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纳税调整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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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纳税调整管理规程》讲授人黄德汉E-mail:gdhuangdh@yahoo.com.cn特别纳税调整的一般概念特别纳税调整是指税务机关以实施反避税目的、对纳税人关联交易形成的特定纳税事项所作的税务调整,一般包括对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港避税及其他避税情况所进行的税务调整。(注意:反避税调查的过程中有可能涉及其他的税务问题)相关链接:一般纳税调整一般纳税调整是指纳税人按税收相关法规计算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与按财务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计算确定会计利润可能存在差异,在申报相关税款时应依照税收相关法规将会计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而形成的税务调整。(注意:属正常的经营交易而非关联交易形成,与反避税无直接关系)制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3、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或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的税收协定(或安排);适用范围:适用于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受控外国企业、一般反避税规定等特别纳税调整的管理。“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申报和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以下简称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包括成本分摊协议和预约定价安排的管理。(关注:1、企业申报和提供的相关材料;2、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资本弱化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税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比例和独立交易原则进行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关注:1、资本弱化背后的经济利益;2、关联方的范围)“受控外国企业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税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受控外国企业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合理性进行评估、调查,并对其归属于中国居民企业所得进行调整等工作的总称。{关注:1、外国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所得税税率是否低于我国法定所得税税率的50%;2、对合理性的判定,如果在避税地的受控外国企业如何“合理”?)“一般反避税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税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进行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不是企业经营所必须的、属于一种安排、这种安排以节税为目的、企业通过这种安排已经获取了节税利益。)关于关联申报一、关联方关系税收相关法规对关联方关系的判定(注意比较会计准则中的相关判定)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表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五十一条‘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一百零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特别纳税调整管理规程》中的表述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一)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0%或以上;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股份达到20%或以上;(间接持有股份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如一方对另一方持有股份超过50%的,按100%计算)(二)企业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实收资本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三)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以上(含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方所委派,或同为第三方所委派;(四)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五)企业购销活动由另一方控制;?(六)企业接受或提供劳务由另一方控制;(七)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相关链接:《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的关联方关系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一)该企业的母公司。(二)该企业的子公司。(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二、关联方交易特别纳税调整管理规程中的关联交易主要包括类型:(一)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二)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商标、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牌号、专利、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三)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有价证券的买卖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四)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等。相关链接:《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一)购买或销售商品。(二)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三)提供或接受劳务。(四)担保。(五)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六)租赁。(七)代理。(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九)许可协议。(十)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十一)关键管理人员薪酬。三、关联申报主要需报送的报表报送时间: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报送的表报:《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关联关系》《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关联交易汇总》《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购销》《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劳务》《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融通资金》《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资产转让》《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资本弱化》《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向境外支付款项》《企业年度对外投资情况报告表》《受控外国企业年度报告表》四、关于同期资料管理企业应按照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同期资料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组织结构1.企业所属的企业集团全球组织结构;2.企业关联关系的发展变化情况;3.与企业发生交易的关联方、关联方适用的具有所得税性质的税种及税率;4.对企业关联交易定价具有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关联方。(二)生产经营情况1.企业的业务概况,包括企业发展变化概况,所处的行业及发展概况,产业政策、行业限制等影响企业和行业的一般经济和法律问题,集团产业链以及企业所处地位;2.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主营业务收入及其占收入总额的比重,主营业务利润及其占利润总额的比重;3.企业的经营策略及其预期收益分析;4.企业所处的行业地位及相关市场竞争环境的分析;5.企业内部组织结构情况,企业及其关联方在关联交易中所发挥的功能、使用的资产以及承担的风险等相关信息,并填写《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表》;?6.企业年度财务报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税务检查结论等资料的副本;7.关联方的财务报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等;8.对企业融资的说明,包括债权性融资与权益性融资的数额及其来源等;9.关联交易所采用的贸易方式、变化及其理由。(三)关联交易情况1.关联交易类型、参与方、时间、金额、结算货币、交易条件等;2.关联交易的业务流程(包括各个环节的物流和资金流),与非关联交易业务流程的异同;3.关联交易中所涉及的无形资产及其对定价的影响;4.与关联交易相关的合同(协议)副本及其履行情况的说明;5.对影响关联交易定价的主要经济和法律因素的分析;6.按照合理比例划分关联和非关联交易收入、费用和利润情况,并填写《企业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四)可比性分析1.可比性分析所考虑的因素,包括交易中资产或劳务的特性、发挥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使用的资产、合同条款、经营策略、经济环境等;2.可比交易的说明,如:有形资产的物理特性、质量、及其效用;融资业务的正常利率水平、金额、币种、期限、担保、融资人的资信、还款方式、计息方法等;劳务的性质与程度;无形资产的类型,无形资产交易的形式,通过交易获得的使用无形资产的权利,使用无形资产获得的收益;?3.可比信息选择条件及理由;4.可比数据的差异调整及理由;(五)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1.转让定价方法的选用及理由;2.可比信息是否支持所选用的转让定价方法;3.确定独立交易价格的过程中所做的假设和判断;4.对企业集团整体利润或剩余利润水平所做贡献的说明;5.运用转让定价方法和可比信息,确定独立交易价格或利润;提供简易同期资料的条件:年度关联交易金额在2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的企业,可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提供以下简易同期资料:(一)企业组织结构;(二)企业定价政策、有关市场情况及各方利润分配情况;(三)企业功能风险分析;(四)主要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五)转让定价方法的选用和可比信息的选择;(六)影响企业独立交易价格、利润的因素分析;免于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的条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免于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一)年度关联交易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二)在预约定价安排有效期内;(三)仅与境内(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同期资料管理的其他规定1、企业应自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6月1日止准备完毕该年度同期资料,并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15日内提供。2、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15日内提供同期资料。3、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的同期资料,须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字或盖章。同期资料涉及引用的信息资料,应标明出处来源。4、企业不提供同期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同期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交易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税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5、企业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而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应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保存同期资料。6、同期资料应使用中文。7、同期资料应自企业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保存10年。8、企业签署成本分摊协议的,还应按照本规程第七章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9、企业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的,还应按照第九章的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资本弱化的同期资料。五、关于转让定价方法发生关联方交易的企业以及税务机关审核、评估关联交易均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根据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转让定价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应进行可比性分析,可比性分析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交易资产或劳务特性,主要包括:有形资产的物理特性、质量、数量等,劳务的性质和范围,无形资产的类型、交易形式、期限和范围、预期收益等;(二)交易各方功能和风险功能主要包括:研发、设计,采购,加工、装配、制造,存货管理、分销、售后服务、广告,运输、仓储,融资,财务、会计、法律及人力资源管理等。(在比较功能时,应关注企业为发挥功能所使用资产的相似程度)风险主要包括:研发风险,采购风险,生产风险,分销风险,市场推广风险,管理及财务风险等;(三)合同条款,主要包括:交易标的,交易数量、价格,收付款方式和条件,交货条件,售后服务范围和条件,提供附加劳务的约定,变更、修改合同内容的权利,合同有效期,终止或续签合同的权利;(四)经济环境,主要包括:行业概况,地理区域,市场规模,市场层级,市场占有率,市场竞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