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管理办法1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特种设备设计制造、订货选型、安装验收、登记建档、注册办证、使用维护、修理(改造)、定期检验和过户报废等全过程管理行为,特制定本《特种设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各单位。异地分(子)公司按照“属地划分、自主管理、集团督导”的原则,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由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指定专业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实施。3术语/定义3.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各类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3.2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3.3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医用氧舱等。3.4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3.5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3.6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3.7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3.8设备管理责任主体单位:是指根据集团公司管理职责划分规定具有设备管理责任主体义务的单位。其既可以是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权统一的所有者,也可以是受集团公司或外部单位委托仅履行管理责任的单位(如:甘肃龙泰矿业公司、酒钢检修工程公司)。4管理职责4.1生产指挥控制中心设备管理办公室是集团公司特种设备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管理职责如下:4.1.1负责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管理的法规、政策、标准,代表集团公司开展对外业务的统一协调和归口管理。4.1.2负责制定和适时修订《特种设备管理办法》,并对各单位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4.1.3负责组织办理集团本部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及使用许可(使用证、检验合格证)手续。4.1.4负责集团公司各单位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检验许可、取证工作的组织协调。4.1.5负责特种设备内部编号审核及管理信息登记录入,建立并维护集团公司特种设备计算机管理数据库。4.1.6负责在用特种设备更新安装(含移装)、改造、修理、检验(检测)计划及施工单位资格审核。4.1.7负责编制集团公司本部在用特种设备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组织、协调省、市及公司检验机构实施检验。4.1.8负责核准并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特种设备转移过户、报停注销和重新取证业务。4.2安全办公室是集团公司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部门。具体履行以下职责:4.2.1负责组织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预案的编制及演练、启动工作。4.2.2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及安全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4.2.3负责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4.3发展规划部建设管理办公室是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建设过程相关业务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履行以下职责:4.3.1负责监督、稽核、评价项目部、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供货单位对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监理、检验及交工验收法规、政策、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4.3.2负责新建项目特种设备设计、安装单位资质的审核,并督促建设项目部、工程监理单位对特种设备安装过程履行监督管理责任。4.3.3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特种设备使用的的安全监管。4.4人力资源部员工管理办公室负责集团公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计划、费用审批和取证业务的监督管理。4.5动力厂负责无缝气瓶充装、检验及日常业务的综合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4.5.1负责无缝气瓶充装、检验资格取证、换证业务的具体实施。4.5.2负责无缝气瓶充装、检验安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建立,并保持持续改进,使之满足安全、正常运行。4.5.3负责无缝气瓶的登记建档、标识喷涂、收发登记、气体充装、定期检验、报废处置等全过程管理。4.5.4负责外来气体罐车、无缝气瓶充装前的符合性检查确认和充装过程控制。4.6储运公司负责公司自有产权乙炔气瓶的综合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4.6.1建立气瓶收发、充装、储运、送检等过程管理的规章制度。4.6.2负责气瓶收发、充装、储运、送检等过程的具体实施。4.6.3负责气瓶的登记造册、建档管理,建立气瓶收发、充装、定期检验、报废处置等过程记录。4.7集团公司所有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安装、维修、改造、检验业务的单位必须履行以下职责:4.7.1申请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颁发的特种设备设计、安装、维修、改造、检验许可证书。4.7.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设计、安装、维修、改造、检验方面的法规、标准,建立对应项目的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并负责具体实施。4.7.3负责对应项目安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修订和完善,并保持持续改进,使之满足安全、正常运行。4.8各建设项目部是新建(含改、扩建)项目系统特种设备的管理责任主体单位,对项目中特种设备到货验收、安装告知、质量控制、检验委托、资料收集、单项交工验收等过程负全面管理责任。4.9各设备管理责任主体单位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特种设备日常业务的具体管理。必须履行以下职责:4.9.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本《办法》相关条款。4.9.2指定管理部门、设置专(兼)职人员负责特种设备日常业务管理,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专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9.3建立健全本单位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的《使用管理登记台帐》、《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和点检维修记录。4.9.4负责申请办理特种设备登记注册及“使用许可证”、“安全检验合格证”等相关牌照、手续,并妥善保管。4.9.5负责特种设备更新安装、维修、改造业务的组织实施及过程控制,并督促施工单位向有关部门告知备案。4.9.6负责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工程交工验收及技术资料归档。4.9.7负责编制并按期上报特种设备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协调配合检验机构按照计划实施检验。4.9.8负责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年度在线检查(检验)的具体实施,出具《检查(检验)报告》,并存入档案。4.9.9负责申请办理特种设备过户转移、报停、注销和重新取证手续。4.9.10负责对特种设备使用、操作、点检(岗位)、维护效果进行监督管理。4.9.11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5管理内容及要求5.1设计选型与订货验收5.1.1特种设备的项目设计、产品选型必须选择与持有相应类别并有效“设计、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签订设计或供货合同。不得委托或采购无对应“许可证”的单位设计、制造特种设备。5.1.2订购国外生产的特种设备时,采购部门必须要求供货方提供对应设备的全部出厂中文版技术资料。不得采购未经中国相关机构认证、许可或出厂技术资料不符合标准(见附录)要求的特种设备。5.1.3特种设备或主要承压、受力部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到货必须履行检查验收程序,经确认所提供的实物质量、数量与出厂装箱清单、技术质量证明文件相一致,并符合国家法规、标准要求,方可进行入库或安装。5.2安装改造与维修管理5.2.1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含化学清洗)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类别的许可证书。任何单位不得委托无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施工。5.2.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含化学清洗)工程开工前十天,施工单位必须携带施工许可证书等文件资料(副本原件)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告知(特种设备维修实行年度或多台施工承包的单位可以每年办理一次综合告知)。未经备案告知的项目不得擅自开工。5.2.3特种设备安装(或改造)工程开工前五天,项目单位必须携带经当地监察机构核准的《告知书》到生产指挥中心设备管理办公室申请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投入使用。5.2.4新安装(或改造)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合格后,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特种设备安装工程交工资料验收基本标准》(见附录)要求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一台一档),填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工程交工验收报告书》(见附件),进行单项工程交工验收,移交设备管理责任主体单位。未经验收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办理交工。5.2.5建筑工地施工用的起重机械安装、维修(改造)和监督管理,由建设项目部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执行。5.3登记建档与注册办证5.3.1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10日内,管理责任主体单位必须如实填写《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申请表》(见附件),携带《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到生产指挥控制中心设备管理办公室进行登记编号,申请办理注册及“使用证”手续。未经注册和取得“使用证”手续的特种设备不得投入使用。5.3.2管理责任主体单位应当建立完整、准确的《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和《使用管理登记台帐》(见附件)并长期保存。其档案管理要符合“一台一档、专盒专柜、集中管理”的原则。5.3.3管理责任主体单位应在特种设备本体的明显位置安装或喷涂“内部使用编号”标识,以便日常使用管理。5.3.4“使用许可证”及相关标志牌的管理应遵守以下规定:锅炉“使用许可证”张挂在锅炉房主控室正面墙上;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使用许可证”可存放在该设备技术档案内;起重机械、电梯和大型游乐设施的“检验合格标志”必须粘贴或铆固在设备本体安全、可靠、醒目的位置;“注册登记表”必须存入设备档案。5.4使用操作维护管理5.4.1使用单位必须参与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发布前的会审,同时负责发布后的宣传教育和贯彻执行,并对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操作负责。没有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特种设备不得投入使用。5.4.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方准从事相应类别、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不得委派无相应类别资格证的人员独立对特种设备进行作业。5.4.3各类电梯的维修保养必须报请生产指挥控制中心设备管理办公室核准,与持有相应资格的单位签订年度全面承包合同。其它类型的特种设备维修保养按照公司设备管理通用规定执行。5.5定期检验管理5.5.1在用的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实行定期检验(检定)制度,到期未检或检验(检定)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一律不准投入使用。定期检验周期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5.5.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原则上必须委托集团公司内部检验单位检验。集团公司确无检验许可项目的,经生产指挥控制中心设备管理办公室核准,可委托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5.5.3《特种设备年度定期检验计划》由各管理责任主体单位在每年12月25日前申报,设备管理办公室审核编制,报经生产指挥控制中心主管领导和公司主管经理审批后下发。5.5.4《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月执行计划》由各检验单位在每月23日申报,设备管理办公室审核平衡后汇总下发各相关单位执行。5.5.5检验单位进入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