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田县人民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1.组织管理⑴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由主管院长负责,包括医务科、药剂科、护理部等相关人员。各病区及手术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实行护士长负责制。药剂科负责全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⑵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⑶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运输、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订各岗位人员职责。日常工作由药剂科承担。⑷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必须掌握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⑸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且人员保持相对稳定。⑹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⑴根据医院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账方式。⑵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⑶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分管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⑷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账、物、批号相符。⑸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⑴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库存数量由药剂科根据日常消耗确定,不超过两周用量。周转柜必须每天结算。⑵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由各药房根据本药房日常消耗确定,不超过两天用量。⑶门诊药房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志,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⑷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⑸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处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①前记: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名编号、科别、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②正文:病情及诊断;以Rp或者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③后记:医师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⑹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院内使用。⑺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⑻必须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专用账册的保存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⑼必须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院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为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⑽各药房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按日做消耗统计,处方单独存放,按月汇总。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⑾各病区、手术室根据需要可以配备少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但必须在药剂科备案,且每个品种不超过5支,手术室根据需要可以与药剂科协商备用数量。⑿医院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医院内临床使用。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⑴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具有相应的防火设施。门、窗装有防盗设施及报警装置。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的,均配备保险柜。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均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⑵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包括药库、药房、病区及手术室等)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⑶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⑸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⑹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必须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办理退库手续。⑺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5.门诊药房不得为患者办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退药。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将剩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规定销毁。6.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⑴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⑵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7.医院存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部门或病区必须根据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制订各自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或规定,明确责任人,建立专册登记表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建立日消耗记录、交接班记录、处方医师记录、破损记录、空安瓿或用过贴剂退回药房记录及检查记录等,完善防盗措施。各病区过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自行销毁,必须退还药剂科,由药剂科根据有关规定集中销毁。交接双方应建立详细的交接记录,包括:品名、规格、数量、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效期、交接日期及科主任、交接人签字等,退还纪录一式三份,交接双方、药剂科主任各一份。8.本制度自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执行。罗田县人民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及报告制度1.医院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门窗有防盗设施。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2.门诊、急诊和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周转柜的,应配备保险柜并安装必要的防盗设施。3.保卫人员值班期间要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进行巡查,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和处理,确保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安全。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有记录。5.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追回。6.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须实时库存管理,做到账物相符,如有误差应及时查实,遇失窃应保留现场,迅速向分管院长、院保卫科汇报,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7.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在发放和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管理。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8.凡因管理失职造成麻醉药品失窃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罗田县人民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为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管理和使用,依据《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1.处方的使用⑴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开具应使用专用处方,专用处方必须按照省卫生厅规定的样式印制。⑵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⑶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⑷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⑸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院内使用。⑹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2.空白处方的保管病区及诊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空白处方由专人负责保管、发放。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销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保存期满后按照《处方保管、销毁制度》进行销毁。罗田县人民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管理制度1.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专用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⑴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⑵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⑶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保存不少于15年。罗田县人民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验收制度为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证患者用药及时、安全,提高药剂科科学管理水平,规范特殊管理药品采购,特制定本制度。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依照《国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列》《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及相关法规规定。2.药品采购员按照《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准备材料填写完整本单位信息,并依据临床用量合理提出年度申请量,由药剂科部门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医疗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印鉴,加盖医院公章。上报上级卫生部门备案审批本单位《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签卡》《麻醉药品注射剂购用计划表》。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签卡》有效期为三年。药品采购人员在有效期满三月前准备好资料向所在市卫生局提出申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签卡》项目发生变更时,药品采购员应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准备好相关资料到所在市卫生局办理变更手续。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计划由药库保管员依据临床用量及各药房库存制订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