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民工权益保障状况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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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广播电视大学社会实践考核表实践课题关于××市农民工权益保障状况调查报告姓名×××教育层次专科学号分校××广播电视大学专业法学教学点××广播电视大学指导教师日期2011年9月1关于××市农民工权益保障状况调查报告一、调查概况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向城市转移,逐渐形成了一个新型的社会群体——农民工。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目前全国有2.5亿农民工,其中流动的在1.3亿以上,80%的农村家庭有人在外务工,他们为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由于二元政治和经济体制的制约,农民工属于城市中的二等公民和边缘人群,成为相对于城市居民的弱势群体。面对这突如其来的迁徙大军,城市作为一个完整的运行系统,在保障城市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问题上却体现出了功能失衡。××市作为农村劳动力输入的一座城市,面对大量的农民工的涌入,如何更好的发挥城市的保障功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近年来,农民工权益缺失问题越来越受到各界的关注,本文通过两个月来的实证调查和研究,提出一些有实际意义的建议和解决办法供参考。二、调查过程及结果研究方法(一)调查目标1、农民工的基本情况。2、农民工合法权益受损情况。(二)调查方法针对以上现状,此项调查采用半结构式访谈问卷,以“××市外来务工人员权益保障”为研究主题,以××市××区河东南门口、南华等几个农民工聚居点进行访谈和调查,抽样方法采用偶遇式调查,由于农民工居住的不确定和户籍管理的困难,在性别和年龄以及职业的选择上主要通过调查者自己把握选择,失误之处在所难免。正式问卷主要由两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来自地区、家庭人口数量、婚姻状况以及爱人、孩子生活情况等;第二部分针对城市企业打工人群,对被调查者的工作情况作详细了解,包括职业情况、求职经历、工作时间与休假情况等,2011年7月—8月,调查者到几处农民工聚居区开展正式调查,发放问卷300份,得到有效问卷281份,问卷有效回收率为93.7%,是理想的高效样本数。2由于我们的水平以及时间有限,只能在××市的几个农民工聚居点进行调查,样本量小,研究结果与事实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偏差。(三)调查结果及分析1、样本的基本情况样本的基本情况包括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来自地区、家庭人口数量、婚姻状况等,具体分布如下:被调查者分为两类:一类是在城市中靠出卖劳力换取报酬的农民工,共157人占被调查者总数的55.9%,一类是在城市中靠自己经营来维持生计的农民工,共115人,占被调查者总数的40.9%,其中有9人既在企业务工,同时也从事自主经营,占被调查者总数的3.2%,这两种类型的农民工的权益受损状况本文将分别讨论。在被调查者中,男性被调查者有158人,占被调查者的56.6%,女性被调查者123人,占总数的43.4%;已婚的占被调查者的大多数,约86.5%;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有190人,占被调查者的68.6%。被调查者平均年龄为35.4岁,中位数值为36岁,众数是35岁;家庭人口数量平均4.6口人,众数4人;本市的外来人口以本市其他县市为主,也有其他地区人口。从被调查者的基本情况中可以发现城市农民工群体的一个基本事实:外出务工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是农村社区的精英群体,男性居多,且年富力强,人口文化素质相对较高,但也仍旧存在较强的小农意识,从家庭的人口数量中可见一斑,大多数家庭的人口数在4人以上,根据均值可得,在四人以上的不在少数,农民工外出务工时将老人也带进城的情况比较少见,更多的情况是多子女,两个孩子几乎是普遍情况,重男轻女的观念还很严重。表一样本基本情况频数百分比有效百分比性别男15856.256.6女12143.143.4婚姻状况已婚24386.586.5未婚3412.112.1离异20.70.7丧偶20.70.7文化程度小学及以下8731.031.4初中12544.545.1中专51.81.83高中5820.620.9大专20.70.7家乡所在地本市23583.683.6外地区4616.416.42、权益状况分析权益是指不容侵犯的应该享有的权利,包括劳动权利、劳动报酬权利、自由择业权利、劳动休息权利、社会保障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子女受教育权利、健康权利、生命权利、人格尊严权利、自由迁徙居住权利、民主政治权利共12项权利。调查者仅就这12项权利的部分权利作调查。(1)职业的获得在笔者的调查中,地缘与血缘的关系仍旧是农民工获得职业的主要途径。一方面,农民工不愿到正规的人才市场或是中介去找工作(通过人才市场去找工作的有18人仅占被调查者的6.8%),他们并不十分相信通过这种方式能够找到自己称心满意的工作,还有些人是有过被黑中介坑骗的经历,使得他们认为只有通过自己的亲缘、地缘关系,包括亲戚、老乡、朋友等熟人找到的工作才是靠得住的(通过熟人介绍获得工作的有125人,占到被调查者的47.5%),甚至有些人干脆自主经营,做些小买卖,来维持自己的生计(有49人选择了自己经营自己创业,占被调查者的18.6%);另一方面,政府所能为农民工提供的有关就业信息并不完善,而且政府在此问题上的组织化程度也不高,在输出地和输入地的各方面努力下对农民工进城务工的组织化程度方面有了一些改善,但是各地曾经出现过的对外来工的限制性条款或是条约使得政府、企业与农民工三方要想完全摆脱这种就业的限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表二获职途径频数百分比有效百分比获职途径人才市场186.46.8上门到用人单位去找5419.220.5公共媒体103.63.8熟人介绍12544.547.5自己经营、创业4917.418.6其他72.52.7总数26393.6100.04在获得职业的过程中,政府制定的针对农民工的就业限制仍旧起着一定的作用。在281名被调查者中,有196名被调查者在各类企业中工作,这196名被调查者中有95名声称自己在“找工作的过程中遇到过有用人单位不录用外来工”的情况,占48.5%,接近五成。而且有72名被调查者称自己在“求职的过程中遇到了和本地人共同竞争一个工作岗位的经历”,就在这72名被调查者中有55人称最后“老板雇佣了本地人”,占这部分人群的84.6%,当问到老板雇用本地人的原因时,有2人选择了“他的工作能力强于自己”,占2.8%,3人选择了“他要求的报酬低于自己”,占4.2%,而有35人选择了“仅仅因为他是本地人”,占48.6%,选择“其他”的有7人,占9.7%,有25人没有回答,占34.7%。到今年年底,××市的流动人口数量将超过8万,与此同时,××市政府对于流动人口将从以前的“重管理”转向“重服务”,以期能使他们能够享受到更好的市民待遇。但是在一系列的高百分比数字面前,南京市在对待农民工的就业限制方面做的并不尽如人意,进城之后首要的是生活,而生活需要经济来源,找工作就成为必然,有102人,49.5%的被调查者说到“在本地找工作困难”,40人认为“并不困难”,占19.4%,有64人(占31.1%)“说不清”,求职伊始即如此困难,以后的情况可想而知。(2)劳动报酬的取得作为劳资双方,用人单位有权利和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仅仅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同时也是保证用人单位经济利益不受损害的有效凭证,而劳动者更有权利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就目前的状况而言,农民工成为城市社区的弱势群体和“沉默阶层”是不争的事实,劳动权益屡遭侵害主要的原因之一就是没有合法有效的合同作为维权凭证。表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频数百分比有效百分比是否签订合同签过了7024.938.0没有签11440.662.0总数18465.5100.0表四工资拖欠情况频数百分比有效百分比是否拖欠工资有5720.331.7没有12343.868.3总数18064.1100.05通过被调查者所反映的数据来看,在工作之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较为普遍(见表三),而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理由也看似充分,“农民们根本就没有签合同的意识”,“自己不知道要签劳动合同”,“老板不给签合同”,“老板答应自己会给自己工钱”,“怕老板不雇用自己,不敢提太多的条件”,“自己是临时工,没有资格要求老板签合同”,另外还有一些被调查者显得“理直气壮”:“法律并没有强制要求签劳动合同”,“反正自己并没有打算在这个单位呆太久,无所谓签不签劳动合同”。而有这样一个现实情况存在:没签劳动合同就缺乏合法有效的维权凭证,工资拖欠的情况有可能发生(见表四),签订了劳动合同就一定能保证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不会受到侵害?在调查者的调查中发现,和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之后,仍旧有部分被调查者存在“工资被拖欠的状况”(在70人中有17人有过工资被拖欠的状况发生,有效百分比占到24.3%)。被调查者还向调查者提供了这样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用人单位与被调查者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一年之后并没有与被调查者续签劳动合同,于是发生了工资拒付与拖欠的状况。农民工进城务工,主要是通过地缘、血缘的关系获得职业,在被拖欠工资的追讨上也同样面临着种种困难,有57名被调查者中有52人回答了他们对待被拖欠工资的态度,能够“完全追回被拖欠工资”的只有9人,有效百分比17.3%,“仅仅能追回一部分”的26人,50%,还有7人仍旧在不折不挠的追缴自己应得的劳动报酬,其余的被调查者都不愿谈及不愉快的经历。报酬的多寡集中反映了在农民工的收入状况及生活质量状况,从××市的各类企业务工的农民工的收入状况可知,这些农民工在城市中属于低收入人群,总的来看,被调查者的月收入平均在1200元上下,由此也可以看出,不同职业的农民工所获得劳动收入也不尽相同,职业与个人每月收入有显著性意义,就调查者调查的六类农民工(第一类为国有企业职工,第二类为合资企业、个体企业职工,第三类为服务业职工,第四类从事个体经营自谋生路,第五类为刚进城不久,还没找到工作,第六类其他)而言,收入最多的是第一类国有企业职工,其次是合资企业、个体企业的农民工,根据数据结果,这两类的农民工所选择收入范围的2000元以上这个收入范围,相对于其他的几类农民工收入较多。相对收入较低的是第五类,他们刚进入城市,并没有任何报酬来源,有些只是打些零工,收入微薄。究其原因,调查者认为企业受到利益的驱动不择手段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加上企业的差异等因素造成了这种状况的出现。(3)休息休假权利农民工作为社会的劳动者,是城市建设不可或缺的人群,在从事“脏、险、苦、累”的工作的同时,起码适度的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的权利应该得到保证,但在笔者的调查中,在6雇用农民工的企业中能够严格按照国家工人每日工作八小时以及每周双休日规定的几乎不存在。首先,从每日的工作时间看,被调查者每日的工作时间均值为9.70小时,众值为10,最大值为17,极差为13,标准差为2.37,相异性较大。有63.5%的被调查者工作在平均每天工作9小时以上(包括9小时),其中28.1%的被调查者每天的工作时间是10小时,有2.2%的被调查者每天的工作时间是17小时,仅休息5小时,这样的超负荷工作对人体健康来讲是极大的损害,如果超出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企业能够按照规定发放加班费用的话,调查认为仍旧可以理解企业主的这种做法,但是调查者发现,结果并不能让人满意。工作时间超时,工作超负荷,能否换来自己应得的报酬,同样值得人们关心。通过调查发现,有一半的被调查者49%称自己的加班费用是按照规定发放的,当笔者问到是按照怎样的规定发放时,有接近八成的被调查者却无法提供具体的说法,还有些被调查者提到:“加班费用是随老板随意发放的,想给多少就给多少”,“老板说不给加班费,只是在月底涨工资”,“加班费用是一小时给3块”,“加班根本不算作加班”,“加班过后的话老板也就多请吃一顿饭”。《劳动法》规定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定假日是300%。按照这个标准作一个简单假设计算的话,个人月基本工资800元,按每天30元计算,一月三个双休日每天60元,共480元,每日加班两小时,24日共48小时,算作6个工作日270元,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给工人1430元。通过统计,工作每日在九小时以上的每月收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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