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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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0年11月12日17时13分83主题分类:产品质量“质量奖”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2010]9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一月五日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暨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进一步推进质量兴省活动,鼓励和引导广大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制度,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增强全省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安徽省质量振兴计划》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政府质量奖是省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授予我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第三条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坚持严格标准、优中选优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第四条省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审1次,授奖总数不超过5家。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3年后可再次提出申请。第五条省政府质量奖的奖励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省财政预算。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在省质量兴省活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设立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由省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负责人、质量管理专家、行业技术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报省政府确定。主要职责:(一)组织开展省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二)审定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三)评审提出省政府质量奖候选名单。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家评审组,具体负责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第七条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评审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一)根据评审标准拟订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二)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专家评审组;(三)编制省政府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发布评审公告;(四)负责省政府质量奖的申请受理和资格审核等工作。第八条省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省政府质量奖的有关工作,包括培育和推荐申报企业、推荐评审专家、宣传推广获奖企业先进经验和成果等。第九条省行政监察部门全程监督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第三章评审标准及方法第十条省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T19579)的最新版本。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7个部分,总分为1000分。第十一条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评审得分不得低于600分。第十二条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适时修订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评审细则。第四章申报条件第十三条企业申报省政府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进行生产经营等业务活动3年以上;(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管理体系认证;(三)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经营规模、实现税收、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省内同行业前5位,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五)获得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授予的相关质量荣誉;(六)获得市政府或省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第十四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其评审申请:(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方面的政策;(二)未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三)近3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事故等级按行业规定界定),或存在重大有效投诉;(四)在近3年的监督抽查或监督检查中,其产品、工程或服务被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五)近3年内存在涉税违法违规行为;(六)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第五章评审程序第十五条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程序,主要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核、专家评审组进行材料和现场评审、评审委员会审议提出候选名单、省质量兴省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第十六条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前,由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省级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部门网站,公布本年度省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起止日期和工作安排。第十七条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实证性材料;经市政府或省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审核,提出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第十八条通过资格审核的企业,由专家评审组对其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通过材料评审的企业,由专家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第十九条各专家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情况,进行综合排序。评审委员会根据各专家评审组评审结果,提出省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候选名单。第二十条省质量兴省活动领导小组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候选名单进行审核,确定拟奖励企业名单,在省级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部门网站上公示。第二十一条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励企业名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六章奖励及经费第二十二条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称号的企业,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杯,奖励人民币50万元。第二十三条省政府质量奖的奖金用于获奖企业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以及获奖企业宣传等,不得挪作他用。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获奖企业应当履行向社会公开推广先进经验和成果的义务。第二十五条获奖企业在宣传活动中提及省政府质量奖荣誉时,必须同时注明获奖年度。第二十六条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由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报请省政府撤销省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证书和奖杯,追缴奖金。第二十七条承担省政府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评审,严守纪律,公正廉洁,并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第二十八条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取消参与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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