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教师的权利和义务题目:试论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学号:15203730016姓名:梁宇工作单位:南阳市新野县王集一小内容摘要: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统一,不可分割的。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所规定的对教师地位的保障。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本文从《教师法》所赋予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对其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教师所享有的法定权限,以便更好的行使权力,同时,也明确了教师必须履行的各项义务,旨在增强教师的责任感。关键词:教师、权利、义务正文:权利和义务是相对而言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共同构成教师法律关系的内容。《教师法》在第二章中明确规定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依照《教师法》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表现为教师可以自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在必要的时候可请求国家以强制力保障其权利的实现。《教师法》第7条对我国教师的职业权利作出了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教师的职业权利:(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教师所享有的权益越多,所承担的职责就越重,意味着社会对教师的要求也就越高。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公民的权利义务有基本权利义务和非基本权利义务之分。职业权利和义务属于非基本权利和义务范畴。职业权利和义务以职权和职责为内容,不同职业具有不同的职权和职责,对每一种职业的从业人员要求不同,使其培养成本不同,从业后经济待遇也不同,并导致职业之间的社会地位差异。教师权利和义务作为一种职业权利和义务,其产生以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基础,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教师职业领域的特殊体现。对教师的尊重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国家和社会应当对保障教师职业的社会地位采取一定措施。教师权利和义务的确定,有其理论依据、法律依据和现实依据。理论依据的论证使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的确立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法律依据的论证使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的确立具有合法性(教师权利和义务并不仅仅局限于《教师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内容);教师权利和义务的现实依据的论证有助于明确确立教师权利和义务的必要性,以及其内容的现实针对性和可行性。我国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有基本权利和义务与特殊权利和义务之分。教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指以教师的最基本的需要为基础,围绕教师职业教书育人的根本职责而提出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特殊权利和义务是指不同级类、不同地区学校教师特别享有的权利和应该履行的义务。教师权利和义务之间存在一致性和背离性。教师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是指其权利和义务的同一性。这种一致性的产生是以教师作为个人的从业利益与社会利益的一致性为基础的,体现了教师职业的社会重要性;教师权利和义务的背离性是指其权利和义务指向目标的冲突,即教师作为公民个人的权利与其职业义务之间的矛盾。由于教育是一项公益性事业,在作为公民的权利与作为教师的职业义务发生矛盾时,通常要求教师能够放弃个人利益,服从于社会公共利益。由此体现了教师职业是一种要求奉献的职业,教师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是学生自主学习,自我建构知识的引导者;是学生成为完整人的促进者,是学习者和研究者。众所周知,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教师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对应的义务。例如:教师具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但与此同时又具有“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自古以来,教师都在不断的履行自己的权利,可是义务的落实却堪忧。有些老师,为了使学生的成绩上升,采取大量的题海战术;课上,对于一些成绩较差,或者成绩下降的学生冷语相向,大量讽刺的话语;课后,组成由学习成绩好的学生组成的学习提高小组,由老师进行拔高;对于有负面情绪的学生,采取体罚的政策...教师的出发点是好的,这样教学,这样对待学生,只有这样的“狠”的教学方式,才能提高学生的成绩,不打不成材我们说,教师有义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不能为了达到教学目的,就不顾学生的健康发展。学生是成长中的人,是具有完整性的人,老师若只看中学生的成绩,那带来的发展必不是健康的全面的。教师不要以总是以自己的角度来看待孩子的世界,不要将“我以为”,“我觉得”等等,挂在嘴边,而是应学会弯下身子,看看孩子的世界,听听孩子的声音。这样才能,更深刻的领悟到教师的权利与义务的价值。所以,老师应时刻将自己的权利与义务结合起来看,不能顾此失彼。当今社会中,大家普遍认为教师的主要职责就是搞好教学,教好功课,完成知识教学任务。一味的强调教师的教书育人的义务,而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教师也是一名普通的社会成员,也应该享受相应的权利。虽然教师的政治地位有所保障,教师的专业地位也获得了一定的社会认可,但经济地位和专业地位却未能获得较好保障,表现为工资收入和物质待遇仍然较低、合法地位不受尊重的现象仍然存在。现在“禁止体罚、变相体罚”,“减负”等口号中,学生地位得到了很大的提升,传统的师道尊严似乎受到了“挑战”,出现了许多令古人叹息的现象。而义务教育教师更处于一个尴尬的地位。社会普遍认为教师是一个育人的职业,这无可厚非;但是,把义务教育教师的育人就看成是完全的“义务”,感觉义务教育教师没有权利可言。加上现在的独生子女普遍,溺爱孩子的家长也很普遍,义务教育教师在教育教学上受更多的限制,甚至是权利的侵害。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存在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如果教师享受不到权利,那么也就无从谈起其应履行的义务。教师权利受到侵害,享受不到权利,自然会打击他们履行义务的积极性。义务教育教师是义务教育的直接执行者,如果教师因权利受到侵害而失去教育教学积极性,那么教学质量自然会受到损害,学校的教学质量也会受到影响。九年义务教育由基层的义务教育作为直接执行者,既然直接执行者的积极性受到打击,那么义务教育这一国策自然会受到影响。我国教师的理想社会地位与现实社会地位之间存在差距。虽然教师的政治地位有所保障,但经济地位和专业地位未能获得较好保障,表现为工资收入和物质待遇仍然较低,教师队伍中还有相当一部分从学历到专业能力乃至道德素质不合格。我国教师的社会地位有待提高其最关键的问题仍然是提高教师的物质待遇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