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加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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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加盟管理条例北京优来客时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与加盟店本着互相协作和信任的原则。就使用总部开发和完善成型的本公司系统和形象,开发西式快餐事业,以稳定和扩大双方的经营事业,获得利益签订的合同,为保证特许加盟连锁关系能长期稳定、健康、友好的发展下去;特制定本管理条例:为使我公司快餐连锁店事业的成功,总部开发了以为标志的统一的半成品、包装品、餐厅布置、店铺动作形式等统一的特定经营技术系统,通过不断的改善和实践,我公司的标志、招牌,营运训练手册等一系列的营业象征的统一性已被消费者及社会广泛认识,并由此确立了信誉。加盟店同意总部规定的总公司系统的形象设计和企业理念,愿意按照以下各条规定,经营由我公司商标所表示的快餐餐厅,总部以此为条件同意给予加盟店这种营业资格,为此,双方同意下列条款:第一条:定义本条例中使用的有关文字的定义:“快餐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技术资产”:由总部开发,完善成型,用于快餐零售店经营的具有统一性的独立的经营技术系统,是我公司的注册商号,商标运有关的不可分的统一系统。“快餐厅”:指使用总部所有经营技术资产及商标的快餐餐厅。“商标”:指我公司的商标和服务标志及表示我公司的标记、记号、招牌标签样式及其他一切营业象征。“形象”:加盟店因使用我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和商标,而使其统一被公众广泛认识,获得信誉并在定型的统一形象下营运。第二条:独立的当事者1、合同的当事双方为各自独立的事业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加盟店不具有代行总部或为总部而发生任何行为的权力,加盟店职工不是总部的员工,也不是总部代理人,总部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2、快餐厅的经营由快餐厅自立,独立承担责任,经营决策由或加盟店自行判断,自主运行的行为。处罚:若加盟店或其本身员工以总部名义进行任何有违背规定的经营或其他行为而引起妨碍总部声誉的事件,一经发现,总部将立即与其终止合同。第三条:加盟店的资格1、只有具备下列条件者才有资格成为我公司连锁加盟店(1)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者。(2)受过总部规定的训练并按要求完成训练内容被总部认可的合格者。(3)经与总部协商被认定可以经营我公司店铺的特定店铺经营者。2、若加盟店是法人组织,则前面的资格条件中,第一项的对象是法人代表,第二项的对象是法人代表和法人代表指定的职工。处罚:1、若违反资格条件(1)总部将立即终止加盟合同。2、若违反资格条件(2)则必须立即停止营业,并申请到总部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重新营业,否则为保证总部声誉,信誉,我们会立即终止与您的合同。第四条:特许的给予:在合同执行期间,总部给予加盟店使用本公司开发,完善的经营技术,在第七条规定的场所开设,经营餐厅的权力。第五条:商标的使用承诺1、我公司承诺在合同执行期内,加盟店可在店中使用我公司的商标,以及表示这些的标志、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2、加盟店不得在店铺以外使用总部同意加盟店使用的商标。3、加盟店要使用总部商号的一部分做为加盟店商号的一部分,而使用总部商标,须事先征得总部的书面承诺。4、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加盟店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公司商标。5、事先未征得总部书面承诺,加盟店不得在登记商号中出现“公司”的字样。处罚:1、若违反1、2、3、4、5条,加盟店必须在总公司限定期限内无条件降低并更改。否则公司将终止与您的合同。2、若违反4条在我公司书面通知该加盟店一周内,必须无条件消除,否则,我公司将保留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此事件的权力第六条: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1、加盟店只能按总部承诺的范围和方法使用本公司的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同时必须以本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为基础,按统一形象经营店铺。2、加盟店使用我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时,不得有以下行为:(1)降低本公司形象,损害本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行为。(2)除为本公司店铺经营而向加盟店职工传授本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总部有特别指标外,向第三者泄露,传递本公司经营技术资产。(3)加盟店为第三者模仿我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或帮助第三者模仿。处罚:违反1、则在总公司下发整攻通知后一月内无条件改正,若总公司连续三次下发整改方案的无所动,则须终止合同。违反2、(1)视情节轻重,给予整改方案,并在限期内改方案,但若在媒体上爆光,并影响其他连锁店及公司信誉者,须立即终止合同。违反3、(2)(3)在总公司下发通知后,立即停止此侵权行为,并立即终止合同,否则,本公司保留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权力。第七条:训址选择1、加盟店铺设在。2、总部不得在加盟店半径500米(直径1公里)范围内自己或让第三者经营其他,快餐餐厅。3、总部依据地理条件和区域结构状况认为在现有加盟店的所在地加设快餐厅,不会发生相互竞争关系,或因人口增加,交通状况变化等原因,总部认为有必要再增设店铺,总部可以自己或第三者在同一区域内经营加盟店。4、第二款对位于商业繁华区的加盟店的不适用。第八条:店址的变更1、因地理环境变化和其他原因,加盟店希望变更在第七条第1款规定区域内的店铺时。可以向总部提出变更申请。2、总部认为要求更好理由可以成立,应即刻作出答复,并须对选择新店址进行调查等的必要的帮助。3、加盟店应支付总部进行上述调查等的费用。我处罚:若在未通知总部的情况下更改店址,将视为严重违纪一次,并需按公司要求出具更改店址声明,二次严重将视为自动中止合同。第九条:追加开店1、加盟店除第七条第1款的店铺外,还要新建本公司店(以下称追加建店)时,除以第七条第一款的店铺为对象的本合同外,还必须与总部另签以该追加建店事项为对象的本公司特许连锁合同。2、如总部认为该追加建店要求符合经济,人才条件,而且也符合本公司连锁总体利益,总部就必须同意,但是总部不承认10家以上的追加建店。3、加盟店在签订了以该追加店为对象的本公司特许连锁合同后,应即该向总部支付加盟金5万元,及总部力追加建店而进行调查的费用,并按月交纳3%的服务费。处罚:若违反,则应在总部发出局面通知一个月内立即到总部提出局面申请并协助总部展开调查,一旦总部认可,应立即补签合同并交款,且补交服务费,总部如认为条件不具备,则应立即停业关张,否则总部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问题。第十条:我公司商标及经营业技术资产1、加盟店承认我公司经营技术资产是只属于总部所有的具有特定价值的经营技术资产受法律保护。2、加盟店承认我公司商标为公司连锁统一的营业象征,必总部所有。3、总部须适应社会经济形式变化,对现有经营技术资产进行不断地研究完善和积累。第十一条:经营指导及帮助1、为使加盟店能持续经营,在开业前及本合同执行期间,总部必须向加盟店传授必需的知识和经营技术。2、加盟店在开业前必须派遣店主和两名可以代行承担责任的职工参加总部规定的训练课程,获得经营本公司店铺必须的知识和技术,获得结业证书后方能开业。3、开业后,如总部有研修批示加盟店也须按批示要求派遗店主和两名可以代行承担责任的职工再次参加前项规定的培训课程,获得必需的知识和技术。加盟店应向总部支付本项培训课程所需的一切费用。4、加盟店开业前期,应客户需要,总部为保证加盟店营运迅速进入轨道并检查开业前一切工作是否就绪,可向加盟店派遣特许加盟部职员进行开业和经营指导特许加盟店应向总部支付本项工作所需一切费用。5、加盟店必须参加一季度一次的定期总会及临时召集的经营者会议,总部应提前一周通知开会日期。6、除召开经营者会议外,总部每月排定特许加盟部人员巡店检查店内基本营运工作标准,并进行必要的经营指导,加盟者在接受总部营运指导时期,经加盟者或店长同意,允许总部派遣的特许加盟部人员进入店堂内检查加盟店的全部经营情况。7、加盟店在接受总部指导期间,允许总部特许加盟人员检查与加盟店的商品库存,店铺经营,现金存款,原始票据等有关的各种资料。8、根据总部的教育计划,随时培训,教育加盟店雇佣的店长和职工。处罚:若加盟店违反2、3、4、5、6、7、8、条,应在总部发出书面通知一周内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如派人员参加总部安排的下一期培训及请示总部安排下一次特许加盟部培训并负担全部费用,如对总部的通知未做出任何答复,除记大过一次外,还会在季度营运会上受到点名处罚,两次大过将被终止合同。第十二条:店铺地理位置调查总部要为加盟店选择店址进行地理位置状况,交通状况,人口密度,所在区域发展前景等建店可行性专门调查,加盟店主应负担全部费用并提供相应资料。第十三条:店铺开发的相关事项为维护本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的店铺结构,内外装修装饰要符合总部规定的标准。1、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同意店铺的设计,内外装饰设计由总部统一规划设计。2、为维护我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同意店铺的设备、装置、用具、招牌等的规格符合总部的规定。3、为了通过集中采购以降低成本,获得利益,加盟店同意从总部指定外购买营运必须的设备、装置、器具、用品、招牌等物品。4、对加盟店的店铺改造,购置设备等申请,总部要做认真研究,并与加盟店协商,协调,决定样式,品位、品质,帮助实施。5、对于营运必需的包装材料,半成品,封口纸,外卖袋,调味品及其它附属材料,消耗品,加盟店同意使用总部指定的产品,同意从总部指定处购买。6、确认本系列条例所列各项的购买资金全部由加盟店负担。处罚:若违反此款1、2、5总部的书面通知到店两周内,餐厅应递交总部改进计划,方案,并在总部认可及协调下,于三月内做出改进。若违反此款3、4、6在总部的书面通知到店两周内,递交总部改进方案。于一月内做出调换。否则,将记大过一次,两次终止合同。第十三条:促销总部要计划和实施以维护本公司连锁店整体利益为目的的宣传、广告等促销活动。1、加盟店要单独或与其他加盟店共同进行宣传,广告展示等促销活动,必须事先向总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活动的内容和进行的方法,征得总部同意后方能实行。处罚:违反1、在总公司发出书面通知一个月须汇至公司相应款项并交纳10%违约金及催款产生费用。违反2、在总公司发出局面通知一个月内,向总部提交宣传方案,在总部同意后方能再度实施,否则将视为自动终止合同。(参看第十八条)第十四条:协助销售总部对加盟店开业及销售进行以下帮助推荐进货渠道(1)推荐进货品种,对设定标准产品价格提出数据。(2)提供总部和进货单负收集的有关销售情报提供有关促销的各种资料。1、如总部建议的零售价格与本地区实际不符,加盟店要向总部告之情况,总部应根据公司形象的统一性要求和加盟店所处地区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和加盟店提出与其实际相符的价格建议。2、加盟店要从非总部推荐的进货单位采购时,应事先书面向总部说明理由,重复总部书面同意。处罚:违反1、3条例应在总部发出局面通知,一个月内,向总部发出申请并在总部综合考查,验证后重新实施,考查所需费用用由加盟店承担。第十六条:加盟金加盟店于签订合同的同时向总部支付加盟费5万元、18万元、28万元。1、加盟费用于培训,设计选址调查等费用。2、不论是合同期满还是中途解约或其他理由,都不归还加盟金。参看第十八条第十七条:服务费在合同执行期间,作为使用本公司商标,经营技术资产和接受总部帮助指导的价格,加盟店须向总公司支付每月流水金额的3%作为服务费。“月流水金额”指在本合同期内进行营业每月所发生的销售额包括现金和信用。1、总部会于每月10日前收取各加盟店上一个月的各种财务报表及3%服务费,服务费可采用现金结帐,但建议用电汇方法,汇入总部指定的银行帐户,汇款手续费由加盟店负担。处罚:若违背以上条例,除要在第二月补交上月服务费及利息外,还需补交公司为催缴此款项发生的费用,若干连续三月不缴服务费,将会立即终止合同。参看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拖欠损失金加盟店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总部规定的加盟费,广告宣传费、设备款、配送品费,按每起一日加付10%的比例向总部支付拖欠损失金,直至付清为止。第十九条:QSC要求1、为维护加盟所售出商品的质量和服务的一致性,保持高标准的QSC提高公司形象,加盟店必须按总部提供的经营手册规定的要求和标准。2、总部要定期的以书面和其它方法对加盟店进行进货管理,销售管理营运和训练管理,人事管理,卫生管理,会计处理等各方面指导,提供有关信息帮助加盟店实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