第三章合作关系第8条合作内容第9条合作期限第10条排他性约定第11条合作履约担保第四章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第12条项目总投资第13条投资控制责任第14条融资方案第15条政府提供的其他投融资支持第16条投融资监管第17条投融资违约及其处理第五章项目前期工作第18条前期工作内容及要求第19条前期工作任务分担第20条前期工作经费第21条政府提供的前期工作支持第22条前期工作监管第23条前期工作违约及处理第六章工程建设第24条政府提供的建设条件第25条进度、质量、安全及管理要求第26条建设期的审查和审批事项第27条工程变更管理第28条实际投资认定第29条征地、拆迁和安置第30条项目验收第31条工程建设保险第32条工程保修第33条建设期监管3第34条建设期违约和处理第七章政府移交资产第35条移交前准备第36条资产移交第37条移交违约及处理第八章运营和服务第38条政府提供的外部条件第39条试运营和正式运营第40条运营服务标准第41条运营服务要求变更第42条运营维护与修理第43条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资第44条主副产品的权属第45条项目运营服务计量第46条运营期的特别补偿第47条运营期保险第48条运营期政府监管第49条运营支出第50条运营期违约事项和处理第九章社会资本主体移交项目第51条项目移交前过渡期第52条项目移交第53条移交质量保证第54条项目移交违约及处理第十章收入和回报第55条项目运营收入第56条服务价格及调整第57条特殊项目收入第58条财务监管第59条违约事项及其处理第十一章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第60条不可抗力事件第61条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和评估第62条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期间各方权利和义务第63条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第64条法律变更第十二章合同解除第65条合同解除的事由第66条合同解除程序第67条合同解除的财务安排第68条合同解除后的项目移交第69条合同解除的其他约定第十三章违约处理第70条违约行为认定第71条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第72条违约行为处理第十四章争议解决第73条争议解决方式第74条争议期间的合同履行第十五章其他约定第75条合同变更与修订第76条合同的转让第77条保密第78条信息披露第79条廉政和反腐第80条不弃权第81条通知第82条合同适用法律第83条适用语言第84条适用货币第85条合同份数.第86条合同附件使用说明为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编制工作,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增强公共产品供给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有关要求,编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年版)》。一、编制原则1.强调合同各方的平等主体地位。合同各方均是平等主体,以市场机制为基础建立互惠合作关系,通过合同条款约定并保障权利义务。2.强调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政府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和市场机制,促进重点领域建设,增加公共产品有效供给,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3.强调社会资本获得合理回报。鼓励社会资本在确保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降低项目运作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获取合理投资回报。4.强调公开透明和阳光运行。针对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关键环节,明确政府监管职责,发挥专业机构作用,提高信息公开程度,确保项目阳光运行。5.强调合法合规及有效执行。项目合同要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做好衔接,确保内容全面、结构合理、具有可操作性。6.强调国际经验与国内实践相结合。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总结国内成功实践,积极探索,务实创新,适应当前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需要。二、主要内容项目合同由合同正文和合同附件组成,《合同指南》主要反映合同的一般要求,采用模块化的编写框架,共设置15个模块、86项条款,适用于不同模式合作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和服务、移交等阶段,具有较强的通用性。原则上,所有模式项目合同的正文都应包含10个通用模块:总则、合同主体、合作关系、项目前期工作、收入和回报、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合同解除、违约处理、争议解决,以及其他约定。其他模块可根据实际需要灵活选用。例如,建设-运营-移交模式的项目合同除了10个通用模块之外,还需选用投资计划及融资、工程建设、运营和服务、社会资本主体移交项目等模块。三、使用要求1.合作项目已纳入当地相关发展规划,并按规定报经地方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实施。2.合同签署主体应具有合法和充分的授权,满足合同管理和履约需要。3.在项目招标或招商之前,政府应参考《合同指南》组织编制合同文本,并将其作为招标或招商文件的组成部分。4.社会资本确定之后,政府和社会资本可就相关条款和事项进行谈判,最终确定并签署合同文本。5.充分发挥专业中介机构作用,完善项目合同具体条款,提高项目合同编制质量。6.参考《合同指南》设置章节顺序和条款。如有不能覆盖的事项,可在相关章节或“其他约定”中增加相关内容。四、其他1.各行业管理部门可参考《合同指南》,分别研究制定相应行业的标准合同范本。2.各地要及时总结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的经验教训,不断细化、完善合同文本。3.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各地的实践情况,及时对《合同指南》进行修订完善。第一章总则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简称“项目合同”),是指政府主体和社会资本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实施所订立的合同文件。本章应就项目合同全局性事项进行说明和约定,具体包括合同相关术语的定义和解释、合同签订的背景和目的、声明和保证、合同生效条件、合同体系构成等。本章为项目合同的必备篇章。第1条.术语定义和解释为避免歧义,项目合同中涉及的重要术语需要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加以定义。凡经定义的术语,在项目合同文本中的内涵和外延应与其定义保持一致。需要定义和解释的术语通常包括但不限于:(1)项目名称与涉及合同主体或项目相关方的术语,如“市政府”、“项目公司”等。(2)涉及项目技术经济特征的相关术语,如“服务范围”、“技术标准”、“服务标准”等。(3)涉及时间安排或时间节点的相关术语,如“开工日”、“试运营日”、“特许经营期”等。(4)涉及合同履行的相关术语,如“批准”、“不可抗力”、“法律变更”等。(5)其他需定义的术语。第2条.合同背景和目的为便于更准确地理解和执行项目合同,对合同签署的相关背景、目的等加以简要说明。第3条.声明和保证项目合同各方需就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及履行合同的相关事项加以声明和保证,并明确项目合同各方因违反声明和保证应承担相应责任。主要内容包括:(1)关于已充分理解合同背景和目的,并承诺按合同相关约定执行合同的声明。(2)关于合同签署主体具有相应法律资格及履约能力的声明。(3)关于合同签署人已获得合同签署资格授权的声明。(4)关于对所声明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保证或承诺。(5)关于诚信履约、提供持续服务和维护公共利益的保证。(6)其他声明或保证。第4条.合同生效条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约定,涉及项目合同生效条件的,应予明确。第5条.合同构成及优先次序本条应明确项目合同的文件构成,包括合同正文、合同附件、补充协议和变更协议等,并对其优先次序予以明确第二章合同主体本章重点明确项目合同各主体资格,并概括性地约定各主体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本章为项目合同的必备篇章。第6条.政府主体1.主体资格签订项目合同的政府主体,应是具有相应行政权力的政府,或其授权的实施机构。本条应明确以下内容:(1)政府主体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2)政府主体出现机构调整时的延续或承继方式。2.权利界定项目合同应明确政府主体拥有以下权利:(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行使政府监管的权力。(2)行使项目合同约定的权利。3.义务界定项目合同应概括约定政府主体需要承担的主要义务,如遵守项目合同、及时提供项目配套条件、项目审批协调支持、维护市场秩序等。第7条.社会资本主体1.主体资格签订项目合同的社会资本主体,应是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或其他投资、经营主体。本条应明确以下内容:(1)社会资本主体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2)项目合作期间社会资本主体应维持的资格和条件。2.权利界定项目合同应明确社会资本主体的主要权利:(1)按约定获得政府支持的权利。(2)按项目合同约定实施项目、获得相应回报的权利等。3.义务界定项目合同应明确社会资本主体在合作期间应履行的主要义务,如按约定提供项目资金,履行环境、地质、文物保护及安全生产等义务,承担社会责任等。4.对项目公司的约定如以设立项目公司的方式实施合作项目,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明确项目公司的设立及其存续期间法人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机制等事项,如:(1)项目公司注册资金、住所、组织形式等的限制性要求。(2)项目公司股东结构、董事会、监事会及决策机制安排。(3)项目公司股权、实际控制权、重要人事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如政府参股项目公司的,还应明确政府出资人代表、投资金额、股权比例、出资方式等;政府股份享有的分配权益,如是否享有与其他股东同等的权益,在利润分配顺序上是否予以优先安排等;政府股东代表在项目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特殊安排,如在特定事项上是否拥有否决权等。第三章合作关系本章主要约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关系的重要事项,包括合作内容、合作期限、排他性约定及合作的履约保证等。本章为项目合同的必备篇章。第8条.合作内容项目合同应明确界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主要事项,包括:1.项目范围明确合作项目的边界范围。如涉及投资的,应明确投资标的物的范围;涉及工程建设的,应明确项目建设内容;涉及提供服务的,应明确服务对象及内容等。2.政府提供的条件明确政府为合作项目提供的主要条件或支持措施,如授予社会资本主体相关权利、提供项目配套条件及投融资支持等。涉及政府向社会资本主体授予特许经营权等特定权利的,应明确社会资本主体获得该项权利的方式和条件,是否需要缴纳费用,以及费用计算方法、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及程序等事项,并明确社会资本主体对政府授予权利的使用方式及限制性条款,如不得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等。3.社会资本主体承担的任务明确社会资本主体应承担的主要工作,如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等。4.回报方式明确社会资本主体在合作期间获得回报的具体途径。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项目收入来源主要包括使用者付费、使用者付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政府付费购买服务等方式。5.项目资产权属明确合作各阶段项目有形及无形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的归属。6.土地获取和使用权利明确合作项目土地获得方式,并约定社会资本主体对项目土地的使用权限。第9条.合作期限明确项目合作期限及合作的起讫时间和重要节点。第10条.排他性约定如有必要,可做出合作期间内的排他性约定,如对政府同类授权的限制等。第11条.合作履约担保如有必要,可以约定项目合同各方的履约担保事项,明确履约担保的类型、提供方式、提供时间、担保额度、兑取条件和退还等。对于合作周期较长的项目,可分阶段安排履约担保。第四章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本章重点约定项目投资规模、投资计划、投资控制、资金筹措、融资条件、投融资监管及违约责任等事项。本章适用于包含新建、改扩建工程,或政府向社会资本主体转让资产(或股权)的合作项目。第12条.项目总投资1.投资规模及其构成(1)对于包含新建、改扩建工程的合作项目,应在合同中明确工程建设总投资及构成,包括建筑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建设期利息、流动资金等。合同应明确总投资的认定依据,如投资估算、投资概算或竣工决算等。(2)对于包含政府向社会资本主体转让资产(或股权)的合作项目,应在合同中明确受让价款及其构成。2.项目投资计划明确合作项目的分年度投资计划。第13条.投资控制责任明确社会资本主体对约定的项目总投资所承担的投资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